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是中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后,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我國戶口遷移政策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干部、職工及其家屬、學生、軍人及其家屬等各類群體。2021年2月,長三角地區公安機關共同推出了跨省份戶口網上遷移便民措施。那么阜陽戶口遷移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續?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戶口遷移的相關內容。
阜陽市戶政業務辦理標準 | ||||
立戶、分戶登記 | ||||
類別 | 事項 | 申報材料 | 條件說明 | |
立戶要求 | 立戶原則 | 1、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以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合法穩定就業(生活來源)為基本條件,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 2、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登記為家庭戶。家庭戶立戶登記后,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簽發居民戶口簿。 3、居住或者工作在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及社區的,登記為集體戶。 | ||
確立戶主 | 1、家庭戶戶主由戶內成員中合法穩定住所的產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擔任。 2、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社區指定,并明確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 | |||
家庭戶立戶 | 一般情形 | 1、不動產權屬證書、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證書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以及其他不動產權屬登記的證件證明(《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2、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系證明。 | 公民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的,應當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 |
產權共有 | 1.不動產權屬證書、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證書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以及其他不動產權屬登記的證件證明(《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2、產權共有人為非直系親屬的,須經產權共有人協商確定戶主的書面報告。 | 房屋產權登記共有的只立一戶。產權登記為共有,且產權共有人為非直系親屬的,須經產權共有人協商確定戶主,并出具書面報告。產權共有人經協商確定并由其中一方辦理立戶后,其他非直系親屬共有產權人在該產權人未全戶遷出之前一般不予辦理戶口遷入或立戶。 | ||
家庭戶立戶 | 特殊 情形 | 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或者 使用權轉讓 | 1、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讓材料; 2、現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申請材料; 3、派出所告知材料(拒不遷出或不具備遷出條件的提供)。 | 1、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讓的,公安派出所依據現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申請,應當告知住所原登記人員遷出戶口; 2、原登記人員拒不遷出或者不具備遷出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將其戶口遷至戶口所在地公共集體戶。 |
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人為 未成年人(一) | 1、不動產權證書材料; 2、父母或監護人申請書 3、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父母或監護人與產權人關系材料。 | 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人為未成年人要求立戶的,因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需其父母雙方或一方提出落戶申請,未成年子女隨遷。 | ||
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人為 未成年人(二) | 1、不動產權證書材料; 2、父母或監護人申請書; 3、父母雙方現役軍人身份說明材料及戶口注銷材料; 4、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父母或監護人與產權人關系材料。 | 父母雙方均為軍人且戶口已注銷的,產權人為未成年人本人或者父(母)的,未成年子女要求遷移,可以單獨立戶。 | ||
家庭戶分戶 | 基本要求 | 1、國有土地上的家庭戶除二級以上成年重度殘疾人外,一般不得辦理分戶。房屋所有權已經變更、分割的,憑房屋所有權已經變更、分割的合法證明材料,參照產權共有情形辦理。 2、集體土地上的家庭戶分戶以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分割為前提。 | ||
有不動產權(住宅性質) 證書的分戶(國有土地) | 1、申請人申請及《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房屋所有權已經變更、分割的合法證明材料; 3、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系證明。 | 房屋所有權已經變更、分割的合法證明材料包括:經村、鎮同意確認的分家析產協議,法院判決書等。 | ||
有不動產權證書的分戶(集體土地) | 1、本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3、合法穩定住所證書(宅基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之一)。 | 1、集體土地分戶的房屋要在公安機關派基系統登記在冊; 2、縣(市)、區人民政府有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3、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戶。 | ||
無不動產權證書的分戶(集體土地) | 1、本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3、村(居)委會、鎮出具同意分戶材料(村(居)委會、鎮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4、分家析產協議; 5、社區民警調查核實報告。 | |||
二級以上成年 重度殘疾人分戶 | 1、申請人申請及《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二級以上殘疾證。 | |||
集體戶立戶 | 單位集體戶 | 1、本單位設立的批文、證書、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 2、辦公經營場所的所有權證明; 3、單位擬落戶人員名冊與落戶人員簽訂的落戶協議書; 4、單位指定集體戶戶主、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及單位書面意見。 | 1、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經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準,可以設立單位集體戶。 (1)集體宿舍房屋產權為本單位所有,或者本單位享有房屋使用權; (2)居住集體宿舍人員數量較多,確有必要設立單位集體戶; (3)申請設立的單位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2、除按本規范申報的出生登記外,非本單位職工原則上不得掛靠單位集體戶。一個單位原則上只準設立一個單位集體戶。 3、設立集體戶的單位搬遷、合并或注銷的,應向現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辦理該集體戶口整戶遷入新址登記。不符合集體戶口設立條件的,應停止辦理戶口遷入登記,并及時注銷該集體戶。 | |
部隊集體戶 | 1、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同意設立單位集體戶批準書; 2、擬落戶人員名冊; 3、指定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及單位書面意見。 | 1、符合下列條件的團級以上駐皖部隊,可以在團機關駐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設立部隊集體戶: (1)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同意設立單位集體戶; (2)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2、一個團以上單位設立一個集體戶。部隊集體戶用于掛靠部隊文職人員和隨軍家屬的戶口。 | ||
集體戶立戶 | 學生集體戶 | 1、大中專院;蛘呒脊W校招生資格證明; 2、學生宿舍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3、指定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及單位書面意見。 | 1、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大中專院校),經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準,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 (1)具有相應的學歷教育招生資格; (2)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學生資格; (3)學校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2、非本校學生和學校的教職工不得掛靠學生集體戶。 3、學生集體戶要定期清理,對已畢業學生要督促其盡快將戶口遷往原籍地或現工作、居住地,特殊原因的可在學生集體戶保留戶口兩年。 | |
公共集體戶 | 根據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以社區、村(居)委會為單位設立公共集體戶,統一掛靠符合當地落戶條件但在本地無合法穩定住所且無處掛靠戶口的公民戶口。 | |||
出生登記 | ||||
出生登記原則 | 一、嬰兒出生登記實行隨父隨母自愿原則,本規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安派出所應認真核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無法確定真偽或存在可疑情況的,應當聯系當地衛健部門進行鑒別。 三、嬰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不進行出生登記申報。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四、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雙方同時到場確認嬰兒民族成份; 五、公安派出所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為嬰兒辦理出生登記。父親、母親或者其他監護人申報出生登記時欲變更嬰兒姓名的,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嬰兒姓名變更手續,并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登記為曾用名。 | |||
