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久孕不育或者家里小成員稀少的家庭,收養寶寶好像是個不錯的選擇?墒,收養孩子應具備哪些條件,要辦什么手續,想要收養孩子的夫妻知道嗎?今天小編給大家推薦超詳細探討收養孩子碰到的各種問題。
收養孩子應具備哪些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收養孩子要辦什么手續
根據我國《收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和法規,收養孩子的程序主要有:
1、收養人與送養人(即孩子的監護人)雙方自愿一致,如果孩子已滿十周歲,還應該征求孩子的同意;
2、收養孩子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3、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4、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可以要求公證部門予以辦理收養公證;
5、收養關系成立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公安部門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收養孩子需要什么條件,收養孩子需要辦理哪些手續?看過上面說的還不明白,可以向律師咨詢咨詢哦!
根據被收養對象的不同,辦理收養登記時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也有所不同。
一、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需要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登記申請書(收養原因和被收養人的情況);
2、收養人出具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4、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6、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7、公告(刊登在收養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報紙上,公告期60天);
8、相片4張(其中單人照半寸每人1張,三人照或兩人照一寸1張);
二、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送養的需要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單方送養;
2、收養人出具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
3、收養人收養和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4、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再生育子女;
5、根據送養方和收養方的意愿可簽訂收養和送養協議。
除了以上情況外,根據被收養對象情況還有一些不同的規定,如收養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無子女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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