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是中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后,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我國戶口遷移政策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干部、職工及其家屬、學生、軍人及其家屬等各類群體。本文小編為你介紹關于西藏戶口遷移的最新相關政策和辦理手續,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受理部門
各地、市公安處、局,各縣公安局,各派出所戶籍管理部門。
二、部門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戶口管理政策、法律、法規;開展戶籍登記、管理工作;戶口證件的制發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進行人口普查工作;人口數據匯總、分析工作。
三、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公安廳關于改革我區戶籍管理制度放寬入戶條件的規定的通知》。
四、落戶辦理程序
(一)新生嬰兒或未成年子女的落戶辦理程序
新生嬰兒(含計劃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堅持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原則。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書》、《戶口簿》到新生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出國人員在國外出生的子女回國落戶,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擬居住地親屬《戶口簿》辦理落戶。
(二)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落戶辦理程序
憑縣以上退伍安置部門出具的復員、轉業、退伍軍人落戶證明和《退出現役證》辦理落戶。
(三)隨軍家屬子女的落戶辦理程序
憑部隊師(旅)以上隨軍審批表,及自治區公安廳批復,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
(四)購房者的落戶辦理程序
凡在我區城市(城鎮)購買商品房或自建房,但戶口在異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續完備并有穩定生活來源的,購(建)房者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在該城市(城鎮)落戶。
(五)投資興辦實業者的落戶辦理程序
凡在我區城市(城鎮)投資10萬元以上者和被我區各類企事業單位聘任的區內外中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憑聘用單位證明,自治區人才交流中心相關證明,根據本人意愿,辦理西藏自治區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
(六)夫妻投靠的落戶辦理程序
凡具有合法的婚姻登記證明,可以在配偶所在城市(城鎮)落戶。
(七)棄嬰的落戶辦理程序
憑縣級(含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的《收養登記證》辦理落戶。
(八)超計劃生育子女的落戶辦理程序
憑其父母親《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書》,可在其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落戶。
(九)父母投靠子女的落戶辦理程序
凡男性超過55歲、女性超過50歲,身邊無子女需到我區城鎮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該城鎮落戶。
(十)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的落戶辦理程序
凡大、中專院校畢業被西藏各類企業、事業單位錄用的,根據本人的意愿,辦理落戶手續,也可以不遷戶口。
(十一)干部、職工調動的落戶辦理程序
凡在西藏自治區內干部、職工調動,憑調令和調動登記表,可以直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再實行發放準遷證。
(十二)被判處勞教、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的落戶辦理程序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處勞教、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注銷戶口的規定,以往已注銷戶口的被判處勞教、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需要恢復戶口的,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五、相關戶口政策
(一)實行新的大中專畢業生落戶政策
1、國家承認的大專畢業生,可在西藏自治區內自主擇業,公安機關可以辦理戶口登記。畢業生憑《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就業單位勞動合同登記居民戶口,落戶于就業單位等。
2、以往考入區內、外大中專院校的學生,畢業后,學生可自愿將戶口遷往工作所在地登記戶口;畢業生也可將戶口遷回原籍落戶。
(二)實行新的出國人員戶口管理辦法
1、取消出國、出境人員注銷戶口的規定(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2、出國人員在國外生育子女的,憑新生兒《出生證明》、父母一方或雙方合法有效護照(復印件)、及子女回國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在父、母戶口所在地縣公安局或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3、港、澳居民、華僑在本地居住3日以上的,要辦理暫住登記。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境外人員(外國人、外籍華人、港、澳、臺、華僑),在城市24小時,農村72小時申報住宿登記。
(三)放寬各類在城市投資辦理實業人員登記戶口
1、允許在城鎮購買住房的人員登記城市居民戶口。居民在城市購買住房包括城市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
2、公民在城鎮投資、興辦實業達到一定規模的,并在該城鎮居住五年以上(包括五年),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可以在該城鎮登記居民戶口。
3、放寬民營企業集體戶口立戶標準。凡民營企業單位有房產,已經編制門牌號,可以設立集體戶口。
(四) 解決其他戶口待定人員的戶口問題
1、對于持有過期戶口《遷移證》、《出生醫學證明》、《復員證》等人員,凡符合現行戶口遷移政策規定的,經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后,準予其辦理戶口登記;不符合現行戶口遷移條件的,原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予以恢復居民戶口。
2、對于遺失戶口《遷移證》的人員,經原證件簽發地戶口登記機關審核后,應按原證件內容予以補發。
3、對于因長期外出戶口被注銷,經調查核實現確已回原籍居住的人員,應予以在原籍恢復戶口。符合現行戶口遷移條件的,恢復戶口后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4、計劃外生育、非婚生育,以及被遺棄的嬰兒,監護人可憑醫療保健機構開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及居住地單位、街道相關部門的證明、知情人證明、民警調查材料等,可依照隨父、隨母自愿原則,辦理出生登記。
5、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確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尚未落戶的收養子女,憑縣(市)、區以上民政收養登記機關出具的《收養證》(僅限事實收養子女),經戶籍民警審查核實后,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可辦理落戶登記。
6、需到城鎮投靠子女的人員,允許在子女居住的城鎮登記居民戶口,不受身邊有無子女的限制。對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在其他地區離休、退休的人員,需要返回原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應當辦理落戶登記。
7、對孤寡老人或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準予其在自愿瞻養或撫養人所在地落戶,經公證機關公證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對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在其他地區離退休人員,需返回原籍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在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應當優先。
六、收費標準及依據
(一)收費標準 戶口準遷證及遷移證每證收取工本費6.00元;戶口登記簿每本收取工本費6.00元。
(二)收費依據 自治區物價局《關于發布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藏價費[1994]第(0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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