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適應本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省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和《南京市戶籍登記準入暫行辦法》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實行戶口遷移條件準入制。本區戶口準入基本條件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職業(生活來源),此外還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具體準入條件。在遷入地無直系親屬的16周歲以下人員,不予準遷。
第三條下列人員戶口準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
(一)引進的各類優秀和緊缺人才;
(二)出國留學回國錄用人員;
(三)干部異地調動;
(四)轉業干部安置;
(五)企業引進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職工異地調動;
(七)錄用公務員;
(八)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大中專以上畢業生;
(九)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技校、職校畢業生;
(十)需人社部門審批準入的其他人員。
上述由人社部門按照有關政策受理審批。其中(一)至(六)項人員,允許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隨遷。
第四條下列人員戶口準入,由公安機關受理:
(一)“三投靠”入戶,被投靠人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屬投靠配偶的,被投靠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親屬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屬父母投靠子女的,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不受身邊有無子女的限制;屬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應是未成年或未婚子女;
(二)個人在本區投資100萬元以上、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許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落戶;外商和港澳臺胞在本區投資20萬美元以上,其國內親屬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許1人落戶,每增加10萬美元可增辦1人;
(三)在本區購買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并實際居住生活,有穩定職業(生活來源),允許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3人落戶;購房面積每遞增20平方米,可增辦直系親屬1人;
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內只能享受一次購房落戶政策。購買二手房時,業主應在原戶主戶口遷出后,方可辦理交易和戶口落戶申請手續,否則,公安機關不受理購房入戶申請;
(四)私營企業業主連續兩年每年納稅2萬元以上,個體工商戶連續兩年每年納稅1萬元以上,且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許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在本區落戶;
(五)在本市投資100萬元以上或年納稅連續兩年達20萬元以上區外駐寧企業,其法人代表和企業中層以上管理干部或技術骨干任職兩年以上,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許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落戶;
(六)本科學歷以上畢業生在本區可先落戶后就業。大專院校畢業生被本區單位依法錄、聘用累計工作滿兩年,中專和技校畢業生被我區單位依法錄、聘用累計工作滿三年,依法參加本區社會保障,實際繳費滿兩年以上,允許其本人在本區合法固定住所、單位集體戶或直系親屬處落戶;
(七)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見義勇為先進”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許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戶口落戶;
(八)外地地市級以上政府駐寧辦事機構正式在編工作人員,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經區政府批準,允許其在編工作人員戶口遷入本區;
(九)注冊資金一千萬元以上的外地企業,經批準在本市設立駐寧辦事機構,其連續在寧任職兩年以上的正式在編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或技術骨干,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許其本人戶口遷入;
(十)在經市(區)政府批準實施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建成區范圍內,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實際居住在小城鎮的人員,允許落戶;
(十一)需公安機關審批準入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安置的人員和需區政府其他部門審批準入的人員。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的購買所得房、接受饋贈所得房、接受遺產所得房、自建住房或單位租賃給本單位員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
本辦法所稱有穩定職業(生活來源),是指被本區機關、團體、事業、企業等單位依法錄、聘用,以及投資興辦二、三產業,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人均收入不低于南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七條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出落戶申請的人員,應根據申請的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實施。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組織、人社、教育、民政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口遷移管理工作。
第九條江寧區戶口準入條件參照南京市區的規定執行,并隨之調整而調整。
第十條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執行。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時間:2024-03-03 06:0:46達州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5 10:0:34廣安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4 19:0:13宜賓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6 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