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系統網上已注銷信息證明;
(四)出國(出境)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信息系統無法查證的)。
(五)房屋產權證、直系親屬或者單位相關證明。
若回國人員護照遺失或被收繳或無入境簽證的,須相應提供出入境收繳或遺失等證明材料,辦理戶口恢復手續。
3.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的公民,不注銷戶口。因判刑已被注銷戶口的,在刑滿釋放或者假釋后,應向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復登記申請;
(二)監獄管理部門開具的釋放證、假釋通知書,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決定書或者監獄管理機關批準保外就醫的決定等文書;
(三)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系統網上已注銷信息證明;
(四)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信息系統無法查證的);
(五)房屋產權證、直系親屬或者單位相關證明(異地恢復的)。
4.公民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銷戶口,重新出現的,本人或者申報義務人應向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復登記申請;
(二)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判決書;
(三)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系統網上已注銷信息證明;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信息系統無法查證的);
(五)房屋產權證、直系親屬或者單位相關證明(異地恢復的)。
5.對因漏登、漏錄、丟數據、誤注銷等原因導致戶口丟失的,由本人向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復,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復登記申請;
(二)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原始戶籍資料;
(三)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系統網上已注銷信息證明或常住人口登記表。
不能提供原始戶籍資料的,公安機關應慎重處理,多方取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復登記申請;
(二)村(居)委會證明;
(三)可收集提供的下列相關證明材料:
1、醫療機構原始檔案資料;
2、原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登記情況說明;
3、學歷、人事檔案等具有證明效力的原始資料;
4、其他具有說服力的證明資料。
(四)當事人(監護人)談話筆錄;
(五)村(居)干部、家庭主要成員、鄰里等知情人員談話筆錄。
檔案資料之間出生日期記載不一致的,以最先形成的原始檔案資料記載為準。
其他情形申報
1.獲準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應當由本人持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的相關證明,向定居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2.獲準定居大陸的臺灣居民,應當在批準定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由本人持省級以上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向定居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超過規定時限的,不予辦理申報戶口登記手續。
3.獲準回國定居的華僑,應當由本人持省僑務辦公室批文或華僑回國定居證及其回國使用的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定居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4.獲準取得中國國籍的公民,應當由本人持公安部批準入籍證明,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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