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怎么樣才能在南通落戶呢?南通人才落戶優惠政策,南通人才落戶買房補貼標準相關政策又有哪些?高考升學網整理以下文章,讓我們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加快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的意見》(通委發〔2009〕5號)和《關于實施江海英才計劃的意見》(通委發〔2009〕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市外引進到南通市市區企業工作的創新人才(團隊)和自主創業人才(團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進兩院院士、國家重大科技項目首席科學家以及與上述對象相當的境內外高端人才(團隊),參照本辦法執行。企業(集團)內部安排的人員流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江海英才引進計劃堅持企業為主、鼓勵創業、項目帶動、注重效益的原則,通過給予啟動資金扶持、科技項目資助、安家補貼和生活津貼等,積極吸引各類優秀人才來通創業創新。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職能
第四條 江海英才引進計劃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年度引才工作計劃和引才指南;
(二)審定引進計劃專項資金的年度經費預(決)算;
(三)審定專項資金資助對象、資助內容及資助額度;
(四)協調解決引進計劃實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江海英才引進計劃,統籌協調具體事務工作。
第五條 市委組織部、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財政局負責江海英才引進計劃的具體實施工作。各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市委組織部履行牽頭抓總職責,會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做好江海英才引進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向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匯報計劃執行情況。
(二)市人事局負責發布緊缺人才需求目錄和年度人才引進公告;常年受理人才引進計劃申報;制定引進人才啟動資金評審細則,組織啟動資金評審和安家補助、生活津貼審核;為引進人才辦理相關引進手續,建立引進人才檔案,提供“一站式”服務。
(三)市科技局負責制定科技領軍人才創業項目計劃評審細則,組織科技項目評審工作;組織科技項目驗收和目標考核。
(四)市財政局根據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年度引才計劃編制引進人才專項資金預算;撥付資金;對經濟效益指標進行審核和績效評估。
第三章 引進對象與條件
第六條 優先引進先進裝備制造、船舶修造、精細化工、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領域急需的下列市外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團隊):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與前述對象相當的境外高端人才(團隊);
(二)以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的形式來通投資創辦科技型生產企業和現代服務企業,所創(領)辦企業主導產品和服務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其工藝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能夠填補國內空白或引領相關產業發展,具有較大市場潛力和預期經濟效益的創業領軍人才(團隊);
(三)掌握高新技術產品核心技術或擁有技術發明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其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技術發明成果被企業應用,市場潛力較大,能產生重大經濟效益的工程技術關鍵人才(團隊);
(四)引進前擔任大型企業集團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具有現代管理理念和較高管理水平,已取得較突出業績,引進到年上繳稅收2000萬元以上企業擔任高管,企業給予50萬元以上年薪,引進后為企業年新增地方稅收500萬元以上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團隊);
(五)其他各類優秀緊缺專業人才。
第七條 引進的人才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高級經營管理人才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創業領軍人才應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學位;其他人才應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學位。
(三)年齡不超過55周歲。
(四)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全職為引進企業服務;其他引進人才年度駐我市工作或為企業服務時間不少于4個月。
(五)特殊優秀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年齡限制。
第四章 引進程序
第八條 征集引才需求。根據本市重點產業發展目錄,向市內重點企業和人才載體(包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留學人員創業園、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征求引才需求,編制引才目錄。
第九條 發布與對接。向市外發布年度引才公告,組織符合條件的海內外人才與市內相關企業和人才載體對接。
第十條 申報與推薦。經成功對接并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由相關企業、人才載體負責申報引進人才資助計劃。暫未落實合作企業或創業地點的海外、市外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由個人向市人事局申報資助計劃。
第十一條 申報江海英才引進計劃應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一)江海英才引進計劃申請書;
(二)引進人才的企業或引進人才創(領)辦企業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引進人才的身份證(護照),工作經歷、相關業績材料以及學歷證書、資質證明(證書)和其他佐證水平與能力的材料復印件;
(四)引進人才載體與引進人才的聘用合同、合作協議或引進人才實施的項目計劃書;
(五)可以說明所實施項目技術狀況的證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查新報告、檢測報告、專利證書或其他技術權益證明等;
