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出生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
(二)申請人《出生醫學證明》;
(三)申請人父母婚姻法律文書;
(四)申請人父母戶口簿、身份證;
(五)擬登記地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用于出生登記的《計劃生育證明》;
(六)申請人滿三周歲的,提交一張近期二寸免冠照片。雙(多)胞胎申報的,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
(七)遇有下列出生登記情況,除提交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材料外,還需視情況提交相關材料:
1、政策內再生育的,提交《再生育一胎子女審批表》;
2、政策外生育的,提交父母雙方戶籍地縣(區)級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及征收票據;
3、父母雙方或一方為現役軍人的,提交軍官證和所在部隊出具的服役證明;
4、國外出生的,提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出生醫學證明》中文翻譯件(可自行翻譯)及申請人入境證件;
5、港、澳地區出生的,提交由市局業務科同意受理證明和申請人入境時所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6、本市、區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童),提交《社會福利中心入住棄嬰(童)登記表》、《河南省社會福利機構接受棄嬰(棄童)審批表》。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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