類別 | 事項 | 申報材料 | 條件說明 | |
有 《出生醫學證明》 | 隨母入戶 | 1、嬰兒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父(母)《結婚證》(婚生的提供,父母在同一戶口簿上可以體現夫妻關系的,無需提供); 4、非婚生育說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5、離婚證及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在擁有撫養權的一方落戶或依雙方協商結果辦理。(嬰兒出生登記前父母離婚的提供)。 | ||
隨父入戶 | 1、嬰兒父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父(母)《結婚證》(婚生的提供,父母在同一戶口簿上可以體現夫妻關系的,無需提供); 4、親子鑒定證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5、非婚生育說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6、離婚證及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在直接撫養的一方落戶或依雙方協商結果辦理。(嬰兒出生登記前父母離婚的提供)。 | |||
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 | 隨父入戶 | 1、嬰兒父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親子鑒定證明; 3、出生記錄或其他能夠證明嬰兒出生日期的材料; 4、嬰兒父親婚姻狀況材料(戶口簿上可以體現的,無需提供); 5、非婚生育說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 1、僅限于無法核實母親信息,不能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 2、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辦理。 | |
涉軍登記 | 父母雙方 均為 現役軍人 且戶口 均已注銷的 | 隨祖父母 或 外祖父母 入戶 | 1、嬰兒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父(母)結婚證; 4、嬰兒父(母)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關系證明; 5、嬰兒父母雙方現役軍人的身份說明及戶口已注銷材料; 6、親子鑒定證明和非婚生育情況說明(非婚生育隨祖父母入戶的提供)。 | |
在父(母) 部隊所在地公安機關 入戶 |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母)結婚證; 3、嬰兒父母雙方現役軍人的說明材料; 4、親子鑒定證明和非婚生育情況說明(非婚生育隨父入戶的提供)。 | 在部隊設立的集體戶落戶。 | ||
母親為 女士官 且戶口 已注銷的 | 在女士官 駐地入戶 |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母)《結婚證》; 3、部隊出具的士官身份說明材料及戶口已注銷材料; 4、非婚生育說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 在部隊設立的集體戶或派出所集體戶落戶。 | |
涉外登記 | 嬰兒父母系華僑或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外國人,嬰兒在國內出生 | 隨祖父母 或 外祖父母 入戶 | 1、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證件; 4、嬰兒父(母)《結婚證》; 5、嬰兒父(母)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材料; 6、親子鑒定證明和非婚生育情況說明(非婚生育隨祖父母入戶提供)。 | |
父母一方或者雙方為大陸居民,嬰兒在我國臺灣地區出生 | 隨父或 隨母入戶 | 1、嬰兒出生《公證書》(按《兩岸公證書適用查證協議》辦理); 2、嬰兒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證件; 3、嬰兒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嬰兒父(母)《結婚證》; 5、親子鑒定證明和非婚生育情況說明(非婚生育隨父入戶提供)。 | ||
父母雙方系華僑,嬰兒在我國臺灣地區出生 | 隨祖父母 或 外祖父母 入戶 | 1、嬰兒出生《公證書》(按《兩岸公證書適用查證協議》辦理); 2、嬰兒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證件; 3、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嬰兒父(母)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5、嬰兒父(母)《結婚證》 ; 6、親子鑒定證明和非婚生育情況說明(非婚生育隨祖父母入戶提供)。 | ||
涉外登記 | 父母雙方或一方是中國公民,嬰兒在國外出生 | 隨母或 隨父入戶 | 1、嬰兒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在國外申領的出生證明原件、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翻譯件,以及我國駐外使領館領事認證件或者我國締結的條約認可的其他證明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3、本人回國使用的中國護照或者旅行證及父母回國使用的出入境證件; 4、未取得或者放棄外國公民或者外國永久居民身份的聲明或者證明; 5、嬰兒父(母)《結婚證》或非婚生育情況說明; 6、親子鑒定證明(非婚生育隨父入戶提供)。 | 嬰兒已取得境外長期(永久)居留權,或者已在住在國連續合法居留滿五年的,還應當提交該子女的華僑回國定居證或批準定居通知書按回國定居辦理; 本人不能提供中國護照或者旅行證的,由設區市(含)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向有關駐外使領館進行核實,對其國籍情況有疑義的,由設區市(含)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商有關駐外使領館進行國籍認定。 |
父母雙方系華僑,嬰兒在國外出生 | 隨祖父母 或 外祖父母 入戶 | 1、經公證后的出生證司法翻譯件或中文領事確認件; 2、嬰兒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證件; 3、嬰兒父(母)《結婚證》; 4、嬰兒父(母)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材料; 5、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 6、親子鑒定證明和非婚生育情況說明(非婚生育隨祖父母入戶的提供)。 | 嬰兒已取得境外長期(永久)居留權,或者已在住在國連續合法居留滿五年的,還應當提交該子女的華僑回國定居證或批準定居通知書按回國定居辦理; | |
集體戶 登記 | 父母雙方 均為 高校學生 集體戶口 | 隨祖父母 或 外祖父母 入戶 |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2、高校學生證或者在校生說明材料; 3、嬰兒父(母)《結婚證》;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嬰兒父(母)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材料; 6、親子鑒定證明和非婚生育情況說明(非婚生育隨祖父母入戶的提供); | 已婚學生夫妻一方屬高校集體戶口、一方屬非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應當隨非高校集體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
父母一方為家庭戶、一方為集體戶 | 隨家庭戶 落戶 |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母)《結婚證》; 3、嬰兒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親子鑒定證明和非婚生育情況說明(非婚生育隨父入戶提供)。 | 在同一設區市內,夫妻一方戶口為家庭戶、一方戶口為集體戶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 |
父母雙方均為集體戶(高校學生集體戶 除外) | 隨父(母) 入集體戶 |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母)《結婚證》; 3、嬰兒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親子鑒定證明和非婚生育情況說明(非婚生育隨父入戶的提供); 5、父母雙方均無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 | 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應先將父親或母親戶口移至合法穩定住所,再辦理出生登記。 | |
其他登記 | 父母雙方 死亡或失蹤注銷戶口 | 隨法定 監護人 落戶 | 1、法定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父母雙方死亡或失蹤注銷戶口證明; 3、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4、法定監護人與嬰兒的關系證明或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 | |
收養、入籍等登記 | ||||
類別 | 事項 | 申報材料 | 條件說明 | |
收養登記 | 公民個人收養登記 | 1、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收養登記證》或事實收養公證書; 3、有《出生醫學證明》應當提供。 | 1、被收養人已登記戶口的,參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辦理; 2、收養人依據法律法規提出保守收養秘密申請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戶口簿》上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關系登記為父母子女關系。 | |
兒童福利機構收養登記 | 1、社會福利機構書面申請; 2、社會福利機構入院登記手續; 3、民政部門接收意見; 4、公安機關出具的已進行DNA采樣的證明。 | 社會福利機構書面申請內容中需體現棄嬰(兒童)的基本情況及撿拾情況說明。 | ||
華僑回國定居 | 1、華僑回國定居證; 2、護照或者旅行證; 3、就業單位出具的接收證明;(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4、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或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入居民家庭戶的提供)。 | 1、在規定時限內,向擬定居地縣級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2、無固定就業單位、合法穩定住所及近親屬可以投靠的,可以落戶在公共集體戶。 | ||
入籍登記 | 1、批準入籍證明; 2、就業單位出具的接收證明;(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3、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或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入居民家庭戶的提供)。 | 1、使用漢字書寫或者譯寫的姓名,在規定時限內,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戶口登記; 2、無固定就業單位、合法穩定住所及近親屬可以投靠的,可以落戶在公共集體戶。 | ||
