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門:常駐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咨詢單位:省、市、縣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
辦理時限:第二代居民身份證:60日;臨時身份證:3日。
辦理依據: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辦理收費:
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申領、換領:20元/證;丟失補領、損壞換領:40元/證;臨時身份證10元/證;數字相片采集收費:不收費。農村五保戶、農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年國家確定的絕對貧困線以下的貧困戶、領取政府定期救濟補助的特困戶,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時,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免收工本費;因自然災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以及其他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時,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減半收取工本費。
收費依據:
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綜[2004]8號);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物價局關于核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快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的復函》(蘇財綜[2006]70號、蘇價費[2006]252號)。
辦理流程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項目變更更正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和到指定地點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采集數字相片。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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