(六)暫未落實合作企業或創業地點的引進人才,提供本條第(一)、(三)、(五)款規定的材料和經過論證的項目實施計劃書;
(七)僅申請安家費和生活津貼的緊缺專業人才,提供本條第(一)、(二)、(三)、(四)款規定的材料。
第十二條 引進人才(團隊)按下列程序進行評審與審定:
(一)對申請創業創新人才(團隊)啟動資金扶持的引進人才,組織包括技術、管理、財務等方面資深專家組成的專家組,對引進人才的管理能力、研發水平、所實施項目的先進性、市場潛力、實施風險、預期經濟效益進行評審,形成推薦理由和推薦意見。
(二)對申請安家費和生活津貼的引進人才,對照申報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三)經評審推薦或審核提出的引進人才資助名單、資助內容和資助額度,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采取適當形式予以公示,無異議的,與引進人才簽訂《項目實施目標責任協議書》,下達引進人才資金資助計劃。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提供啟動資金扶持:
(一)引進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條件的人才(團隊),經評審,給予不低于500萬元的工作經費。
(二)引進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條件的人才(團隊),經評審,給予100~30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創業初期3年內融資所付銀行貸款利息和擔保費,給予全額補貼;吸引社會風險投資的,可提供10~30%的配套投資;由企業注冊所在地區政府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創業場所,3年內免收租金。
(三)引進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四)款條件的人才(團隊),經評審,給予50~100萬元的政府資金補助。
第十四條 引進人才(團隊)實施的創新項目符合南通市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立項條件的,經評審,給予100~500萬元的科技項目經費資助。
在市級科技計劃中設立南通市科技領軍人才創業項目計劃,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條件的引進人才(團隊),給予100~500萬元的科技項目經費資助,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實行購房補貼和生活津貼資助: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來通創辦(領辦)企業或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聘用合同、擔任實際工作職務,并在通購房自住的,一次性給予150萬元購房補貼,或提供不小于18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3年內根據實際在通工作時間給予每月5000元的生活津貼。
(二)國家級重點學科帶頭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帶頭人,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前3位完成人,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入選專家,特聘教授,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來通創辦(領辦)企業或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聘用合同、擔任實際工作職務,并在通購房自住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購房補貼,或提供不小于14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3年內根據實際在通工作時間給予每月4000元的生活津貼。
(三)部省級重點學科帶頭人,重點實驗室學術帶頭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部省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三層次入選專家,來通創辦(領辦)企業或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聘用合同、擔任實際工作職務,并在通購房自住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購房補貼,或提供不小于12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3年內根據實際在通工作時間給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貼。
(四)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專業技術人才,擁有國際公認的執業資格、聘用單位給予不少于50萬元年薪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聘用合同,全職在通工作,并在通購房自住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購房補貼,或提供不小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3年內給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津貼。
(五)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學位的緊缺專業技術人才、獲得中華技能大獎的高技能人才,3年內給予每月1000元的生活津貼。
引進的境外同類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和生活津貼比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對市區獲得省級以上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劃資助的對象,給予50%的配套扶持。對海外人才個人及所在企業獲得的省級以上各類留學人員科技擇優資助項目,給予1∶1的資金匹配。
第十七條 引進人才所在企業3年內因其貢獻實現稅收比上年增長50%以上的,對引進人才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給予全額獎勵。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政策扶持資金按下列辦法進行撥付:
(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條件的引進人才(團隊)工作經費分2期撥付,引進人才簽訂《項目實施目標責任協議書》后撥付資助總額的60%;完成協議約定的經濟效益、技術成果指標,通過終期驗收后撥付其余40%。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三)、(四)款條件的引進人才(團隊)啟動資金分3期撥付,引進人才簽訂《項目實施目標責任協議書》后撥付資助總額的50%;經項目中期驗收,完成協議書約定的經濟效益、技術成果指標,撥付資助總額的30%;完成協議約定的全部內容,通過項目終期驗收后撥付余款20%。
