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凡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和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達到3年以上,且在3年內個人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10萬元的非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可申請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非農業戶口。
(十)原本市常住戶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恢復戶口:
1、參軍復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退學、休學、轉學等回本市。
3、勞改釋放、解除勞教或少管后回本市(包括假釋、保外就醫)。
4、出國、出境后回本市。
5、歸國華僑、港澳臺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戶口遷移證》或遺失《戶口遷移證》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
7、凡2004年1月1日之后到國內外其他地方就業、學習、生活后回本市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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