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公民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銷戶口,重新出現的,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判決書申報恢復戶口。
第三十三條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第三十四條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第四節戶口補登、補錄
第三十五條原已登記常住戶口,因錯誤注銷、計算機信息丟失等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應持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原始依據,向原戶口登記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第五節其他情形申報
第三十六條獲準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證明,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第三十七條獲準定居大陸的臺灣居民,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定居通知書》、《臺胞同胞定居證明》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第三十八條獲準回國定居的華僑,持外事僑務部門出具的《華僑回國定居證》及其回國使用的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第三十九條獲準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持公安部批準入籍的證明,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節申報項目登記
第四十條公民申報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公民可以隨父姓或者隨母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性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四十一條申報戶口登記的曾用名,應當填寫公民曾經在公安派出所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申報戶口登記的民族,應當依據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定,所登記的民族應當是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及其后裔,或中國人同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其民族成份如與我國現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請填報為與我國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
(二)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自愿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報省民族工作部門批準;
(三)父母一方為中國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國籍后已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應填報中國一方的民族成份。
第四十三條申報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應按照公歷,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嬰兒出生的具體時間(具體到時、分)。
第四十四條城鎮居民住址填寫基本格式為:行政區劃名稱+標準地名+門(樓)牌號+門(樓)詳址;農村居民住址填寫基本格式為:行政區劃名稱+村+門(樓)詳址,鄉(鎮)轄區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鄉(鎮)××街(路、巷、胡同、里弄)××號”填寫。
行政區劃名稱填寫基本格式為:江西省××市××區(縣、市)××鄉(鎮、街道);南昌市可不冠以省的名稱;省轄市所轄的縣級市,填寫時略去地級市名稱,直接填寫為江西省××(縣級)市;未被賦予單獨行政區劃代碼的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不得作為行政區劃名稱填寫,但具有戶口管理權,且獨立簽發、管理居民身份證和臨時身份證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除外。
標準地名是指經有關部門審批命名的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在冠以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名后,可并列小區名稱。
門(樓)詳址城鎮填寫基本格式為:××幢(棟、樓、座)××單元××室(號),幢(棟、樓、座)、單元、樓層、戶號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平房不填寫單元號;農村填寫基本格式為:××組(社、自然村)××號,門(樓)編制方法與城鎮一致的,與城鎮居民住址的填寫相同。
城鎮集體戶口居民住址填寫參照上述格式填寫,不得以單位名稱填寫。
第四十五條申報戶口登記的籍貫,應填寫嬰兒祖父的戶口登記地;不能確定祖父戶口登記地的,隨父親的籍貫確定;不能確定父親籍貫的填寫嬰兒出生地。
棄嬰如果籍貫不詳的,應當將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其籍貫。
第四十六條公民申報戶口登記時,應當對公安機關出具的居民戶口簿登記項目進行逐項核對,有錯誤的,當場要求更正;確認無誤的,由申報人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簽字確認。
第四章戶口注銷
第一節死亡注銷
第四十七條公民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或者其直系親屬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第四十八條死亡證明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公民死于醫療單位,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醫療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三)死亡公民已經火化,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第四十九條公民死亡后,申報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戶口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應當書面告知申報義務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村(居)委會主動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注銷手續;經告知仍未辦理的,公安機關可以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直接注銷死亡公民戶口。
第五十條公民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執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決書或者死亡宣告判決書、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第五十一條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持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被宣告失蹤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宣告失蹤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失蹤登記,注銷戶口。
第五十二條公民在戶口遷移過程中死亡的,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同時辦理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第五十三條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公安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無法查明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的,暫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將已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
第五十四條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對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證明的,應當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節入伍注銷
第五十五條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在入伍前,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銷戶口。
第五十六條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未按規定注銷戶口的,公安派出所依據人民武裝部門提供的應征公民入伍人員名單,經告知應征公民入伍人員直系親屬后,可以直接注銷其戶口。
第五十七條對因入伍注銷戶口的,公安機關應在其戶口頁上蓋章注銷,已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證。
第三節出國(境)定居注銷
第五十八條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批準通知書和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第五十九條前往臺灣定居的,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和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第六十條已加入外國國籍或者出國定居的,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第六十一條對因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的,公安機關應在其戶口頁上蓋章注銷。
第四節其他注銷情形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發現公民有兩個以上常住戶口或屬其他非法登記戶口的,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并按規定注銷非法或者錯誤登記的戶口。
第六十三條經確認屬于戶口注銷情形的,應當在當事人常住人口登記表等簿冊上登記注銷原因,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注銷戶口信息。
第五章戶口遷移
第六十四條公民戶口遷移,遵循實際居住、人戶一致原則,實行條件準入制。
第六十五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登記地到另一常住地實際長期居住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申報戶口遷移登記。
第六十六條本規定所指戶口遷移分為市、縣內遷移,市、縣外遷入,遷出市、縣外和大中專學生戶口遷移。
市、縣內遷移是指在設區市市轄區或者縣(包括縣級市)范圍內,公民將戶口由原登記地遷到現居住地的戶口登記。
市、縣外遷入是指公民戶口從設區市市轄區或者縣(包括縣級市)范圍以外遷入的戶口登記。
遷出市、縣外是指公民戶口從設區市市轄區或者縣(包括縣級市)范圍內遷出的戶口登記。
大中專學生戶口遷移是指大中專院校學生因入學、畢業、肄業、退學、開除學籍等原因,將戶口遷入或者遷出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的戶口登記。
第六十七條戶口遷移一般首先應在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再持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等手續到遷出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證》,然后持《戶口遷移證》等手續到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
第六十八條對少數原來從農村遷往城鎮落戶,但在城鎮無生活基礎,實際居住在農村的人員或下崗的城鎮職工,本人要求從城鎮遷回農村落戶的,經當地鄉(鎮)和行政村同意,允許其戶口遷回農村原籍落戶。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佛教道教寺廟、宮觀出家人員申請將戶口遷入寺廟、宮觀單位集體戶的,應當根據寺廟、宮觀定員數額,查驗市、縣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后辦理。對僧人、道士申請由原住寺廟、宮觀遷往另一寺廟、宮觀的,應當根據雙方寺廟、宮觀所在地市、縣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
對不愿意將戶口由原籍遷入寺廟、宮觀的僧人、道士,以及長期居住在寺廟、宮觀的非出家工作人員和臨時留宿人員,不予辦理戶口遷移,應當按規定辦理居住登記。
第七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遷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鎮落戶的,不受年齡限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子女投靠其父親或母親到城鎮落戶的,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夫妻之間投靠配偶到城鎮落戶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四)設區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條公民申請投靠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三)設區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一節市、縣內遷移
第七十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穩定住所處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被投靠人處。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無處投靠,現工作單位設立單位集體戶的,應當遷往本人單位集體戶處;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無處投靠、且無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單位未設立單位集體戶的,應當遷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鄉(鎮、街道)社區集體戶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時間:2024-03-03 06:0:46達州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5 10:0:34廣安戶口遷移需要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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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9-16 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