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規程: | 到戶口所在地的區(市)縣公安辦證中心受理戶口窗口提交: |
所需材料: | 一、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變更姓名 前 置條件 及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1)由乳名改學名;(2)因父母離異更名;(3)父母再婚后子女更名;(4)因收養關系成立更名;(5)因收養 關系終止恢復收養前姓氏;(6)同校或同班學生重名。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養人、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公安辦證中心申報。離 婚后子女申請更名的,須經親生父母雙方同意;再婚后子女申請隨繼父(母)姓的,須經親生父母和繼父(母)同意。 所需材料: 1、《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申請表應由父母雙方簽字。父母離婚的,需父母雙方到場簽字,如一方不能到場的,由公證機關出具同意變更子女姓名的公證書。)(公安辦證中心現場領取或網上下載); 2、父母雙方和未成年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16周歲及以上人員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3、父母雙方兩本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4、父母親離婚證(父母離婚的出具)(原件和復印件); 5、父(母)死亡證明(父[母]死亡的出具)(原件和復印件); 6、收養證或解除收養證明(收養或解除收養關系的出具)(原件和復印件); 7、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8、根據申請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變更姓名 前 置條件及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名:(1)由冷僻字、繁體字更改為簡化字;(2)隨父或隨母姓(含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3)恢復原 戶籍登記機關登記并使用過的姓名;(4)因收養關系成立更名;(5)因收養關系終止恢復收養前姓氏的;(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或者原姓 名的。戶口遷入我市大中專院學生集體戶的,不得申請變更姓名。 所需材料: 1、《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公安辦證中心現場領取或上網下載);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原件); 4、國有單位人員由縣級以上人事部門出具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非國有單位人員由檔案管理部門出具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無職業人員出具無職業證明(含待業證、失業證、下崗證);(原件和復印件); 5、親屬關系證明(隨父或隨母姓的出具)(原件和復印件); 6、原戶籍登記機關證明(恢復原姓名的出具)(原件); 7、收養證或解除收養證明(收養或解除收養關系更名的出具)(原件和復印件); 8、縣以上民族宗教事務管理局出具出家或還俗的證明(出家或還俗的人員出具)(原件和復印件); 9、根據申請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
收費標準: | 戶口簿首次辦理免費(丟失、損失、補發6元/本) 省物價局、財政廳、公安廳川價字非[1996]132號《關于啟用新的居民戶口簿收取證照工本費的通知》 省物價局、財政廳、公安廳川價字非[1994]230號《關于調整戶口遷移證和準遷證工本費的通知》 |
辦理時限: | 5個工作日 |
辦事機構: | 戶口所在地的區(市)縣公安辦證中心 |
辦公地址: | 戶口所在地的區(市)縣公安辦證中心(未成立辦證中心的郊區(市)縣到派出所) |
聯系方式: | |
法律依據: | 公安部三局關于對中國公民姓名用字有關問題的答復(公治[2001]60號) 成都市公安局關于印發《成都市公安局戶口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成公發[2007]86號) 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公治[2002]74號) |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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