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提請解釋公民曾用名變更有關問題的請示》(豫公明發[2005]3963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公安部關于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公通字[1995]91號)的有關規定,我國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上登載的“曾用名”項目和戶口遷移證上登載的“別名”項目均應填寫為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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