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配偶領有市殘聯核發的《廣州市殘疾證》(指一、二級殘疾證)或區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或市總工會核發的《廣州市特困職工證》,夫妻雙方均屬晚婚且結婚年限滿2年的。
5、夫妻雙方中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的。
6、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另一方年齡超過30周歲,結婚年限滿1年的。
7、地農業農業戶口人員與本市農業戶口人員結婚,申請來市投靠配偶入農業戶口的。
8、對不符合本條第(1)至第(7)款條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員,夫妻雙方均屬晚婚且結婚年限滿6年的。
9、原丈夫是本市常住戶口,因故死亡后,其本人又沒有再婚,要求來市投靠原丈夫的父母或仍居住在原丈夫生前擁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繼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賃市房管部門的公房)的,且其達到本條第(8)款規定的夫妻投靠入戶結婚年限的。
10、上述1至9項中,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其解決入戶的結婚年限相應延長5年。
11、凡符合部隊規定的家屬隨軍條件的。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老人,可申請隨子女來市入戶。
1、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有一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是鰥寡人員,來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子女的。
2、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的非鰥寡人員,身邊無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戶口均在本市(有子女在境外、國外的除外,不包括有子女在本市,但另有子女在部隊服現役的),在本市連續居住的年限滿2年的。
(五)同時具備下列4項條件的學生,準予其遷入學校的學生非農業集體戶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屬于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東省常住戶口學生;
3、有本市市級以上計劃部門的招生計劃;
4、經本市市級以上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
(六)同時具備下列3項條件的駐穗辦人員,準予其本人遷入駐穗辦非農業集體戶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駐穗辦正式工作人員;
3、有市政府批準的駐穗辦工作人員入戶計劃指標。
(七)凡因招聘、調動、政策性安置、特殊政策允許的申請入戶人員,并經市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等職能部門批準,市公安局(市控人辦)驗核后,準予其將戶口遷入單位或人事勞動部門人才中心設立的集體戶,或遷入親戚朋友家中入戶。
(八)凡本市已辦藍印戶口人員滿5年的,無違法犯罪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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