特殊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 | 1、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報戶口函; 2、救助管理機構救助情況、尋親情況及無戶口相關情況說明; 3、民政部門提供流浪乞討人員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基本情況; 4、公安機關出具的已進行DNA采樣的證明。 | 經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身份查詢和尋親服務后,仍無法查明其親屬、所在單位、戶籍地、居住地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為其辦理戶口登記。公安機關予以公示后按照“戶籍補錄”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呈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 | |
14周歲以上無戶口人員 | 1、本人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 2、相應的證明材料; 3、公安機關出具的已進行DNA采樣的證明。 | 公安機關兩名以上民警調查相關知情人兩人以上,予以公示后,按照“戶籍補錄”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呈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 | ||
注銷、恢復登記 | ||||
類別 | 事項 | 申報材料 | 條件說明 | |
死亡注銷登記 | 申報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以下材料之一申報死亡注銷登記: (一)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二)在國(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證明死亡的相關材料原件,其中在國外死亡的,還需提供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翻譯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的領事認證件或者我國締結的條約認可的其他證明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三)公安機關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或已執行死刑通知書; (五)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也可憑伊斯蘭教協會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證明; (六)其他能夠證明死亡的材料。 | 1、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憑死亡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死亡證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當戶主、親屬、撫養人無法履行申報注銷戶口登記時,由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申報注銷戶口登記。 2、公民在辦理戶口遷移期間死亡的,按前述規定向死亡人員戶口擬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和死亡注銷戶口登記。 3、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了解核實公民死亡信息。對確認公民死亡未申報注銷戶口的,應當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注銷戶口。 4、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登記,應當在死亡人員《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死亡人員頁加蓋戶口注銷章,注明死亡時間、原因,并繳銷其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由申報人出具丟失說明。 5、憑《死亡證》辦理死亡注銷戶口的,死者家屬持《死亡證》第二、三、四聯向公安派出所申報戶籍注銷及簽章手續。公安派出所憑第二聯辦理死者戶籍注銷手續,加蓋第三、四聯公章(在醫療衛生機構死亡者,第四聯無需公安機關蓋章。非正常死亡的,第四聯由出具的公安司法部門蓋章)。第二聯由死者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永久保存。 | ||
定居 國(境)外 或取得 外國國籍 注銷戶口登記 | 定居港澳臺 |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定居通知書。 | 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本人應當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定居批準通知書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并交回居民身份證。 定居國(境)外的中國公民,本人應當憑住在國(地區)出具的足以證明其定居該國的有關證件、證明,以及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上述外國證件、證明的相應翻譯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并交回居民身份證。 公民經批準退出中國國籍的,本人應當憑批準退籍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并交回居民身份證。 已在國(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國國籍并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但未申報注銷戶口登記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港澳臺事務主管部門或者設區市(含)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實,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銷其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 | |
取得外國國籍并 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有效外國護照和中國簽證,以及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上述外國證件、證明的相應翻譯件。 | |||
經批準退出中國國籍 |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退籍證書》。 | |||
注銷戶口登記特殊情形 | 提供前后不同 《出生醫學證明》 要求變更戶關系 | 1、申請人書面申請及《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被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辦理過的提供); 3、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說明錯誤原因,并聲明原《出生醫學證明》作廢,出具同意換發《出生醫學證明》的說明。 | 使用《出生醫學證明》申報戶口后,又提供登記有不同父母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要求變更戶關系的,原則上不予受理。確屬錯誤的,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說明錯誤原因,并聲明原《出生醫學證明》作廢,公安機關依據簽發單位出具的原《出生醫學證明》作廢等相關材料注銷戶口。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后辦理。戶口注銷后,憑重新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重新申報戶口。 | |
因當事人假報、錯報或違反戶口管理規定辦理的遷移、補錄等戶口 | 1、相關證明材料; 2、調查核實材料及調查報告。 | 因當事人假報、錯報或違反戶口管理規定辦理的遷移、補錄等戶口,憑相關證明材料,經民警調查核實并出具調查報告,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作出注銷處理決定。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憑注銷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予以恢復戶口。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按照“戶籍補錄”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呈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 | ||
重復戶口 | 1、違規違法登記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辦理過的提供); 2、相關調查核實材料及調查報告。 | 1、公安機關發現公民有兩個以上常住戶口的,應當堅持“去偽存真”的原則,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凡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戶口,應予以保留;凡違規辦理的戶口,應予以注銷。 2、注銷違規違法登記的重復戶口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公安派出所經民警調查核實并出具調查報告,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后辦理。當事人或其近親屬不愿注銷違規違法登記的重復戶口的,公安派出所履行書面告知手續后,依法做出注銷處理決定,并將結果告知當事人或其近親屬;對暫時無法找到當事人的,履行公示程序后,公安派出所依法做出注銷處理決定。 3、重復戶口一經注銷原則上不再恢復。當重復(虛假)戶口注銷后,公安機關應依規出具重復(虛假)戶口注銷證明,為居民辦理其他社會事務提供方便。 | ||
復籍登記 | 1、批準復籍證明; 2、就業單位出具的接收證明;(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3、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或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入居民家庭戶的提供)。 | 1、使用漢字書寫或者譯寫的姓名,在規定時限內,向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登記。特殊情況下,也可向擬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2、無固定就業單位、合法穩定住所及近親屬可以投靠的,可以落戶在公共集體戶。 | ||
2003年8月8號之前因私短期出國(境) 恢復戶口 | 1、回國(入境)使用的中國護照等合法有效旅行證件; 2、出國前的戶口注銷證明(內部核查); 3、擬入戶《居民戶口簿》(入家庭戶的提供)。 | 向出國(境)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 ||
