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是中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后,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我國戶口遷移政策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干部、職工及其家屬、學生、軍人及其家屬等各類群體。2021年2月,長三角地區公安機關共同推出了跨省份戶口網上遷移便民措施。那么福州戶口遷移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續?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戶口遷移的相關內容。
立戶 | [規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閩公綜〔2017〕348號) | |
第十條 公民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 ||
(一)私有房屋產權證; | ||
(二)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 ||
(三)土地使用證。 | ||
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為立戶地址。 | ||
第十二條 部隊、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編制或者從業人數符合當地縣級公安機關規定人數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戶: | ||
(一)批準單位成立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工商營業執照; | ||
(二)辦公場所或者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穩定住所產權證明; | ||
一個單位原則上只設立一個單位集體戶。單位集體戶僅限本單位職工落戶,部隊集體戶用于非軍籍職工及隨軍家屬落戶。 | ||
第十三條 經批準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廟、宮觀等宗教活動場所,提交宗教事務主管部門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戶,用于僧人、道士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 ||
第十四條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簡稱“院!毕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設立學生集體戶: | ||
(一)學歷教育招生資格證明; | ||
(二)學校指定專人協助管理集體戶口的證明(《福建省公安廳關于取消有關證明事項的通知》 (閩公綜〔2019〕41號)取消該證明)以及協管員《居民身份證》。 | ||
學生集體戶僅用于院校錄取的學生落戶。 | ||
分戶 | [規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閩公綜〔2017〕348號)第十一條 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系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 |
(一)《結婚證》; | ||
(二)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屬離婚分割的,一并提供《離婚證》、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民事調解書); | ||
(三)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后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后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屬離婚分割的,一并提供《離婚證》、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民事調解書)。 | ||
分戶時,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原戶內成員,應當分在同一戶內: | ||
(一)夫妻; | ||
(二)未取得立戶房屋部分產權或者公共租賃住房部分使用權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 ||
公民因離婚要求分戶的,其未成年子女應當優先隨撫養方分在同一戶內,隨非撫養方分戶的,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派出所簽署同意辦理的書面聲明;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選擇隨其中一方分在同一戶內。 | ||
夫妻投靠 | [規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閩公綜〔2017〕348號): | |
第九十八條 省內實行網上戶口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遷出地公安機關審核遷出后,憑《福建省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辦結,公安機關不再開具《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 | ||
第九十九條 省外戶口遷入,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公民提交《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落戶方《居民戶口簿》(立戶除外)、《居民身份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落戶。 | ||
第一百零四條 省內居民戶口投靠遷移,提交下列材料,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 ||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 ||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收養證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 ||
(三)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夫妻投靠、未達法定婚齡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項限制)。 | ||
第一百零五條 夫妻投靠,不受年齡、婚齡、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家庭戶或者集體戶(人才派遣單位、人才中介機構、人才儲備機構、已撤銷企業單位等非直接用工單位集體戶除外)等限制。 | ||
被投靠一方屬于單位集體戶的,應當提交房屋產權主管部門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設區市市轄區、縣(市)內無房證明(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在單位集體戶地址上單獨立家庭戶。 | ||
《福建省公安廳關于取消有關證明事項的通知》閩公綜〔2019〕41號:將“房屋產權主管部門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設區市市轄區、縣(市)內無房證明(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無房證明”更改為“本人以及家庭戶戶內成員在本設區市市轄區、縣(市)內無房承諾”。 | ||
子女投靠父母 | 未達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 | [規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閩公綜〔2017〕348號): |
第九十八條 省內實行網上戶口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遷出地公安機關審核遷出后,憑《福建省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辦結,公安機關不再開具《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 | ||
第九十九條 省外戶口遷入,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公民提交《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落戶方《居民戶口簿》(立戶除外)、《居民身份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落戶。 | ||
第一百零四條 省內居民戶口投靠遷移,提交下列材料,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 ||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 ||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收養證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 ||
未滿18周歲子女,父母雙方已離婚,投靠撫養方落戶 | (三)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夫妻投靠、未達法定婚齡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項限制)。 | |
未滿18周歲子女,父母雙方已離婚,投靠非撫養方落戶 | 第一百零六條 未達法定婚齡子女可以選擇投靠父親或者母親落戶。未滿18周歲子女,父母雙方已離婚,需辦理投靠撫養方落戶的,還應當提交確定子女撫養方的離婚協議書、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離婚民事調解書辦理落戶;需辦理投靠非撫養方落戶的,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派出所簽署同意辦理落戶的書面聲明。 | |