分期撥款時,除首期外,其余撥款由引進人才所在單位向市人才辦提出申請,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按《項目實施目標責任協議書》進行考核,根據考核及審計評估意見提出撥款初步意見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將款項撥到引進人才單位。
(二)科技項目扶持經費按照《南通市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撥付。
(三)購房補助憑房產證撥付。
(四)生活津貼由用人單位提供有效證明,每年集中撥付到引進人才單位,再由引進人才單位發放到人才個人。
第十九條 政策扶持資金負擔:
(一)市區企業引進人才啟動經費和生活津貼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二)創業領軍人才購房補貼由市財政全額承擔,市區其他引進人才購房補貼由引進人才單位和市財政各承擔50%。為引進人才提供住房,所需房屋租金比照購房補貼由各方分擔。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進兩院院士、國家重大科技項目首席科學家及與上述對象相當的境內外高端人才,啟動經費、住房補貼、生活津貼由引進單位和市財政各承擔50%。
第二十條 引進人才啟動資金主要用于項目產業化、購置與項目相關的儀器設備、改善工作條件等。引進人才單位要按會計制度規定專賬核算啟動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第二十一條 對同一類型不同層次的政府資金資助計劃,引進人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一次配套扶持;下次配套扶持高于上次配套扶持的,補足差額。引進人才同一科技項目不重復資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來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南通市江海杰出英才獎評選獎勵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人才強市戰略,進一步完善人才激勵機制,激發人才創造活力,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社會氛圍,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的意見》(通委發〔2009〕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通市江海杰出英才獎的評選,堅持以品德、能力、業績作為主要依據,不唯學歷、不唯職稱、不唯資歷、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選人才。評選工作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南通市江海杰出英才獎每3年評選1次,每次獎勵不超過3名。已獲江海杰出英才獎的,不重復參加評獎。
第四條 評選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選對象與條件
第五條 評選對象為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杰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及其他各類優秀人才。
第六條 評選對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不斷創新的科學精神和崇高的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科研領域承擔省級以上研究課題,作出重大發現或取得重大突破,顯著影響和帶動學科建設,近3年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二等獎或省科技進步一等獎以上的第一完成人或主要技術完成人。
(二)在經濟建設一線從事研發工作,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近3年獲得重要發明專利和省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獎勵,技術水平國內領先、國際先進,顯著提升我市產業核心競爭力,實施省級以上創新項目累計上繳稅收6000萬元以上的科技創新領軍人才。
(三)創辦、領辦科技型企業,在開發新產品、推廣新工藝、創新企業管理方面做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省級以上獎勵,近3年創辦、領辦企業累計上繳稅收1.5億元以上的企業主要負責人。
(四)近3年在文化藝術、教育、體育等領域取得優異成績,獲得國際、國家級獎勵或榮譽稱號,在全國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專業人才。
第三章 評選辦法與程序
第七條 設立南通市江海杰出英才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和有關專家組成,負責向市委、市政府推薦擬獎勵人選。
評審委員會的專家根據當年度有效候選人涉及的專業范圍確定,專家組由5~7名成員組成。
第八條 候選人采取組織推薦與個人自薦相結合的辦法產生。各縣(市)區人才辦和市直單位黨組織負責推薦上報本地、本系統、本單位內符合條件的候選人,也可由個人向市委人才辦申請自薦。
第九條 評審過程實行回避制度。被確定為有效候選人者或其親屬,均不得作為評委和工作人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十條 評選程序為:
(一)推薦或自薦的候選人填寫《南通市江海杰出英才獎申報表》,并附有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送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候選人的申報材料及有關資格條件進行初審,符合評選條件的確認為有效候選人。
(三)召開南通市江海杰出英才獎評審委員會專家組會議,對有效候選人進行技術評審和效益評估,對照評審條件確定正式候選人。
(四)召開南通市江海杰出英才獎評審委員會會議,對正式候選人進行醞釀討論。在充分醞釀討論基礎上,進行無記名投票,按得票數確定向市委、市政府推薦擬獎勵人選。
(五)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擬獎勵人選進行考察,并將人選名單及有關成果和實績在市級以上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并負責受理來電、來信及來訪。
(六)南通市江海杰出英才獎評審委員會將評審結果上報市委、市政府批準。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一條 南通市江海杰出英才獎獲獎者由市委、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并發給一次性獎金1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南通市江海杰出英才獎獎勵記入獲獎者個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實績依據。
