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
第八條 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入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在本市就業(創業),有合法住所,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準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經我市認定或審核確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并有學士以上學位,或具有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學士以上學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且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執業資格;
(五)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具有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以上學歷,并具有高級職業資格、所從事的工種(崗位)符合我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創業)和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
(六)由于企業遷入、項目建設等原因,確需將戶口遷入我市,經省、市政府同意,明確給予引進的人員;
(七)具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特殊技能或專長人才,或長期從事特殊艱苦行業的一線從業人員,包括:
1.當年度或上年度獲國家、本省職業技能競賽前10名,或本市職業技能競賽前6名并獲廣州市技術能手稱號的人員;或當年度或上年度獲“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技能人才”、“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人員”、“廣州市勞動模范”等稱號的人員。
2.從事體育、文藝、民間傳統工藝等行業的特殊技能和特殊專業人才,從事環衛、公共交通、教育、基層醫療、養老、殘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艱苦崗位從業人員。
(八)本市重點項目單位和重點企業引進發展急需的人才;
(九)在本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從事特殊性、艱苦性、危險性、保密性強的工作的特殊崗位從業人員;
(十)省直及中央駐穗單位引進特殊需要的人員。
符合前款第(二)項條件的人員,其年齡要求在45周歲以下(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50周歲以下);符合前款第(三)項條件的人員,其年齡要求在40周歲以下(具有博士學位的年齡可放寬到45周歲以下);符合前款第(四)、(五)項條件的人員,其年齡要求在35周歲以下(具有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45周歲以下)。
前款第(七)、(八)、(九)、(十)項條件的人員戶口遷入,在管理上實行年度總量控制,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制訂相關實施細則時予以規定。
第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投靠配偶人員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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