已達法定婚齡子女投靠父母 | [規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閩公綜〔2017〕348號): | |
第九十八條 省內實行網上戶口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遷出地公安機關審核遷出后,憑《福建省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辦結,公安機關不再開具《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 | ||
第九十九條 省外戶口遷入,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公民提交《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落戶方《居民戶口簿》(立戶除外)、《居民身份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落戶。 | ||
第一百零四條 省內居民戶口投靠遷移,提交下列材料,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 ||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 ||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收養證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 ||
(三)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夫妻投靠、未達法定婚齡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項限制)。 | ||
第一百零七條 父母戶籍所在地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子女戶籍均不在該設區市市轄區、縣(市)范圍內的,可以申請1名子女辦理隨父母落戶。 | ||
已離婚的子女投靠父母 | 已離婚的子女,經戶主同意,可以不受父母的其他子女戶籍均不在該城市市轄區、縣(市)范圍內的限制,辦理隨父母落戶。 | |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 [規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閩公綜〔2017〕348號): | |
第九十八條 省內實行網上戶口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遷出地公安機關審核遷出后,憑《福建省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辦結,公安機關不再開具《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 | ||
第九十九條 省外戶口遷入,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公民提交《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落戶方《居民戶口簿》(立戶除外)、《居民身份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落戶。 | ||
第一百零四條 省內居民戶口投靠遷移,提交下列材料,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 ||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 ||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收養證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 ||
(三)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夫妻投靠、未達法定婚齡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項限制)。 | ||
第一百零八條 父母可以根據本人意愿投靠年滿18周歲且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子女落戶。 | ||
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與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間投靠落戶 | 1.[規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閩公綜〔2017〕348號): | |
第九十八條 省內實行網上戶口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遷出地公安機關審核遷出后,憑《福建省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辦結,公安機關不再開具《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 | ||
第九十九條 省外戶口遷入,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公民提交《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落戶方《居民戶口簿》(立戶除外)、《居民身份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落戶。 | ||
第一百零四條 省內居民戶口投靠遷移,提交下列材料,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 ||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 ||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收養證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 ||
(三)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夫妻投靠、未達法定婚齡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項限制)。 | ||
第一百零九條 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與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間投靠,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 ||
(一)未滿18周歲的公民,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區域內的學校就讀的,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幼兒園、中小學校就讀證明,經民警調查核實,可以辦理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戶。 | ||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確與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其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經民警調查核實,可以辦理投靠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落戶。 | ||
2.《福建省公安廳關于取消有關證明事項的通知》閩公綜〔2019〕41號:“幼兒園、中小學校就讀證明”不再提交。 | ||
兒媳或者女婿與公婆或者岳父母之間投靠落戶 | [規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閩公綜〔2017〕348號): | |
第九十八條 省內實行網上戶口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遷出地公安機關審核遷出后,憑《福建省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辦結,公安機關不再開具《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 | ||
第九十九條 省外戶口遷入,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公民提交《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落戶方《居民戶口簿》(立戶除外)、《居民身份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落戶。 | ||
第一百零四條 省內居民戶口投靠遷移,提交下列材料,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 ||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 ||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收養證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 ||
(三)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夫妻投靠、未達法定婚齡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項限制)。 | ||
第一百一十條 兒媳或者女婿與公婆或者岳父母之間投靠落戶,按下列規定辦理: | ||
(一)因配偶死亡、失蹤、出國(境)定居、加入外國國籍、服兵役的,本人可以申請投靠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公婆或者岳父母落戶; | ||
(二)因子女死亡、失蹤、出國(境)定居、加入外國國籍、服兵役的,本人可以申請投靠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該子女配偶落戶。 | ||
原兒媳或者原女婿已再婚或者離婚,申請按前款規定投靠的,應事先征得被投靠方書面同意。 | ||
大中專學生戶口遷移 | 我省院校錄取的新生戶口遷入院校學生集體戶 | [規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閩公綜〔2017〕348號): |