香港、澳門 居民定居內地 | 1、批準定居通知書及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2、就業單位出具的接收證明;(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3、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或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入居民家庭戶的提供)。 | 1、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2、無固定就業單位、合法穩定住所及近親屬可以投靠的,可以落戶在公共集體戶。 | ||
臺灣居民 定居大陸 | 1、批準定居通知書; 2、臺灣居民定居證及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2、就業單位出具的接收證明;(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3、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或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入居民家庭戶的提供)。 | 1、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2、無固定就業單位、合法穩定住所及近親屬可以投靠的,可以落戶在公共集體戶。 | ||
恢復戶口 特殊情形 | 撤銷死亡(失蹤)判決恢復戶口 | 1、人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失蹤)的生效判決書; 2、擬入戶《居民戶口簿》(入家庭戶的提供); 3、原相關戶籍資料(內部核查)。 | 向原戶口注銷地申報恢復戶口登記。 | |
因判處徒刑 注銷戶口恢復 | 1、刑滿釋放的證明或假釋法律文書; 2、擬入戶《居民戶口簿》(入家庭戶的提供); 3、原相關戶籍資料(內部核查)。 | 向原戶口注銷地申報恢復戶口登記。 | ||
因參軍入伍 注銷戶口恢復 | 1、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2、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口注銷證明(網上無法核查的提供); 3、擬入戶《居民戶口簿》和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入家庭戶的提供); 4、單位接收證明和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掛靠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立戶的提供)。 | 依據情況在原戶口注銷地或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登記。 | ||
因參軍入伍注銷戶口后,被部隊做退兵處理、開除軍籍或者除名 | 1、居民身份證; 2、原《居民戶口簿》; 3、部隊退兵處理、開除軍籍或除名的相關文件。 | 向原戶口注銷地申報恢復戶口登記。 | ||
恢復戶口 特殊情形 | 因婚嫁或者 長期外出 被注銷原籍戶口 | 原籍 恢復 | 1、原始戶籍資料(如《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2、相關調查材料 | 1、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在原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 2、系統能查到的,遷出的按遷入恢復,注銷的按補錄恢復。因歷史久遠查不到的按補錄恢復。按照“戶籍補錄”恢復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呈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 3、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后,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
現 居住地恢復 | 1、原始戶籍資料(如《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2、擬入戶《居民戶口簿》和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材料(投靠直系親屬的提供) ; 3、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經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公租房(廉租房)使用證明材料之一(單立戶的提供)。 | 1、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與原籍地公安機關聯系確認無戶口的,可在現居住地恢復戶口; 2、系統能查到的,遷出的按遷入恢復、注銷的按補錄恢復,因歷史久遠查不到的按補錄恢復;按照“戶籍補錄”恢復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呈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 3、對因婚嫁離開原籍時間較長、返回原籍路途較遠,且在現居住地與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經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與原籍地公安機關聯系確認無戶口、并獲取其原始戶籍信息后,可以在現居住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 ||
持超期 《戶口遷移證》 未入戶 | 1、《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 2、原《居民戶口簿》; 3、個人情況說明。 | 1、《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限未入戶,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2、此項業務按照“市外遷入”辦理。 | ||
遷移登記 | ||||
遷移登記原則 | 一、公民擬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符合擬遷入地戶口遷移政策的,可以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二、整戶遷移的,應由戶主或戶內成年人辦理。 三、未成年子女戶口遷移應隨父母,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公民遷移戶口,以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為基本條件,遵循先家庭戶后集體戶的原則辦理戶口遷移。 五、集體戶口或空掛戶口人員,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有住房或符合投靠條件的,應當遷出。集體戶口遷移的,已隨遷移人在集體戶內辦理戶口登記的親屬應隨遷移人一并遷出。 六、集體土地上的戶口遷移、戶口凍結地區的凍結范圍和時限遵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規定。 | |||
辦理程序 | 一、公民申請辦理戶口跨。ㄗ灾螀^、直轄市)遷移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擬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符合當地戶口遷移政策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簽發《準予遷入證明》; (二)憑《準予遷入證明》向擬遷出地公安機關申請遷出戶口,公安機關應當為其辦理戶口遷出登記并簽發《戶口遷移證》; (三)憑居民戶口簿、《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到擬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入登記。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錄取和畢業的學生憑錄取通知書、畢業(結業)證書等辦理戶口遷移,可以不使用《準予遷入證明》。 二、省內“一站式遷移”:我省范圍內戶籍居民符合居住地戶口遷移政策的,可以向擬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當場辦理遷入手續,不需要提供《準予遷入證明》和《戶口遷移證》。 | |||
類別 | 事項 | 申報材料 | 條件說明 | |
直系親屬投靠戶口遷入 | 夫妻投靠 | 1、夫妻雙方《居民戶口簿》; 2、《結婚證》。 | ||
子女投靠父母(國有土地) |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子女與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應首先確定撫養權,或按父母協商結果辦理; | ||
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集體土地之間) |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居民戶口簿》; 2、未婚子女與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 未婚子女無法提供未婚證明的,可以以個人承諾形式代替,同時民警做好網上核查記錄。 | ||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國有土地到集體土地) |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居民戶口簿》; 2、未成年子女與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 |||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的,另一方要求將戶口遷入現役軍人父母戶上 |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居民戶口簿》;2、結婚證;3、現役軍人證明材料;4、現役軍人和父母關系證明材料(居民戶口簿能反映相互之間關系的不需要提供)。 | 符合未辦理夫妻投靠的情形 | ||
父母投靠子女(國有土地) |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父母與子女的親屬關系證明。 | |||
父母均為軍人 且戶口均已注銷的, 未成年子女 投靠(外)祖父母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已辦理的提供); 2、父母為雙軍人身份說明材料及戶口均已注銷材料(可以網上核查到的除外); 3、(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 4、父母《結婚證》; 5、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
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集體土地之間或國有土地遷入集體土地) |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居民戶口簿》; 2、父母與已成年子女的親屬關系證明; 3、村(居)委會同意遷入材料(村(居)委會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 |||
集體土地上的戶口遷入 | 集體土地之間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2、申請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3、房屋所在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證或村村(居)委會、鎮出具材料(村(居)委會、鎮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證明房屋合法性的證明之一。 | ||
國有土地向集體土地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2、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3、房屋所在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證或村(居)委會、鎮出具材料(村(居)委會、鎮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證明房屋合法性的證明之一。 | |||