第十三條 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經核實后,報請市委、市政府批準同意撤銷獎勵,追回獎金;觸犯法律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參與南通市江海杰出英才獎評選活動的人員,在評選活動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協助他人騙取獎勵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與評選活動資格;觸犯法律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南通市江海杰出英才獎獎勵資金和評選工作經費從南通市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留學回國人員成就獎
評選獎勵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引進海外優秀留學人才,進一步調動海外留學人才來通創新創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的意見》(通委發〔2009〕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通市留學回國人員成就獎的評選,堅持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導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南通市留學回國人員成就獎每3年評選1次,每次獎勵不超過5名。已獲留學回國人員成就獎的,不重復參加評獎。
第四條 評選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選對象與條件
第五條 凡在國(境)外學習并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來南通工作(創業)滿3年以上的留學回國人員或團隊,均可申報獎勵。
第六條 申報獎勵的留學回國人員必須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格、職業道德和科學精神,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科學研究領域有重大突破,取得系統性、原創性研究成果,學術、技術水平處于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近3年來獲得省(部)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在開發新產品、應用新成果、推廣新工藝等方面創造性地解決關鍵問題,近3年來取得發明專利或市科技進步一等獎以上獎勵,實施創新項目累計上繳稅收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技術關鍵人才;
(三)回國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3年來創造經濟效益名列全市同行前3名、累計上繳稅收不少于1000萬元的創業領軍人才;
(四)近3年來在文化藝術、教育、體育等領域取得優異成績,獲得國、內外大獎,在國內同行中處于拔尖水平的社會事業人才;
(五)近3年來在參政議政、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產生巨大推動和促進作用的優秀留學回國人才。
第三章 評選辦法與程序
第七條 組建南通市留學回國人員成就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市委組織部、市委統戰部、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僑聯等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負責向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推薦擬獎勵人選。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事局,負責具體評選事務。
評審委員會的專家根據當年度有效候選人涉及的專業范圍確定,專家組由5~7名成員組成。
第八條 候選人采取組織推薦與個人自薦相結合的辦法產生。各縣(市)區人才辦和市直單位黨組織負責推薦上報本地、本系統、本單位內符合條件的候選人,也可由個人向南通市留學回國人員成就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自薦。
第九條 評審過程實行回避制度。被確定為有效候選人者或其親屬,均不得作為評委和工作人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十條 評選程序為:
(一)推薦或自薦的候選人填寫《南通市留學回國人員成就獎申報表》,并附有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送南通市留學回國人員成就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二)南通市留學回國人員成就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候選人的申報材料及有關資格條件進行初審,符合評選條件的確認為有效候選人。
(三)召開南通市留學回國人員成就獎評審委員會專家組會議,對有效候選人進行技術評審和效益評估,對照評審條件確定正式候選人。
(四)南通市留學回國人員成就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擬作為正式候選人人選進行考察。
(五)召開南通市留學回國人員成就獎評審委員會會議,對正式候選人進行醞釀討論。在充分醞釀討論基礎上,進行無記名投票,按得票數確定向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推薦擬獎勵人選。
(六)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擬獎勵人選進行表決,確定擬報請市委、市政府獎勵人選。
(七)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擬獎勵人選在市級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并負責受理來電、來信及來訪。
(八)公示無異議的報請市委、市政府獎勵。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一條 南通市留學回國人員成就獎獲獎者由市委、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并發放一次性獎金2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南通市留學回國人員成就獎獎勵記入獲獎者個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實績依據。