第九十八條 省內實行網上戶口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遷出地公安機關審核遷出后,憑《福建省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辦結,公安機關不再開具《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 | ||
第九十九條 省外戶口遷入,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公民提交《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落戶方《居民戶口簿》(立戶除外)、《居民身份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落戶。 | ||
第一百一十一條 我省院校錄取的新生,可以根據本人意愿選擇將戶口遷往院校學生集體戶。由學校提交下列材料統一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入院校學生集體戶手續: | ||
(一)省教育廳等有關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文件(普通高等學校)或者設區市以上招生委員會下達的招生計劃文件(中等職業學校); | ||
(二)加蓋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新生花名冊(普通高等學校)或者加蓋設區市以上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新生花名冊(中等職業學校); | ||
(三)《錄取通知書》; | ||
(四)《戶口遷移證》。 | ||
省內生源新生選擇將戶口遷往院校學生集體戶的,不提交《戶口遷移證》,由院校在錄取新生花名冊中注明,公安派出所予以辦理戶口網上遷移。 | ||
被省外院校錄取學生申請遷往省外簽發《戶口遷移證》 | [規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閩公綜〔2017〕348號): | |
第一百一十二條 被省外院校錄取的本省戶籍新生,需遷移戶口的,提交《錄取通知書》《居民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簽發《戶口遷移證》。 | ||
戶口已遷入我省院校學生集體戶的學生應屆畢業后,繼續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 | [規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閩公綜〔2017〕348號): | |
第九十八條 省內實行網上戶口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遷出地公安機關審核遷出后,憑《福建省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辦結,公安機關不再開具《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 | ||
第一百一十三條 戶口已遷入我省院校學生集體戶的學生應屆畢業后,繼續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讀需要將戶口遷入就讀院校學生集體戶的,提交院校錄取新生花名冊、《錄取通知書》向繼續就讀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網上遷移。 | ||
因已按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簽發《戶口遷移證》,造成遷入地址不一致的,提交持證人情況說明、《戶口遷移證》《錄取通知書》,向繼續就讀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 ||
第一百一十六條 戶口已遷入我省院校學生集體戶的畢業生離校時,院校應當統一向公安派出所申辦將畢業生戶口從院校學生集體戶遷出手續,并負責將《戶口遷移證》送達畢業生本人(省內生源的畢業生直接辦理回原籍戶口網上遷移)。 | ||
學生轉學申請辦理戶口遷移 | [規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閩公綜〔2017〕348號): | |
第九十八條 省內實行網上戶口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遷出地公安機關審核遷出后,憑《福建省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辦結,公安機關不再開具《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 | ||
第九十九條 省外戶口遷入,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公民提交《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落戶方《居民戶口簿》(立戶除外)、《居民身份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落戶。 | ||
第一百一十四條 學生轉學的,提交轉出、轉入雙方院校簽章以及雙方院校學生學籍管理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簽章的《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 ||
(一)從省外院校轉入省內院校就讀的,提交《戶口遷移證》,向現就讀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辦落戶手續。原籍屬本省的學生,也可以選擇回原籍地或者現家庭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辦落戶手續; | ||
(二)省內院校轉到省外院校就讀的,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簽發《戶口遷移證》; | ||
(三)戶口已遷入我省院校學生集體戶的學生在省內院校之間轉學的,向現就讀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辦戶口網上遷移。 | ||
院校學生退學申請辦理戶口遷移 | [規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閩公綜〔2017〕348號): | |
第九十八條 省內實行網上戶口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遷出地公安機關審核遷出后,憑《福建省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辦結,公安機關不再開具《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 | ||
第九十九條 省外戶口遷入,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公民提交《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落戶方《居民戶口簿》(立戶除外)、《居民身份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落戶。 | ||
第一百一十五條 戶口已遷入我省院校學生集體戶的省外生源學生退學,現戶籍地公安派出所憑學校批準文件簽發《戶口遷移證》,將其在校戶口遷回原籍。省內生源憑學校批準文件向原籍地或者現家庭戶籍所在地申辦戶口網上遷移手續。 | ||
原籍我省的省外院校學生退學,提交學校批準文件、《戶口遷移證》向原籍或者現家庭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辦落戶手續。 | ||
離校時已在我省落實就業創業單位的畢業生申請辦理落戶 | [規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閩公綜〔2017〕348號): | |
第九十八條 省內實行網上戶口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遷出地公安機關審核遷出后,憑《福建省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辦結,公安機關不再開具《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 | ||
第九十九條 省外戶口遷入,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公民提交《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落戶方《居民戶口簿》(立戶除外)、《居民身份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落戶。 | ||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畢業生離校時已在我省落實就業創業單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就業創業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 ||
(一)《畢業證書》; | ||
(二)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營業執照。 | ||
已開具《戶口遷移證》的畢業生申辦落戶的,應當一并提交《戶口遷移證》。 | ||
戶口在省內的畢業生,在外省落實就業單位的,憑《畢業證書》、就業協議書(或者勞動(聘用)合同)、《就業報到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簽發《戶口遷移證》。 | ||
戶口在省內的畢業生在省外就業申請遷往省外簽發《戶口遷移證》 | [規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閩公綜〔2017〕348號): | |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畢業生離校時已在我省落實就業創業單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就業創業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 ||
(一)《畢業證書》; | ||
(二)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營業執照。 | ||
已開具《戶口遷移證》的畢業生申辦落戶的,應當一并提交《戶口遷移證》。 | ||