合法穩定住所戶口遷移 | 取得房屋所有權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不動產權證書; 3、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 | 1、購買二手房時,新房主須在原房主全戶遷出后,憑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購房遷移戶口手續;原登記人員拒不遷出或者不具備遷出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將其戶口遷至戶口所在地公共集體戶; 2、產權登記為共有,且產權共有人為非直系親屬的,須經產權共有人協商確定戶主,并出具書面報告;產權共有人經協商確定并由其中一方辦理立戶后,其他非直系親屬共有產權人在該產權人未全戶遷出之前不予辦理戶口遷入或立戶; 3、未成年人購房入戶,因其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需其父母雙方或一方提出落戶申請,未成年人隨遷; 4、父母雙方均為軍人且戶口已注銷的,產權人為未成年人本人或者父(母)的,未成年人子女要求遷移,可以單獨立戶。 | |
租賃房入戶(國有土地)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申請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 3、房管部門出具的公有房屋租賃證明或經主管部門備案的租賃合同。 | 租賃公有房屋的,可憑房管部門出具的公有房屋租賃證明登記為家庭戶;租賃非公有房屋的要求遷移戶口的,經房管部門備案后,應當將戶口落在居住地的公共集體戶上。 | ||
合法穩定就業戶口遷入 | 工作調動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工作調動的相關文件或批復。 3、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4、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 5、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
錄(聘)用公務員、 事業單位人員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市(縣)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錄(聘)用證明; 3、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4、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 5、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
務工、經商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 3、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4、工商營業執照或勞動合同; 5、繳納社會保險相關證明或納稅證明; 6、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
人才戶口遷入 | 縣級以上勞動模范 或先進工作者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表彰證書或文件; 3、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4、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 5、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
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 或為其他緊缺人才的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職業資格證書或中專以上(含技工院校)畢業證書等; 3、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4、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 5、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
人才落戶后戶口遷回原籍(指畢業落戶城鎮的農村籍大學生落戶后五年內遷入入學前戶籍地或者現家庭所在地) | 1、畢業證書; 2、遷入地《居民戶口簿》; 3、體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現家庭住址的房屋產權證明(遷入非入學前戶籍地的提供)。 | 1、根據中共阜陽市委辦公室、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阜陽市促進企業人才建設20條》的通知(阜辦發[2019]10)號精神 對新落戶城鎮的農村籍大學生實行“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初次在我市企業就業并申請將戶口遷往城鎮落戶的農村籍大學生,以自愿為原則,落戶后5年內可隨時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符合條件的社區、園區、大型企業可申請設立集體戶。 | ||
大中專學生戶口遷移 | 升學遷移 | 遷出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錄取通知書。 | 在校期間需遷移戶口的,憑學校出具的接收證明,比照新生入學辦理戶口遷移。 |
遷入 | 1、落戶新生的《居民戶口簿》(省內)或《戶口遷移證》(省外)、居民身份證; 2、錄取通知書; 3、蓋有招生主管部門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花名冊。 | 1、此類戶口,一般由學校戶口專管員辦理,各地根據學校招生規模確定2、3項; 2、入學時已將戶口遷入學校學生集體戶的,就讀期間不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退學、轉學和被開除學籍的除外。退學、開除的學生需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 | ||
大中專學生戶口遷移 | 畢業遷移 | 遷出 | 1、學校提供的畢業生花名冊、戶口專管員及學生身份證件(學校戶口專管員辦理的提供); 2、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畢業證(學生個人辦理的提供); 3、就業報到證或單位接收證明。 | 此類戶口,一般由學校戶口專管員辦理。 |
遷回入學前 戶口遷出地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省內)或《戶口遷移證》(省外)、居民身份證; 2、畢業證; 3、原戶口遷出地《居民戶口簿》; 4、體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1、入學時已將戶口遷入學校的畢業生,畢業后兩年內應當將戶口遷出學生集體戶。入學前未將戶口遷入學校的畢業生,畢業后落實就業單位的,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和接收單位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戶口遷移; 2、大中專畢業院校畢業生,戶口未從學生集體戶遷出的,畢業后兩年之內可按照“來去自愿”原則,在入學前戶口遷出地、現工作地(城鎮)、實際居住地(城鎮)自由落戶。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記為家庭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在就業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記集體戶或登記公共集體戶。 | ||
遷入就業單位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省內)或《戶口遷移證》(省外)、居民身份證;; 2、畢業證; 3、單位接收證明或就業報到證。 | |||
遷入 現實際居住地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省內)或《戶口遷移證》(省外)、居民身份證; 2、畢業證; 3、遷入地《居民戶口簿》和體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投靠直系親屬的提供); 4、現實際居住地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立戶的提供)。 | |||
遷入集體戶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省內)或《戶口遷移證》(省外)、居民身份證; 2、畢業證; 3、人才交流中心同意落戶介紹信(遷入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 4、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遷入公共集體戶的提供)。 | |||
大中專學生戶口遷移 | 退學、轉學和 被開除學籍遷移 | 遷出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學校或教育部門作出的退學或轉學、開除的處理決定。 | |
遷入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省內)或《戶口遷移證》(省外)、居民身份證; 2、學;蚪逃块T作出的退學或轉學、開除的處理決定; 3、原遷出地《居民戶口簿》(遷回原遷出地的提供); 4、遷入地《居民戶口簿》和體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投靠直系親屬的提供); 5、現實際居住地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立戶的提供)。 | |||
涉軍戶口遷移 | 家屬隨軍戶口遷入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軍隊政治部門批準的隨軍批復; 3、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 4、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 ||
離婚戶口遷移 | 基本要求 | 夫妻雙方在同一戶上,離婚后需要遷移戶口的,可憑離婚手續及房屋權屬相關證明辦理戶口遷移。離婚一方申請遷出而不具備遷出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將其掛靠在公共集體戶。 | ||
離婚戶口 遷移 特殊情形 | 一方不愿出具 《居民戶口簿》,另一方無法進行 戶口遷移, 經公安派出所 調解無效。 | 1、申請人申請及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離婚證(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遷往他處所需要的遷移材料。 | 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后,應及時通知持原居民戶口簿的一方到戶籍地辦理相關戶口注銷手續。 | |
一方戶口應遷出 而不愿遷移, 經公安機關 調查核實并 調解無效。 | 1、申請人申請及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房屋權屬相關證明; 3、離婚證及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 1、經公安機關告知后辦理; 2、放入戶口所在地的公共集體戶。 | ||
離婚后要求戶口遷回原籍(遷入集體土地)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3、村(居)委會出具實際居住、同意接收材料(村(居)委會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 遷入村(居)委會集體戶。 | ||