第十三條 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經核實后,報請市委、市政府批準同意撤銷獎勵,追回獎金;觸犯法律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參與南通市留學回國人員成就獎評選及有關活動的人員,在評選活動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協助他人騙取獎勵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與評選活動資格;觸犯法律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南通市留學回國人員成就獎獎勵資金和評選工作經費從南通市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高技能人才成就獎
評選獎勵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充分發揮高技能人才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的意見》(通委發〔2009〕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通市高技能人才成就獎的評選,堅持以品德、能力、業績作為主要依據,評選工作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南通市高技能人才成就獎每3年評選1次,每次獎勵不超過5名。已獲高技能人才成就獎的,不重復參加評獎。
第四條 評選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評獎。
第二章 評選對象與條件
第五條 評選對象為本市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具有國家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職業資格的一線職工。
第六條 評選對象必須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近5年內獲國家級職業技能競賽前6名或二等獎以上及全國技術能手稱號;
(二)近3年內獲省級職業技能競賽前3名或一等獎及省技術能手稱號;
(三)職業技能在全國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近3年來在技術革新改造或生產、科研中做出杰出貢獻;
(四)開發出重點新產品,或在技術成果轉化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中解決關鍵性技術難題,產生重大社會效益和100萬元以上經濟效益。
第三章 評選辦法與程序
第七條 組建南通市高技能人才成就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市委組織部、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負責向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推薦擬獎勵人選。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具體評選事務。
評審委員會的專家根據當年度有效候選人涉及的專業范圍確定,專家組由5~7名成員組成。
第八條 候選人采取組織推薦與個人自薦相結合的辦法產生。各縣(市)區人才辦和市直單位黨組織負責推薦上報本地、本系統、本單位內符合條件的候選人,也可由個人向南通市高技能人才成就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自薦。
第九條 評審過程實行回避制度。被確定為有效候選人者或其親屬,均不得作為評委和工作人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十條 評選程序為:
(一)推薦或自薦的候選人填寫《南通市高技能人才成就獎申報表》,并附有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送南通市高技能人才成就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二)南通市高技能人才成就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候選人的申報材料及有關資格條件進行初審,符合評選條件的確認為有效候選人。
(三)召開南通市高技能人才成就獎評審委員會專家組會議,對有效候選人進行技術評審和效益評估,對照評審條件確定正式候選人。
(四)南通市高技能人才成就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作為正式候選人人選進行考察。
(五)召開南通市高技能人才成就獎評審委員會會議,對正式候選人進行醞釀討論。在充分醞釀討論基礎上,進行無記名投票,按得票數確定向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推薦擬獎勵人選。
(六)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擬獎勵人選進行表決,確定擬報請市委、市政府獎勵人選。
(七)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將擬獎勵人選在市級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并負責受理來電、來信及來訪。
(八)公示無異議的人選報請市委、市政府獎勵。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一條 南通市高技能人才成就獎獲獎者由市委、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并發給一次性獎金1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南通市高技能人才成就獎獎勵記入獲獎者個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實績依據。
第十三條 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經核實后,報請市委、市政府批準撤銷獎勵,追回獎金;觸犯法律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參與南通市高技能人才成就獎評選及有關活動的人員,在評選活動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協助他人騙取獎勵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與評選活動資格;觸犯法律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南通市高技能人才成就獎獎勵資金和評選工作經費從南通市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時間:2024-03-03 06:0:46達州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5 10:0:34廣安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4 19:0:13宜賓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6 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