戶口在省內的畢業生,在外省落實就業單位的,憑《畢業證書》、就業協議書(或者勞動(聘用)合同)、《就業報到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簽發《戶口遷移證》。 | ||
入伍服役期滿退出現役的院校畢業生申請戶口遷移至就業創業單位 | [規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閩公綜〔2017〕348號): | |
第九十八條 省內實行網上戶口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遷出地公安機關審核遷出后,憑《福建省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辦結,公安機關不再開具《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 | ||
第九十九條 省外戶口遷入,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公民提交《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落戶方《居民戶口簿》(立戶除外)、《居民身份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落戶。 | ||
第一百一十九條 院校畢業生入伍服役期滿退出現役的,自退出現役之日起2年內,在我省落實就業創業單位的,可以提交《畢業證書》、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營業執照)、退出現役證書,向就業創業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戶口遷移。 | ||
原籍我省的院校畢業生,向原籍或者現家庭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入 | [規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閩公綜〔2017〕348號): | |
第九十八條 省內實行網上戶口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遷出地公安機關審核遷出后,憑《福建省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辦結,公安機關不再開具《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 | ||
第九十九條 省外戶口遷入,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公民提交《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落戶方《居民戶口簿》(立戶除外)、《居民身份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落戶。 | ||
第一百二十一條 原籍我省的院校畢業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現家庭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 ||
(一)省外院校畢業后,戶口在省外院校學生集體戶; | ||
(二)在省外院校就讀期間和畢業后出國出境就業就學,要求戶口由省外學生集體戶遷回原籍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的; | ||
(三)省內院校畢業已在本省其他院校深造,戶口在繼續就讀前學校集體戶的; | ||
(四)已落實就業單位的院校畢業生,但因不符合就業所在地的落戶條件的; | ||
(五)歷年院校畢業生,畢業時已落實就業單位但未落戶,現原就業單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業單位工作的。 | ||
申辦時,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就業報到證》或者出國出境就業就學相關證照以及簽證; | ||
(二)《畢業證書》或者出國出境前就讀學校相關證明(學生證或者學校證明); | ||
(三)《戶口遷移證》(省內戶口遷移,此項不提供)。 | ||
屬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經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核準后,由公安派出所辦理遷入戶口。 | ||
原籍我省,戶口在人才市場集體戶,現已失業的院校畢業生申請遷回原籍或者現家庭戶 | 1.[規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閩公綜〔2017〕348號): | |
第九十八條 省內實行網上戶口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遷出地公安機關審核遷出后,憑《福建省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辦結,公安機關不再開具《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 | ||
第九十九條 省外戶口遷入,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公民提交《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落戶方《居民戶口簿》(立戶除外)、《居民身份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落戶。 | ||
第一百零四條 省內居民戶口投靠遷移,提交下列材料,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 ||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 ||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收養證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 ||
(三)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夫妻投靠、未達法定婚齡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項限制)。 | ||
第一百二十二條 原籍我省的院校畢業生,戶口在人才市場集體戶,現已失業的,提交失業證明,經原籍或者現家庭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核準準遷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 ||
2.《福建省公安廳關于取消有關證明事項的通知》閩公綜〔2019〕41號:將提交“失業證明”更改為“本人已失業的承諾”。 | ||
“零門檻”落戶辦事指南(一) | 事項名稱: | 落戶合法穩定住所立家庭戶 |
申報條件: | 在福州市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原戶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原戶口在福州六縣(市)、長樂區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馬尾五城區。由遷移人本人提出申請;整戶遷移的,可以由家庭戶戶主提出申請。 | |
申報材料: | 1.落戶申請表和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書; 2.遷移人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3.本人(或近親屬)合法穩定住所權屬憑證(近親屬權屬憑證的,另需提交與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近親屬關系證明),夫妻一方所有權(或使用權)可視為夫妻雙方共有,雙方近親屬均可申請遷入; 4.親屬關系證明(有近親屬隨遷的); 5.該房屋全部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同意落戶的聲明書; 6.16周歲以上人員落戶時,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標準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張。 | |
備注: | 1.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應當為原件。 2.“合法穩定住所”包括: (1)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資住房、與政府共有產權住房); (2)本人公共租賃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 3.“合法穩定住所權屬憑證”包括: (1)《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用途為:“住宅”); (2)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證未標明房屋詳細地址的,另需提供地名辦(或街道鄉鎮民政部門)出具的《門牌號碼使用證書》(或《門牌號碼更名(命名)證書》)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門牌號碼調查報告》; (3)公有房屋租賃使用憑證或租賃合同;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產權憑證的成套商品房,提供購房合同和《商品房買賣預告登記申請登記表》或《商品房買賣預售預告登記證書》或《不動產買賣預售預告登記證書》; (5)已交房尚未取得產權憑證的拆遷安置房,提供拆遷協議書和《房屋排房單》(或其他交房憑證); (6)經房管、國土或自然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自建住房,提供房屋建筑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其他憑證,并由警務區民警核實房屋情況,填寫《門牌號碼調查報告》。 4.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申請遷入。已交房尚未取得房屋權證的拆遷安置住房所有權人死亡的,拆遷安置協議中被安置方的直系親屬可以申請遷入;若提供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或裁定書、決定書)或《繼承公證書》中確定的繼承人及其直系親屬,也可以申請遷入。 