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專學校錄取學生
〈1〉國家計劃內非定向招生(須調查核實)的研究生,憑蓋有學校公章的錄取通知書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2〉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新生,公安部門憑蓋有高等學校公章和浙江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新生錄取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凡沒加蓋省高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入學通知書(含省外高校來我省招生的),不作為辦理戶口遷移的依據。
〈3〉被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錄取的學生,公安部門憑蓋有普通中專學校公章和浙江省招生辦公室中專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凡未加蓋省高校招生辦公室中專錄取專用章的新生入學通知書(含省外中專來我省招生的),不作為辦理戶口遷移的依據。
〈4〉凡列入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并參加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經省招生委員會批準錄取的收費走讀、不包分配的學生,和各單位委托的代培生,在校期間的戶口關系與全日制普通高校一樣對待。
〈5〉技工學校從農(漁)村招收的學生,公安部門憑浙江省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蓋章的國家計劃內“農轉非”招生錄取通知書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6〉被軍校錄取的學生,公安部門憑錄取通知書注銷戶口,不發戶口遷移證。
〈7〉被宗教院校錄取的學生,入學期間一律不遷戶口。
轉學、退學戶口遷移
〈1〉高等院校學生(含研究生)在校期間經批準轉學,需要在本省范圍內辦理戶口遷移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憑省級高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為其辦理戶口遷出和遷入手續;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戶口遷移的,須憑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高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方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普通中等專業和技工學校學生轉學需要辦理戶口遷移的,戶口登記機關分別憑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2〉高等院校學生(含研究生)、普通中等專業和技工學校學生在校期間因故退學、需要將戶口遷回其原戶口所在地時,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憑學校批準文件為其辦理遷出手續,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憑學校批準文件和戶口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
〈3〉轉學、退學的學生辦理戶口遷移,不使用戶口準遷證。
〈4〉凡中、高等學校因種種原因退學和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戶口均應遷回原住地,原是城鎮戶口的,仍落城鎮戶口,原是農業戶口的,仍落農業戶口。
〈5〉凡家在農村的學生,被學校退學或處理回家的,現已在企事業單位做合同工、臨時工,其戶口不準遷到單位所在地落非農業戶口,對個別確有專長的,公安機關可憑縣、市以上人事、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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