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衛生計生委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小孩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公通字[2015]71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規定“憑出生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結婚證及居民戶口簿辦理戶口登記。”“各級公安機關應積極協助衛生計生部門查驗計劃生育證明或證件,發現政策外生育又未經計劃生育部門處理的,應在辦理小孩戶口登記后及時通知當地衛生計生部門,但不得將持有計劃生育證明或結扎證明等作為辦理出生入戶的前置條件!边@意味著廣東省超生入戶不與社會撫養費掛鉤。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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