5.“親屬關系證明”包括: (1)《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件》、《收養證》、《公證書》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 (2)《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4)均無法提供的,可通過提供父母子女雙方DNA親子司法鑒定書(附包含親權司法鑒定業務的《司法鑒定許可證》復印件)和雙方現場聲明。 6.除就學遷入院校集體戶外,未成年人只可辦理投靠近親屬,或與近親屬隨遷,申請時提供父母《結婚證》,且不能單獨立為家庭戶戶主。 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的,另需提交《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子女撫養方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1)遷入撫養方的,由撫養方提出申請;(2)遷入非撫養方或未確定子女撫養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請,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報方的父或母,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并征得與未成年 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繼父母的同意。 | |
“零門檻”落戶辦事指南(二) | 事項名稱: | 落戶單位名下產權住房立家庭戶 |
申報條件: | 在福州合法穩定就業,單位同意落戶本單位產權住房,原戶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原戶口在福州六縣(市)、長樂區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馬尾五城區。由遷移人本人提出申請;整戶遷移的,可以由家庭戶戶主提出申請。 | |
申報材料: | 1.落戶申請表和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 2.遷移人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3.單位名下合法穩定住所《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4.單位合法穩定就業憑證; 5.單位職工近親屬隨遷的,提供與戶口遷入職工的近親屬關系證明; 6.單位同意落戶的聲明書(需備注分配住房的門樓牌號); 7.16周歲以上人員落戶時,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標準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張。 | |
備注: | 1.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應當為原件。 2.“合法穩定就業憑證” 包括: (1)縣級以上組織、人社、教育部門的調令或任職文件(含本系統本部門單位內部調動); (2)縣級以上組織、人社、教育部門簽章的《福建省公務員錄用通知書》或《福建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通知書》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通知書》或其他任職文件; (3)本單位繳納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憑證; (4)在本轄區依法注冊登記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3.“親屬關系證明”包括: (1)《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件》、《收養證》、《公證書》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 (2)《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4)均無法提供的,可通過提供父母子女雙方DNA親子司法鑒定書(附包含親權司法鑒定業務的《司法鑒定許可證》復印件)和雙方現場聲明。 4.除就學遷入院校集體戶外,未成年人只可辦理投靠近親屬,或與近親屬隨遷,申請時提供父母《結婚證》,且不能單獨立為家庭戶戶主。 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的,另需提交《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子女撫養方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1)遷入撫養方的,由撫養方提出申請;(2)遷入非撫養方或未確定子女撫養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請,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報方的父或母,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并征得與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繼父母的同意。 | |
“零門檻”落戶辦事指南(三) | 事項名稱: | 落戶單位集體戶 |
申報條件: | 在福州市合法穩定就業,單位同意落戶本單位集體戶,原戶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原戶口在福州六縣(市)、長樂區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馬尾五城區。由遷移人本人或者單位集體戶戶口協管員提出申請;整戶遷移的,可以由家庭戶戶主提出申請。 | |
申報材料: | 1.落戶申請表和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 2.遷移人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3. 合法穩定就業憑證; 4. 單位職工近親屬隨遷的,另需提供與戶口遷入職工的近親屬關系證明; 5. 遷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區或同一縣(市、長樂區)范圍無合法產權房屋的聲明書; 6. 單位同意落戶的聲明書。 7.16周歲以上人員落戶時,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標準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張。 | |
備注: | 1.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應當為原件。 2.“合法穩定就業憑證” 包括: (1)縣級以上組織、人社、教育部門的調令或任職文件(含本系統本部門單位內部調動); (2)縣級以上組織、人社、教育部門簽章的《福建省公務員錄用通知書》或《福建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通知書》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通知書》或其他任職文件; (3)本單位繳納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憑證; (4)在本轄區依法注冊登記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3.“親屬關系證明”包括: (1)《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件》、《收養證》、《公證書》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 (2)《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4)均無法提供的,可通過提供父母子女雙方DNA親子司法鑒定書(附包含親權司法鑒定業務的《司法鑒定許可證》復印件)和雙方現場聲明。 4. 除就學遷入院校集體戶外,未成年人只可辦理投靠近親屬,或與近親屬隨遷,申請時提供父母《結婚證》,且不能單獨立為家庭戶戶主。 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的,另需提交《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子女撫養方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1)遷入撫養方的,由撫養方提出申請;(2)遷入非撫養方或未確定子女撫養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請,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報方的父或母,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并征得與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繼父母的同意。 | |
“零門檻”落戶辦事指南(四) | 事項名稱: | 落戶商住樓集體戶 |
申報條件: | 在福州市購置商住樓,原戶口在福州市以外區域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市轄區,原戶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原戶口在福州六縣(市)、長樂區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馬尾五城區。由遷移人本人提出申請;整戶遷移的,可以由家庭戶戶主提出申請。 | |
申報材料: | 1.落戶申請表和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 2.遷移人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3. 本人(或近親屬)《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近親屬所有權的,提交與房屋所有權人的近親屬關系證明)。夫妻一方所有權(或使用權)可視為夫妻雙方共有,雙方近親屬均可申請遷入; 4. 房屋所有權人近親屬隨遷的,提供與房屋所有權人的近親屬關系證明; 5. 全部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落戶的聲明書。 6. 16周歲以上人員落戶時,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標準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張。 | |
