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配偶有本市居民戶口;
(二)配偶或本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夫妻登記結婚滿2年;
2.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且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登記結婚的。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一方原具有本市居民戶口或是喪偶人員,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二)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所有子女(不含現役軍人或在國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