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是中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后,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我國戶口遷移政策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干部、職工及其家屬、學生、軍人及其家屬等各類群體。2021年2月,長三角地區公安機關共同推出了跨省份戶口網上遷移便民措施。那么梧州戶口遷移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續?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戶口遷移的相關內容。
辦理事項 | 所需材料 | 辦結時限 |
市內戶口遷移 | 1、夫妻投靠的戶口遷移需提供結婚證 2、購房入戶的戶口遷移需提供不動產權證、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等證明其中之一 3、投靠親屬的遷移提供出生證或其它親屬關系證明等 以上遷移項目之一的要同時提供戶口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 當場辦結 |
出生入戶
| 1.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 2.出生醫學證明 3.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 4.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嬰兒父母民族成份不一致的提交) 注:嬰兒出生入戶時父母成份不相同的,由其父母同時在戶籍業務受理處填寫《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父母雙方共同簽字予以確認 | 當場辦結 |
死亡注銷戶口
| 1.死亡人員的居民戶口簿 2.死亡人員的居民身份證 (第3至第6項只需提供其中一項材料) 3.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4.非正常死亡證明 5.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 6.死亡證明(包括醫院、衛生防疫部門、公安、法院、村(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提供其中一項材料) | 當場辦結 |
服兵役注銷戶口
| 1.服兵役人員的居民戶口簿 2.服兵役人員的居民身份證 3.入伍通知書(公民被批準服現役的提供) 4.錄取通知書(公民被軍事院校錄取具有軍籍的提供) | 當場辦結 |
出國或赴港、澳、臺定居注銷戶口
| 1.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 2.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第3項至第6項只需提供其中一項材料) 3.住在國(地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或外國有效護照(定居國外(港澳)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提供) 4.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翻譯件(定居國外(港澳)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提供) 5.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批準通知書(經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前往香港、澳門地區定居的提供) 6.注銷戶口通知書(經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前往臺灣地區定居的提供) | 當場辦結 |
變更文化程度 | 1.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 2.畢業證 | 當場辦結 |
變更婚姻狀況
| 1.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 2.結婚證或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配偶的死亡醫學證明 | 當場辦結 |
變更兵役狀況 | 1.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 2.退伍證 | 當場辦結 |
變更服務處所 | 1.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 2.工作證 | 當場辦結 |
變更職業
| 1.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 2.工作證 | 當場辦結 |
大中專畢業生戶口遷入 | 1.入戶人的戶口遷移證 2.入戶人的居民身份證 3.本人或直系親屬的房屋權屬證(需立戶的提供) 4.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僅落戶親屬戶內的提供) 5.親屬關系聲明(僅落戶親屬戶內的提供) 6.單位同意落戶意見書(僅落戶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7.個人聲明(僅落戶社區集體戶的提供) 8.租房合同(僅落戶租房地址的提供) 9.房屋權屬證復印件(僅落戶租房地址的提供) 10.戶主同意落戶意見書(僅落戶租房地址的提供) | 當場辦結 |
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出 | 1.入學學生的居民戶口簿 2.入學學生的居民身份證 3.學校錄取通知書(若錄取通知書沒有遷移地址需提供入學需知) | 當場辦結 |
復轉軍人恢復戶口
| 1.軍人身份證 2.軍人公民號碼登記表 3.退伍軍人落戶介紹信(第3至4項只提供其中一項材料) 4.軍隊轉業干部申報戶口證明(第3至4項只提供其中一項材料) 5.配偶的居民戶口簿(僅落戶配偶戶內的提供) 6.結婚證(僅落戶配偶戶內的提供) 7.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僅落戶親屬戶內的提供) 8.親屬關系聲明(僅落戶親屬戶內的提供) 9.單位同意落戶意見書(僅落戶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 當場辦結 |
刑滿釋放人員恢復戶口 | 1.釋放文件 2.戶口。ㄔ械奶峁 3.入戶人的身份證(原有的提供) | 當場辦結 |
邊境通行證辦理
| 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2、女性年滿55歲,男性年滿60歲可免辦《邊境通行證》; 3、軍人、警察可持警官證、現役軍人證通行,可免辦《邊境通行證》
| 當場辦結 |
夫妻投靠戶口遷入 | 1.夫妻雙方的居民戶口簿 2.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 5個工作日 |
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入 | 1.申請人和入戶人雙方的居民戶口簿 2.申請人和入戶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3.父母子女關系證明(該證明包括出生醫學證明、DNA親子鑒定、親屬關系證明(如單位提供加蓋公章的個人履歷表或招工表復印件;公安派出所證明)。以上證明只需提供一種即可。 | 5個工作日 |
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入
| 1.申請人和入戶人雙方的居民戶口簿 2.申請人和入戶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3.父母子女關系證明(該證明包括出生醫學證明、DNA親子鑒定、親屬關系證明(如單位提供加蓋公章的個人履歷表或招工表復印件;公安派出所證明)。以上證明只需提供一種即可。 | 5個工作日 |
隨軍家屬戶口遷入
| 1.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 2.入戶人的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所在部隊政治部門同意隨軍意見書 | 5個工作日 |
工作調動戶口遷入
| 1.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 2.入戶人的居民身份證 3.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4.本人或直系親屬的房屋權屬證(需立戶的提供) 5.配偶的居民戶口簿(僅落戶配偶戶內的提供) 6.結婚證(僅落戶配偶戶內的提供) 7.單位同意落戶意見書(僅落戶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8.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僅落戶親屬戶內的提供) 9.親屬關系聲明(僅落戶親屬戶內的提供) | 5個工作日 |
錄用公務員、聘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戶口遷入 | 1.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 2.入戶人的居民身份證 3.錄用公務員通知書或聘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通知書 4.本人的房屋權屬證(需立戶的提供) 5.單位同意落戶書(僅落戶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6.配偶的居民戶口簿(僅落戶配偶戶內的提供) 7.結婚證(僅落戶配偶戶內的提供) 8.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僅落戶親屬戶內的提供) 9.親屬關系聲明(僅落戶親屬戶內的提供) | 5個工作日 |
