事項內容 | 準許更正人口信息。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更正。 |
條 件 | 居民戶口簿登記內容或電腦人口信息記錄內容或居民身份證登記內容與本人真實身份不相符,并提供更正項目的相應法律事實和證明。 |
申請材料 | (一)《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原件1份); (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三)居民戶口簿(復印件1份,驗原件); (四)提供更正項目(包括主項人口信息:姓名、曾用名、民族、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及戶口遷入本市時間,非主項人口信息:住址、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服務處所、職業、出生地、籍貫等)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
申請表格 | 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 |
申請受理機關 | 各行政派出所。 |
決定機關 | (一)18周以下名字更正決定權在各區公安分局; (二)主項人口信息更正決定權在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 (三)非主項人口信息更正決定權在各行政派出所。 |
程 序 | (一)人口信息主項更正審批和程序: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民警受理,經調查核實后報分局人口科審核(其中對18周歲以下更正名字作出終審決定),分局人口科上報市局人 口處審批,市局人口處接到上報材料后,由市局人口處作出終審決定,派出所通知申請人審批結果。 (二)人口信息非主項更正審批和程序: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民警受理,經調查核實后作出終審決定。 |
時 限 | 主項更正人口信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18周歲以下名字更正20個工作日)辦結,非主項更正人口信息當場辦結。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居民變更身份項目通知單》,終生有效。 |
法律效力 | 更正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上法定欄目的錯誤登記內容,重新證明公民身份某一方面的效力。 |
收 費 | 無。 |
年審或年檢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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