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遷移 | 1、申請人申請及《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離婚證及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離婚雙方關于未成年子女戶口遷移的協議書(協商一致的出具); 4、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證明。 | 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移問題,離婚雙方協商一致的按協商結果辦理;協商不一致的,公安派出所告知后按照離婚證及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調解書)隨有撫養權的一方遷移。另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戶口簿》,撫養權人無法遷移未成年子女戶口,經公安派出所調解無效的,離婚當事人可提出書面申請,憑離婚證及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公安派出所應及時通知持原居民戶口簿的一方到戶籍地辦理相關戶口注銷手續。 | ||
特殊情形遷移 | 非婚生子女戶口隨母登記后,投靠父親遷移 | 1、申請人申請及《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親子鑒定。 | 非婚生子女隨母入戶,《出生醫學證明》上無父親信息,或《出生醫學證明》上有父親信息、隨母入戶后其父母仍未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遷移至父親處,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 |
項目登記及變更、更正 | ||||
類別 | 條件或說明 | |||
基本要求 | 一、常住戶口登記要做到登記項目準確、變動登記及時,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公民身份號碼順序碼登記表記載的相關信息與人口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存儲的信息一致。公民申報戶口登記時,應當如實申報戶口登記項目信息。 二、公民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報變更登記;公民發現戶口登記事項有差錯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報更正登記。公民申請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公安機關經核查屬實的,應當予以變更、更正。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代為申報,不在同一戶的,還應當提交監護人與變更人的關系證明。 三、除姓名的變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記表應當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之后),其余登記項目內容發生變更、更正,應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欄填寫變更、更正后的項目內容、時間,并由申報人和承辦人簽字或蓋章。 | |||
類別 | 事項 | 條件說明 | ||
姓名登記 | 基本原則 | 公民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
出生姓名登記 | 公安派出所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為嬰兒辦理出生登記。父親、母親或者其他監護人申報出生登記時欲變更嬰兒姓名的,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嬰兒姓名變更手續,并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登記為曾用名。 | |||
姓氏登記 | 公民戶口登記的姓氏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與所選取姓氏人員之間的關系證明,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的;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的;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 |||
姓名登記 | 一般情形 | 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記應當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 少數民族公民登記姓名使用本民族文字的,應當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和有關規定轉寫對應的漢字譯寫姓名。少數民族姓名對應的漢字譯寫中的間隔符用“·”(GB13000編碼“00B7”,GB18030編碼“A1A4”)表示。 | ||
特殊情形 | 佛教教職人員和出家、獨身并在道教宮觀修行的道教教職人員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分別使用佛教法名和道教道名作為姓名,并在戶口簿“曾用名”項目內登記原姓名。 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職人員在登記戶口時,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 |||
項目登記及變更、更正 | ||||
類別 | 事項 | 申報材料 | 條件說明 | |
姓名變更 | 基本原則 | 一、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本人或者監護人應當憑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后辦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姓名登記: 1、擬變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諧音違反公序良俗的; 2、擬變更后的姓名中含有《通用規范漢字表》以外漢字的; 3、正在服刑或者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4、公安機關認定其他有惡意規避法律責任情形的。 | ||
一般情形 | 1、變更人或者監護人《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已辦理的提供); 3、相關依據、證明材料(部分情形下提供); 4、父母結婚證、變更人《出生醫學證明》(申請為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的提供)。 |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變更姓名的,應由父母雙方或其他監護人協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請,或提供經公證協商一致的書面申請; 2、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變更姓名的,還需由其本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提出變更姓名的行為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同意或者經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追認。 | ||
非婚生或 父母離婚后 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 1、父母雙方當場協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請,或提供經公證協商一致的書面申請; 2、變更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已辦理的提供); 3、離婚證、經民政部門備案的協商一致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 1、對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受理。 2、非婚生育或離婚后,父母一方申請變更子女姓名,另一方無法聯系的,公安機關經調查核實后可以受理,但需書面承諾子女成年前,另一方對變更姓名提出異議,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公安機關有權予以恢復。 3、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相關事實,而變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 ||
姓名變更 |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變更 | 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 生活來源的16~18周歲的未成年人 | 1、本人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已辦理的提供); 3、相關證明材料。 | 本人不能到場的需提供經公證的書面申請。 |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 1、變更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已辦理的提供); 2、《出生醫學證明》或《收養證》;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證明; 4、再婚(養)父母結婚證、居民身份證; 5、經本人同意,再婚(養)父母當場協商一致的書面申請。 | 再婚父母不能到場的需提供經公證的書面申請。 | ||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 1、變更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已辦理的提供); 2、《出生醫學證明》或《收養證》;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證明; 4、再婚(養)父母結婚證、居民身份證; 5、再婚(養)父母當場協商一致的書面申請。 | |||
已出家的佛教徒、 道教教職人員 | 1、變更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宗教事務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 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職人員申請變更姓名為本人佛(道)教法名的,不予受理。 | ||
增加 曾用名 | 1、變更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該姓名的證明。 | 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后辦理。 | ||
性別變更 | 性別變更 (實施變性手術后) | 1、變更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或者具備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 | 因實施醫學變性等原因造成性別變化的,應當由本人或其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變更性別登記,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后辦理。 | |
