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是中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后,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我國戶口遷移政策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干部、職工及其家屬、學生、軍人及其家屬等各類群體。本文小編為你介紹關于汕頭戶口遷移的最新相關政策和辦理手續,希望對你有幫助。
近日,市公安局發布《關于征求進一步開放購房入戶政策公眾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推進汕頭市戶籍制度改革,促進非戶籍人口在我市落戶,吸引和留住人才,逐步實現城鄉人口一體化管理,市公安局提請市政府調整購房入戶政策,將原“購買新建商品房”和“購買二手房”兩項入戶規定合并為“購房入戶”一項,“購房入戶”不再設置“合法穩定就業滿三年、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一年且已申領《廣東省居住證》”等入戶附加條件,取消“已婚子女只限一人”限制,實現我市購房入戶“零門檻”。
為此,需對《汕頭市戶口遷移若干規定》(汕府[2017]55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三款進行修改,將《汕頭市戶口遷移若干規定》(汕府[2017]55號)第九條:
“在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以下統稱中心城區)(汕府[2017]55號)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已婚子女限一人、下同)、父母;
(二)承租住房、合法穩定就業滿三年、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三年且連續三年簽注《廣東省居住證》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三)除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承租住房外,有其他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滿三年、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一年且已申領《廣東省居住證》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修改為:
“第九條在我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在我市購買合法自有產權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承租登記備案的住房、合法穩定就業滿三年、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三年且連續三年簽注《廣東省居住證》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可以遷入我市!
目前,該項政策調整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社會各界和市民可于7月11日前通過通信和電話等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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