備注: | 1.辦理第一個申請的商住樓產權人落戶時,自然成立該樓座的商住樓集體戶。 2.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應當為原件。 3.“親屬關系證明”包括: (1)《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件》、《收養證》、《公證書》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 (2)《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4)均無法提供的,可通過提供父母子女雙方DNA親子司法鑒定書(附包含親權司法鑒定業務的《司法鑒定許可證》復印件)和雙方現場聲明。 4.除就學遷入院校集體戶外,未成年人只可辦理投靠近親屬,或與近親屬隨遷,申請時提供父母《結婚證》,且不能單獨立為家庭戶戶主。 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的,另需提交《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子女撫養方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1)遷入撫養方的,由撫養方提出申請;(2)遷入非撫養方或未確定子女撫養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請,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報方的父或母,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并征得與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繼父母的同意。 | |
“零門檻”落戶辦事指南(五) | 事項名稱: | 落戶就業和人事人才中心集體戶 |
申報條件: | 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高校畢業生、引進人才等,原戶口在福州市以外區域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市轄區,原戶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原戶口在福州六縣(市)、長樂區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馬尾五城區。由遷移人本人或者就業和人事人才中心集體戶戶口協管員提出申請;整戶遷移的,可以由家庭戶戶主提出申請。 | |
申報材料: | 1.落戶申請表和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 2.遷移人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3.國家承認的高等院校學歷證書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 4.中等專業學校(或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畢業證書; 5.國(境)外院校畢業證書和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6.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證書; 7.職業技能資格(等級)證書; 8.縣級(含)以上人社部門出具的《引進人才落戶證明》; (材料3-8多選一) 9.近親屬隨遷的,提供與申請落戶人的近親屬關系證明; 10.16周歲以上人員落戶時,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標準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張。 | |
備注: | 1.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應當為原件。 2.“親屬關系證明”包括: (1)《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件》、《收養證》、《公證書》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 (2)《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4)均無法提供的,可通過提供父母子女雙方DNA親子司法鑒定書(附包含親權司法鑒定業務的《司法鑒定許可證》復印件)和雙方現場聲明。 3.除就學遷入院校集體戶外,未成年人只可辦理投靠近親屬,或與近親屬隨遷,申請時提供父母《結婚證》,且不能單獨立為家庭戶戶主。 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的,另需提交《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子女撫養方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1)遷入撫養方的,由撫養方提出申請;(2)遷入非撫養方或未確定子女撫養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請,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報方的父或母,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并征得與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繼父母的同意。 | |
“零門檻”落戶辦事指南(六) | 事項名稱: | 落戶人才公寓集體戶 |
申報條件: | 租住福州市人才公寓房屋,原戶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原戶口在福州六縣(市)、長樂區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馬尾五城區。由遷移人本人或者人才公寓集體戶戶口協管員提出申請;整戶遷移的,可以由家庭戶戶主提出申請。 | |
申報材料: | 1.落戶申請表和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 2.遷移人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3.福州市人才公寓房屋租賃合同; 4.市級人才(或人社)部門出具的《引進人才落戶證明》; (材料3、4二選一) 5.近親屬隨遷的,提供與申請落戶人的近親屬關系證明。 6.16周歲以上人員落戶時,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標準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張。 | |
備注: | 1.人才公寓集體戶由人才公寓管理部門向轄區公安派出所申請,戶籍窗口民警當場辦理。提供下列材料:申請設立集體戶的報告;市委人才辦關于設立人才公寓集體戶批文;人才公寓集體戶指定的戶口協管員《居民身份證》。 2.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應當為原件。 3.“親屬關系證明”包括: (1)《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件》、《收養證》、《公證書》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 (2)《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4)均無法提供的,可通過提供父母子女雙方DNA親子司法鑒定書(附包含親權司法鑒定業務的《司法鑒定許可證》復印件)和雙方現場聲明。 4.除就學遷入院校集體戶外,未成年人只可辦理投靠近親屬,或與近親屬隨遷,申請時提供父母《結婚證》,且不能單獨立為家庭戶戶主。 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的,另需提交《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子女撫養方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1)遷入撫養方的,由撫養方提出申請;(2)遷入非撫養方或未確定子女撫養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請,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報方的父或母,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并征得與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繼父母的同意。 | |
“零門檻”落戶辦事指南(七) | 事項名稱: | 落戶租賃私有住房立家庭戶 |
申報條件: | 在福州市租住私有住房,原戶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原戶口在福州六縣(市)、長樂區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馬尾五城區。由遷移人本人提出申請;整戶遷移的,可以由家庭戶戶主提出申請。 | |
申報材料: | 1.落戶申請表和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 2.遷移人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3.經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租賃私有住房備案憑證; 4.房屋租賃合同; 5.近親屬隨遷的,提供與承租人的近親屬關系證明; 6.全部私有住房所有權人同意落戶聲明書; 7.遷入人及其配偶在同一縣(市、長樂區)范圍無合法產權房屋的聲明書(遷入倉山區的三江口區域的不提供); 8.16周歲以上人員落戶時,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標準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張。 | |