出生日期更正 | 基本要求 | 一、出生日期按照公歷,用阿拉伯數字登記本人出生的具體時間。 1、辦理出生登記時,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出生日期登記。出生日期不詳的棄嬰,由收養機構或收養人確定一個出生日期,但不得明顯超出合理年齡范圍。 2、戶口登記出生日期與實際出生日期確屬不一致的,本人或者監護人應當憑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更正,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呈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出生日期更正: 1.正在服刑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2.公安機關認定其他有惡意規避法律責任情形的。 三、本人使用《出生醫學證明》申報戶口,后又提供登記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變更出生日期的,原則上不予受理。確屬錯誤的,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說明錯誤原因,并聲明原《出生醫學證明》作廢,提供重新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及依據材料。 | ||
一般情形 | 1、書面申請及變更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已辦理的提供); 2、確鑿充分的證明材料。 | 1、能夠證明出生日期登記確屬錯誤的材料包括:原始《出生醫學證明》、可以佐證出生日期的母親分娩病歷檔案等醫學文書,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等戶籍檔案或其他能夠證明真實出生日期的原始憑證材料。 2、申報人提交的材料,雖不能直接證明現戶口登記出生日期錯誤,但是比照親屬年齡,發現戶口登記出生日期存在明顯邏輯錯誤的,公安派出所經調查核實后,按照實際情況予以更正。 | ||
組織認定的干部出生日期 與戶籍登記不一致 | 1、書面申請及變更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組織人事部門提供的公函; 3、組織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認定函。 | 干部出生日期認定函與組織人事部門提供公函信息一致的,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按程序報經審核批準后辦理,并對原有信息和更改情況進行備注,同時為申請人換發新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繳銷其原有證件。 | ||
項目登記及變更、更正 | ||||
類別 | 事項 | 申報材料 | 條件說明 | |
公民身份號碼變更、更正 | 1、告知材料或本人申請; 2、依據材料或調查材料; 3、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及時辦理公民身份號碼變更、更正: 1、公民身份號碼不符合國家標準、重號或錯號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告知本人辦理更正登記。 2、更正出生日期和變更、更正性別登記時,應當辦理公民身份號碼變更、更正。 二、變更、更正公民身份號碼后,因辦理涉及公民身份號碼內容的相關社會事務需要,本人可以向變更、更正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公民身份號碼變更、更正證明》。 | ||
民族變更 | 1、地市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證明材料; 2、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3、變更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已辦理的提供); 4、戶口不在同一戶的監護人申報的,還應當提交監護人與變更人的關系證明 | 1、年滿八周歲變更民族成份的,應征得本人同意; 2、未滿十八周歲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監護人可以申報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年滿18周歲的,在其年滿18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本人可以依據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4、20周歲以上不得辦理民族變更; 5、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后辦理。 | ||
非主項 變更 | 戶主變更 | 1、申請人申請書及《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規范規定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戶主或新戶主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報變更戶主: (1)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發生變更,現房屋權利人或承租人申請變更的; (2)房屋權利人認為有必要更改,與戶內其他成年人協商一致,并提交書面申請的; (3)原戶主戶口遷出或注銷的,先確定新戶主及戶成員關系,再辦理遷移或注銷手續。 2、變更戶主時,房屋有產權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商定戶主。 | |
出生地變更、更正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相關證據材料; 3、申報人書面承諾書(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 | 1、出生地登記為本人出生的實際地點,城市填至區或縣級市,農村填至鄉鎮。出生地不詳的棄嬰,以發現地或收養人、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出生地。 2、出生地行政區劃調整或名稱變動、實際出生地與戶口登記不一致的,可以申報變更、更正出生地。 | ||
籍貫變更、更正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相關證據材料; 3、申報人書面承諾書(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 | 1、籍貫登記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填至縣級行政區劃。不能確定祖父居住地的,隨父親籍貫;不能確定父親籍貫的,登記本人的出生地。父親是外國人或《出生醫學證明》未記載父親信息的,隨母親籍貫。父母一方為中國臺灣籍的,可以隨父或母籍貫登記。棄嬰籍貫不詳的,登記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經批準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登記入籍前所在國家的名稱。 2、籍貫地行政區劃調整或名稱變動、被收養隨養父籍貫、本人實際籍貫與戶口登記不一致的,可以申報變更、更正籍貫。 | ||
其他戶口項目變更、更正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能夠證明目前狀況的有效法律證件或說明材料; 3、申報人書面承諾書(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 | 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狀況、服務處所、職業等發生變化或出現差錯的,憑本人的學歷證書、婚姻登記證、服現役證明或退伍證、工作單位證明等有效證件或憑證材料,申報相應變更、更正。 | ||
證件、證明簽發 | ||||
類別 | 事項 | 申報材料 | 條件或說明 | |
申報主體 | 辦理戶口登記事宜,應由本人(戶主、監護人)或符合條件的申報人持居民身份證到轄區公安派出所辦理。本人(戶主、監護人)、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到公安派出所辦理的,可由戶內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持雙方居民身份證和委托書辦理。 | |||
《居民戶口簿》 | 基本要求 | 一、公民按規定申報立戶登記后,公安派出所應當簽發《居民戶口簿》。變更戶主或者戶主戶口遷出的,應當收回原《居民戶口簿》,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全戶人員注銷的,應當繳銷《居民戶口簿》。 二、《居民戶口簿》首頁和記載有居民個人信息的內頁,應加蓋戶口專用章!毒用駪艨诓尽肥醉摗⒆≈纷儎拥怯、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還需加蓋承辦人簽章。 三、集體戶成員依申請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僅含有首頁和其本人及同戶直系親屬常住人口登記卡的 《居民戶口簿》。 四、新的《居民戶口簿》補發后,原《居民戶口簿》作廢;遺失的《居民戶口簿》重新找到的,應當上繳公安機關;換發新的《居民戶口簿》后,原《居民戶口簿》應由公安機關收回。 | ||
家庭戶補(換)發 | 1、戶主申請書及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損壞的提供); 3、戶內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居民身份證及戶主授權委托書(戶主委托辦理的提供) | 對立為一戶的家庭,因家庭糾紛,戶內成員無法取得《居民戶口簿》的,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解無效,可憑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為其制發僅含首頁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戶口簿》。 | ||
集體戶補(換)發 | 1、集體戶成員本人申請書; 2、本人居民身份證 | 應當由集體戶成員本人辦理。 | ||
《戶口遷移證》 簽發 | 《戶口遷移證》 遺失 | 持證人居民身份證。 | 補發的遷移證件,需在備注欄注明“丟失補發”字樣。已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不予簽發。 | |
《戶口遷移證》 損壞 | 1、持證人居民身份證; 2、損壞的《戶口遷移證》。 | |||
《戶口遷移證》 超期 | 1、持證人居民身份證; 2、超期《戶口遷移證》。 | |||
《準予遷入證明》簽發 | 《準予遷入證明》遺失 | 持證人居民身份證。 | ||
《準予遷入證明》損壞 | 1、持證人居民身份證; 2、損壞的《準予遷入證明》。 | |||
《準予遷入證明》超期 | 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2、超期《準予遷入證明》。 | |||
戶籍事項證明 | 不予出具情形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二、對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貫、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等9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機關不再出具證明。 三、對于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注銷戶口情況、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等5類事項,凡《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 ||
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 | 1、申請書; 2、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 | 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并出具。 | ||
注銷戶口證明 | 1、申請書;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 3、申請人與被查詢人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查詢本人信息無需提供)。 | 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注銷戶口,或者因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需要開具注銷戶口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 ||
