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府辦《關于印發〈東莞市“優秀新莞人”評選活動方案〉的通知》(東府辦〔2015〕77 號)的有關精神,被我市評選為“優秀新莞人”的新莞人準予入戶東莞。從市政府發文表彰之日起,“優秀新莞人”申辦我市常住戶口的有效期為兩年。
一、辦理入戶須提供證明材料
(一)個人申請入戶書面報告;
(二)“優秀新莞人”《榮譽證書》、《東莞市“優秀新莞人”評選推薦表》復印件(須經市新莞人服務管理局校對);
(三)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廣東省居住證》;
(四)申請人戶口遷到自有住房的,需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或房屋證明;
(五)申請人戶口遷入單位集體戶的,需提供單位接收證明及集體戶本扉頁復印件;
(六)遷入地社區居委會接收證明;
(七)申請人個人簡歷及家庭成員身份資料(本項材料只作受理單位對申請人進行戶口調查用)。
二、辦理程序
申請人持上述有關證件(及A4紙復印件)、證明材料到入戶地所在地公安分局戶政股(莞城、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申請,按規定時限逐級審定,最長不超過25個工作日要將結果通知申請人。經批準同意的,申請人憑受理單位簽發的《批準入戶通知》和有關證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戶政辦證廳領取戶口準遷證,并持戶口準遷證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持兩證到申請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股(莞城、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核發《準遷證》工本費4 元、《戶口簿》工本費10元。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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