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24號)、公安部《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范》(公通字[1998]56號)、《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
(二)申請條件
外地居民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依法登記結婚,需投靠夫(妻)生活的,不受婚齡、年齡限制,準許來晉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申請材料
1、入戶遷入申請表;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投靠人和被投靠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結婚證(原件、復印件一份);
5、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6、遷戶人書面申請
(四)辦理程序
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縣(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審批
(五)辦理時限
19個工作日
(六)收費標準
初次申領不收費;丟失、損壞申請補辦的按收取工本費。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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