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序:
1、出生登記
(1)嬰兒出生一個月內,憑醫院簽發的出生證,到嬰兒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
(2)超計劃生育出生的嬰兒戶口,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對其父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后,嬰兒可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
(3)非婚生嬰兒戶口申報 非婚生嬰兒可以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
2、收養嬰兒登記 夫婦結婚多年,年齡在35周歲以上,經醫院檢查,一方確無生育能力的,可持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司法機關簽發的公證書及單位證明,向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
3、死亡登記 公民死亡后,由其家屬或親友、鄰居持醫院《死亡報告單》,或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戶口薄、居民身份證,到死亡者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登記。
4、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及房屋出租管理 在暫住地擬居住三天以上的人員,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三日內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在暫住地暫住三十天以上,年滿16周歲的人員,應當到達暫住地十天內申領《暫住證》。但探親、訪友、旅游、就醫、就學等暫住人員可以不申領《暫住證》。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暫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由單位負責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2)暫住在建筑施工場所或個體經營場所的,由場所負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3)租憑房屋暫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4)暫住在居(村)民家的,應持《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居(村)民委員會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5)暫住在內河水域船舶上的,由船主持船戶口簿和《船民證》到船舶停泊地的水上或陸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6)其他暫住人員,由個人到暫住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暫住人員離開暫住地,應當交回《暫住證》。
(7)辦理房屋出租治安管理手續
①房屋出租應具備的條件 出租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
a.結構牢固,可以正常居住、使用;
b.與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廠、庫、站等保持安全距離;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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