備注: | 1.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應當為原件。 2.承租人及其近親屬落戶私有住房地址后,私有住房房屋所有權人不同意承租人及其近親屬繼續落戶的,自私有住房所有權人向公安派出所書面申請要求承租人及其近親屬戶口遷出之日起超過30日,承租人仍拒不配合遷出的,公安機關將承租人及其近親屬戶口遷入公安派出所設立的公共地址集體戶。 3.“親屬關系證明”包括: (1)《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件》、《收養證》、《公證書》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 (2)《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4)均無法提供的,可通過提供父母子女雙方DNA親子司法鑒定書(附包含親權司法鑒定業務的《司法鑒定許可證》復印件)和雙方現場聲明。 4.《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近親屬間共同所有權的,提交與房屋所有權人的近親屬關系證明和全部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落戶的聲明書。 5.除就學遷入院校集體戶外,未成年人只可辦理投靠近親屬,或與近親屬隨遷,申請時提供父母《結婚證》,且不能單獨立為家庭戶戶主。 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的,另需提交《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子女撫養方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1)遷入撫養方的,由撫養方提出申請;(2)遷入非撫養方或未確定子女撫養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請,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報方的父或母,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并征得與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繼父母的同意。 | |
“零門檻”落戶辦事指南(八) | 事項名稱: | 落戶公共集體戶 |
申報條件: | 原戶口在福州市以外區域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市轄區,原戶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原戶口在福州六縣(市)、長樂區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馬尾五城區。由遷移人本人提出申請;整戶遷移的,可以由家庭戶戶主提出申請。 | |
申報材料: | 1.落戶申請表和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 2.遷移人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3.近親屬隨遷的,提供近親屬關系證明; 4.遷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區或同一縣(市、長樂區)范圍無合法產權房屋的聲明書; 5.16周歲以上人員落戶時,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標準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張。 | |
備注: | 1.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應當為原件。 2.“親屬關系證明”包括: (1)《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件》、《收養證》、《公證書》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 (2)《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4)均無法提供的,可通過提供父母子女雙方DNA親子司法鑒定書(附包含親權司法鑒定業務的《司法鑒定許可證》復印件)和雙方現場聲明。 3.除就學遷入院校集體戶外,未成年人只可辦理投靠近親屬,或與近親屬隨遷,申請時提供父母《結婚證》,且不能單獨立為家庭戶戶主。 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的,另需提交《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子女撫養方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1)遷入撫養方的,由撫養方提出申請;(2)遷入非撫養方或未確定子女撫養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請,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報方的父或母,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并征得與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繼父母的同意。 | |
“零門檻”落戶辦事指南(九) | 事項名稱: | 投靠近親屬(落戶家庭戶) |
申報條件: | 家庭戶產權人(使用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兄弟姐妹,原戶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原戶口在福州六縣(市)、長樂區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馬尾五城區,落戶家庭戶。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請。 | |
申報材料: | 1.落戶申請和材料真實性聲明書; 2.雙方《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3.投靠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近親屬關系證明; 4.合法穩定住所權屬憑證和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同意落戶的聲明書(除夫妻投靠、未達法定婚齡子女投靠父母外)。夫妻一方所有權(或使用權)可視為夫妻雙方共有,雙方近親屬均可申請遷入; 5.16周歲以上人員落戶時,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標準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張。 | |
備注: | 1.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應當為原件。 2.“合法穩定住所”包括: (1)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資住房、與政府共有產權住房); (2)本人公共租賃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 3.“合法穩定住所權屬憑證”包括: (1)《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用途為:“住宅”); (2)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證未標明房屋詳細地址的,另需提供地名辦(或街道鄉鎮民政部門)出具的《門牌號碼使用證書》(或《門牌號碼更名(命名)證書》)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門牌號碼調查報告》; (3)公有房屋租賃使用憑證或租賃合同;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產權憑證的成套商品房,提供購房合同和《商品房買賣預告登記申請登記表》或《商品房買賣預售預告登記證書》或《不動產買賣預售預告登記證書》; (5)已交房尚未取得產權憑證的拆遷安置房,提供拆遷協議書和《房屋排房單》(或其他交房憑證); (6)經房管、國土或自然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自建住房,提供房屋建筑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其他憑證,并由警務區民警核實房屋情況,填寫《門牌號碼調查報告》。 4.“親屬關系證明”包括: (1)《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件》、《收養證》、《公證書》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 (2)《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4)均無法提供的,可通過提供父母子女雙方DNA親子司法鑒定書(附包含親權司法鑒定業務的《司法鑒定許可證》復印件)和雙方現場聲明。 5.夫妻一方所有權(或使用權)可視為夫妻雙方共有,雙方近親屬均可申請遷入。 6.除就學遷入院校集體戶外,未成年人只可辦理投靠近親屬,或與近親屬隨遷,申請時提供父母《結婚證》,且不能單獨立為家庭戶戶主。 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的,另需提交《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子女撫養方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1)遷入撫養方的,由撫養方提出申請;(2)遷入非撫養方或未確定子女撫養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請,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報方的父或母,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并征得與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繼父母的同意。 | |
“零門檻”落戶辦事指南(十) | 事項名稱: | 投靠近親屬(落戶集體戶,含集體戶地址上的家庭戶) |
申報條件: | 戶口在集體戶內人員(院校集體戶除外),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原戶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原戶口在福州六縣(市)、長樂區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馬尾五城區被投靠人所在集體戶內。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請。 | |
