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現單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離開單位的;
(四)其他按規定應當將戶口遷出現戶口登記住址的情形。
第七十三條家庭戶口、集體戶口(不包括學生集體戶口)的遷移應當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戶口登記在非直系親屬或者朋友處的公民,在市、縣內有合法穩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應當將戶口遷至本人合法穩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處落戶;
(二)登記集體戶口的公民,在市、縣內有合法穩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應當將戶口遷至本人合法穩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處落戶;
(三)登記集體戶口的公民,因工作變動需要遷移戶口的,新單位設立單位集體戶的,可以將戶口遷至新單位集體戶落戶。
第二節市、縣外遷入
第七十四條在南昌市中心城區,凡辦理《居住證》滿2年并按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遷入落戶,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居住證;
(三)繳納社會保險憑證。
第七十五條在南昌市以外其他設區市中心城區,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合法穩定職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遷入落戶,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包括購買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合法自建房的房屋產權證、單位出具的公房證明、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租住房租賃合同;
(三)合法穩定職業證明材料:包括在國家機關、黨政團體、企事業單位、私(民)營企業工作并按規定簽訂的勞動合同;投資創業人員辦理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第七十六條在縣(市)城區及所轄建制鎮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遷入落戶,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購買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合法自建房的房屋產權證、單位出具的公房證明、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租住房租賃合同。
第七十七條公民投資、經商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遷入城鎮落戶,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第七十八條公民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合法途徑獲得住房所有權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遷入城鎮落戶,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房屋產權證;
(二)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七十九條公民因工作調動、公務員錄用等原因申請遷移落戶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組織、人事或者勞動部門批準證明;
(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三)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八十條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的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可遷入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明;
(二)被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
(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八十一條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批準的軍人家屬,可持以下證明材料遷入軍人所在地公安機關登記常住戶口:
(一)部隊師(旅)級以上(含)單位政治部門批準證明;
(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第三節遷出市、縣外
第八十二條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按照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填寫內容,辦理相應人員《戶口遷移證》。
第八十三條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過程中,應當識別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真偽、核對公民身份信息,注銷其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的戶口信息,在其戶口頁蓋章注銷并注明遷往地址。
第八十四條在大、中城市落戶的高中級專門人才到小城鎮或者農村工作的,可以不遷戶口。
第四節大中專學生戶口遷移
第八十五條考取大中專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學時可以憑新生錄取通知書,自愿選擇將戶口遷往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
被軍事院校錄取的新生,屬于現役軍人的,憑新生錄取通知書注銷戶口。
第八十六條大中專院校申報新生遷入登記時,應當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蓋有招生主管部門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錄取通知書和《戶口遷移證》。
第八十七條大中專院校新生入學時已將戶口從原戶口登記地遷出,但未在大中專院校所在地派出所落戶的,可持《戶口遷移證》向原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復戶口。
第八十八條大中專院校學生在學期間被批準轉學,要求將戶口遷出的,憑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凡已辦理就(創)業手續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根據自愿原則,在常住地登記為常住戶口;沒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在就(創)業單位或就(創)業城市投靠親友落戶。遷出地派出所憑《畢業證書》《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用人單位證明或創業證明、戶口簿或本人集體戶口頁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遷入地派出所憑《畢業證書》《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戶口遷移證》、用人單位證明或創業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第九十條未就(創)業的大中專畢業生,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的,遷出地派出所憑《畢業證書》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原籍派出所憑《戶口遷移證》《畢業證書》辦理落戶手續。對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取得《畢業證書》的畢業生,可憑學校有關證明辦理遷出、回原籍落戶手續。屬緩派期期間的,可根據自愿原則,其戶口可在學校所在地派出所保留兩年。緩派期結束后,仍未辦理就業手續的,其戶口應遷回原籍。
第九十一條對入學前未將戶口遷入學校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畢業證》和接收單位證明等證明材料簽發《戶口遷移證》。
第六章戶口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更正
第九十二條對公民變更更正戶口登記項目信息的申請,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確實存在登記錯誤的,應予以更正;符合變更條件的,應予以變更。
第九十三條對已變更更正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出生日期等戶口登記項目的公民,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按規定出具相關變更更正證明。
第一節戶主變更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戶主:
(一)原戶主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戶主出國(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
(三)原戶主戶口遷出的;
(四)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認為需要變更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應當變更戶主的。
單位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該單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戶主已作變更的應及時調整戶內成員與戶主關系。
第九十五條公民申請家庭戶變更戶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
(二)新戶主居民身份證;
(三)戶內成年人及房屋產權人協商一致的書面意見。
第二節姓名變更
第九十六條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屬未成年人的,應當經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可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
第九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名:
(一)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二)因收養或解除收養關系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變更子女姓名的;
(三)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別混淆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五)在同一學;蚬ぷ鲉挝粌刃彰耆嗤o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六)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七)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
(八)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條除變更婦女去掉夫姓和稱氏改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應作為曾用名在戶口登記簿上保留。
第九十九條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的職工變更姓名的,必須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
第一百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一)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公安機關規定不予辦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出生日期更正
第一百零一條出生日期不得變更。對公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居民戶口簿登記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請更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公安機關原始戶籍資料或原始《出生醫學證明》;
(三)原始戶籍資料登記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況說明。
第一百零二條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
(一)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確定或者更改的;
(二)本人使用《出生醫學證明》申報戶口,后又提供登記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醫學證明》,要求更改的;
(三)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四)公安機關規定不予辦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節民族變更
第一百零三條公民申請變更民族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申請人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設區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門批準變更民族成份的證明。
年滿20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予辦理。
第五節性別變更
第一百零四條公民實施變性手術,申請變更性別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國內三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或者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未成年人申請變更性別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六節其他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公民身份號碼登記:
(一)公民身份號碼屬重號、錯號的;
(二)變更性別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申請婚姻狀況變更登記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外,還應當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一)在國內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門出具的《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
(二)在國外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駐外使館認證的翻譯件;
(三)在香港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認證;
(四)在澳門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五)在臺灣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證書;
(六)喪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證明、《結婚證》。
第一百零七條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狀況、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可以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登記。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時間:2024-03-03 06:0:46達州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5 10:0:34廣安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4 19:0:13宜賓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6 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