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戶口遷入
| 1.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 2.入戶人的居民身份證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屬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包括:房屋權屬證;尚未取得房產部門頒發的房屋權屬證的提交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契稅完稅證。 (2)屬自建房的,包括:房屋權屬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有關部門頒發的房契或地契。 (3)屬市場運作建房、單位住房的,包括:房屋權屬證;房改部門出具的有關出售國有住房和集資建房的相關文件、購房款繳納憑據;市場運作房的房協議、購房款繳納憑據。 (4)屬購買二手房、拍賣房屋的,包括:房屋權屬證。 (5)屬租住各類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供房產部門出具的租住證件。 (6)屬租賃私有房屋的,經房屋權屬所有人同意,提供租房合同、房屋權屬證復印件和住建部門的租賃登記備案。) | 5個工作日 |
合法穩定就業戶口遷入
| 1.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 2.入戶人的居民身份證 (第3項至第5項提供其中一項材料) 3.勞動合同 4.工商營業執照 5.購買當地社會保險記錄憑證 6.單位同意落戶意見書(僅落戶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7.個人聲明(僅落戶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8.個人住所證明(見合法穩定住所第3點) | 5個工作日 |
人才引進戶口遷入
| 1.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 2.入戶人的居民身份證 (第3項至第7項只需提供其中一項材料) 3.學歷證(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萍耙陨蠈W歷證(含教育部認定的留學歸國取得同等學歷的學歷證) 4.畢業證((1)大中專院校畢業證;(2)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畢業證。) 5.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6.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7.引進人才認定文件或證書(由設區市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 8.本人或直系親屬的房屋權屬證(需立戶的提供) 9.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僅落戶親屬戶內的提供) 10.親屬關系聲明(僅落戶親屬戶內的提供) 11.單位同意落戶意見書(僅落戶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12.個人聲明(僅落戶社區集體戶的提供) 13.租房合同(僅落戶租房地址的提供) 14.房屋權屬證復印件(僅落戶租房地址的提供) 15.戶主同意落戶意見書(僅落戶租房地址的提供) | 5個工作日 |
收養戶口遷入
|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 2.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 3.收養證或事實收養(撫養)公證書 4.被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記表或者戶籍證明 | 5個工作日 |
投靠城鎮旁系親屬落戶 | 1.雙方戶口簿、身份證 2.親屬關系證明(如無法提供親屬關系證明的,由被投靠人和投靠人或投靠人的監護人雙方書面聲明其親屬關系,辦理戶口登記時只登記為其他親屬) 3.未成年人入戶須提供父母戶口簿、身份證和出生證明材料 | 5個工作日 |
收養落戶
|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 2.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 3.收養證或事實收養公證書 | 5個工作日 |
變更姓名
| 1.申請報告(未滿18周歲的可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2.本人的居民戶口簿 3.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未辦理的不用提供) 注:如被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接受刑事追訴、服刑、被勞動教養、被通緝、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人員,一律不予更改姓名。對未滿6周歲學齡前兒童第一次申請變更姓名,受理條件可適當放寬。
| 5個工作日 |
增加曾用名 | 1.申請報告(未滿18周歲的可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2.本人的居民戶口簿 3.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未辦理的不用提供) 4.增加曾用名的依據 | 5個工作日 |
更正出生日期
| 1.申請報告(未滿18周歲的可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2.本人的居民戶口簿 3.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提交) 5.遷移證等證件或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原始憑證(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遷移證等合法落戶憑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提交) 6.干部出生日期認定函(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干部出生日期出現錯誤的提交)
| 5個工作日 |
變更、更正民族
| 1.申請報告(未滿18周歲的可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2.本人的居民戶口簿 3.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廣西壯族自治區公民變更民族成份審批意見書(民族事務部門核發和申請人自備) | 15個工作日 |
居民身份證申領、換領、補領 | 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駕駛證、護照等證件) | 15個工作日,偏遠山區18個工作日 |
居民身份證異地換領、補領 | 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駕駛證、護照等證件) | 15個工作日,偏遠山區18個工作日 |
居民身份證跨省換領、補領 | 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駕駛證、護照等證件) | 3個月 |
臨時身份證申領、換領、補領 | 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 當場辦結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核發
| 1.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的通行證 (第2項至第4項只需提供其中一項材料) 2.居住地住址證明(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3.就業證明(就業證明括以下材料之一: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4.就讀證明(就讀證明括以下材料之一: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 15個工作日 |
申請→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審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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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3-03 06:0:46達州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5 10:0:34廣安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4 19:0:13宜賓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6 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