申報材料: | 1.落戶申請和材料真實性聲明書; 2.雙方《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3.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近親屬關系證明; 4.遷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區或同一縣(市、長樂區)范圍無合法產權房屋的聲明書; 5.遷入單位房屋所有權住房或單位集體戶的,提供單位同意落戶的聲明書;遷入商住樓集體戶的,提供具有商業住房產權的被投靠人同意落戶的聲明書; 6.16周歲以上人員落戶時,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標準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張。 | |
備注: | 1.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應當為原件。 2.“親屬關系證明”包括: (1)《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件》、《收養證》、《公證書》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 (2)《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4)均無法提供的,可通過提供父母子女雙方DNA親子司法鑒定書(附包含親權司法鑒定業務的《司法鑒定許可證》復印件)和雙方現場聲明。 3. 遷入商住樓集體戶,《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近親屬間共同所有權的,提交與房屋所有權人的近親屬關系證明和全部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落戶的聲明書。夫妻一方所有權(或使用權)可視為夫妻雙方共有,雙方近親屬均可申請遷入。 4.除就學遷入院校集體戶外,未成年人只可辦理投靠近親屬,或與近親屬隨遷,申請時提供父母《結婚證》,且不能單獨立為家庭戶戶主。 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的,另需提交《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子女撫養方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1)遷入撫養方的,由撫養方提出申請;(2)遷入非撫養方或未確定子女撫養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請,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報方的父或母,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并征得與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繼父母的同意。 | |
“零門檻”落戶辦事指南(十一) | 事項名稱: | 公婆(或者岳父母)與兒媳(或者女婿)之間相互投靠 |
申報條件: | 被投靠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兒媳(或女婿)與公婆(或岳父母)可以申請相互投靠落戶。原戶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原戶口在福州六縣(市)、長樂區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馬尾五城區被投靠人戶內。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請。 | |
申報材料: | 1.落戶申請和材料真實性聲明書; 2.雙方《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3.子女《結婚證》,子女與父母關系證明; 4.被投靠人本人合法穩定住所權屬憑證; 5.16周歲以上人員落戶時,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標準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張。 | |
備注: | 1.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應當為原件。 2.“合法穩定住所”包括: (1)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資住房、與政府共有產權住房); (2)本人公共租賃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 3.“合法穩定住所權屬憑證”包括: (1)《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用途為:“住宅”); (2)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證未標明房屋詳細地址的,另需提供地名辦(或街道鄉鎮民政部門)出具的《門牌號碼使用證書》(或《門牌號碼更名(命名)證書》)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門牌號碼調查報告》; (3)公有房屋租賃使用憑證或租賃合同;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產權憑證的成套商品房,提供購房合同和《商品房買賣預告登記申請登記表》或《商品房買賣預售預告登記證書》或《不動產買賣預售預告登記證書》; (5)已交房尚未取得產權憑證的拆遷安置房,提供拆遷協議書和《房屋排房單》(或其他交房憑證); (6)經房管、國土或自然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自建住房,提供房屋建筑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其他憑證,并由警務區民警核實房屋情況,填寫《門牌號碼調查報告》。 4.“子女與父母關系證明”包括: (1)《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件》、《收養證》、《公證書》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 (2)《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4)均無法提供的,可通過提供父母子女雙方DNA親子司法鑒定書(附包含親權司法鑒定業務的《司法鑒定許可證》復印件)和雙方現場聲明。 | |
“零門檻”落戶辦事指南(十二) | 事項名稱: | 未成年繼子女投靠與繼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或繼母) |
申報條件: | 親生父母、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或繼母)同意,未成年繼子女原戶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原戶口在福州六縣(市)、長樂區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馬尾五城區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或繼母)戶內。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請。 | |
申報材料: | 1.落戶申請和材料真實性聲明書; 2.雙方《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3.親生父親(或母親)和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母(或繼父)《結婚證》; 4.親生父母《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子女撫養方的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民事調解書; 5.親生父母雙方同時到公安機關當場簽字同意; 6.16周歲以上人員落戶時,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標準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張。 | |
備注: | 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應當為原件。 | |
“零門檻”落戶辦事指南(十三) | 事項名稱: | 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等單位成立集體戶 |
申報條件: | 編制或者從業人數滿5人(含)以上,單位名下擁有辦公場所或者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穩定住所。由單位集體戶戶管員提出申請。 | |
申報材料: | 1.申請設立集體戶的報告; 2.批準單位成立文件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 3.本單位名下辦公場所或者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穩定住所權屬憑證,或黨委、政府部門關于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啟用的批文或會議紀要; 4.編辦核定的本單位編制文件或者從業人員繳納社保人員花名冊; 5.本單位指定的戶口協管員《居民身份證》; 6.16周歲以上人員落戶時,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標準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張。 | |
備注: | 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應當為原件。 | |
申請→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審批→辦理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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