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 1、申請書; 2、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 | 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后應當出具。 | ||
臨時身份證明 | 一、對急需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示法定身份證件的人員,機場、火車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館、考場轄區公安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準人員身份后辦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臨時搭乘飛機、火車、長途汽車、船舶和入住旅館、參加考試。 二、公民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戶口簿》的,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著便民利民、優化服務的原則,在核實相關信息后辦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
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管理 | ||||
類別 | 事項 | 申報材料 | 條件說明 | |
居住登記 | 個人申報 |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住所證明。 |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15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相關材料申報居住登記。 | |
單位申報 | 1、流動人口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用工合同、住所證明(用人單位提供); 3、房屋租賃合同材料(房屋出租人提供); 4、中介合同材料(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提供)。 | 用人單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自與流動人口建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租賃關系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居住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 | ||
居住證管理 | 以合法穩定就業為由申領的 |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 2、本人近期相片。受理單位可以從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導入申領人近期相片的,申領人無需提交相片; 3、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 | 1、居住證包括實體居住證和電子居住證。實體居住證采用IC卡材質,電子居住證通過掃描二維碼實現查詢驗證。兩種居住證功能一致、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2、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簽注手續和申領、換領、補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3、采用IC卡材質制作居住證的地市,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制作并發放;采用二維碼電子居住證的地方,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對申領材料調查核實的或因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4、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居住證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辦理居住證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5、居住證持有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變動居住地址的,應當自住址變動之日起15日內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居住變更登記。 | |
以合法穩定住所為由申領的 |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 2、本人近期相片。受理單位可以從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導入申領人近期相片的,申領人無需提交相片; 3、房屋租賃合同、購房合同、房屋產權證,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科研機構出具的住宿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材料。 | |||
以連續就讀 為由申領的 |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 2、本人近期相片。受理單位可以從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導入申領人近期相片的,申領人無需提交相片; 3、學生證,或者就讀學校、科研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 | |||
居民身份證管理 | ||||
類別 | 事項 | 申報材料 | 條件說明 | |
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 基本要求 | 一、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或《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當場完成資料審核和人像、指紋信息采集,經核對無誤,本人或監護人簽名后,公安機關發放《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二、年滿十六周歲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因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需提供帶有本人相片的有效證件或相關證明(已辦理帶指紋居民身份證且現場核驗通過的,無需提供證明材料)。存疑的進行走訪調查,確保相關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 三、異地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齊的材料;對因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對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證件的,對國家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 ||
首次申領 | 未滿十六周歲 首次申領 | 1、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2、監護關系證明(有《出生醫學證明》等、《居民戶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統能夠查詢到監護關系的可以不提供); 3、監護人居民身份證。 | 1、未滿十六周歲的,應由監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證陪同代為申請領取,需拍照留存申請人和監護人同框圖像信息; 2、安徽省籍以外公民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還應提供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其中一種證明材料,并填寫《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跨省通辦”告知承諾書》。 | |
年滿十六周歲 首次申領 | 1、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2、帶有本人照片的有效證件或相關證明。 | |||
換領 | 到期換領 | 到期的居民身份證。 | 1、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前三個月內申請換領新的居民身份證; 2、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由公安機關查詢全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和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庫核實; 3、公民相貌無明顯變化的,可以自愿選擇“統一相片庫”里兩年之內的相片辦理居民身份證。指紋核驗通過的,可以復用指紋信息。 | |
項目變更、更正或者 證件嚴重損壞 不能辨認的 | 舊的居民身份證。 | |||
補領 | 丟失補領 | 1、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2、已辦理指紋證的且現場核驗通過的,無需材料。 | ||
居民身份證管理 | ||||
類別 | 事項 | 條件說明 | ||
掛失申報 | 1、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可以就近向公安派出所申報掛失、填寫《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登記表》,公安機關應當核實公民身份信息后當場受理。申報掛失的居民身份證已登記指紋信息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比對指紋信息。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其監護人陪同代為掛失申報。 3、公安派出所應當將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信息錄入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 | |||
丟失招領 | 1、公民撿拾到他人丟失的居民身份證可以及時就近上交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收到群眾撿拾的居民身份證,應當統一錄入全國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系統,為丟失居民身份證的群眾提供查詢服務。 2、對經核實已補領新證的,按規定銷毀撿拾證件并做好登記;對未辦理丟失補領手續的,應當向丟失招領系統輸入信息,有聯系條件的應當通知本人領取丟失證件。 3、發還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核驗領證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關圖像信息。 | |||
證件繳銷 | 1、公民換領居民身份證、辦理戶口注銷時,應當將居民身份證上繳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收繳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同時在系統中進行繳銷登記。 2、公安機關在收回證件后,應在公民的監督下,對證件做剪角處理(剪角位置為證件個人信息左下角長寬各2.5cm處),確保視讀、機讀功能失效,并在居民身份證繳銷登記簿進行登記。 3、對于公民提出留存證件作為紀念的要求,可以在剪角處理后將證件交還公民,并在居民身份證繳銷登記簿進行備注。 4、公安機關要妥善保管公民交回的舊證,嚴格遵守涉密產品銷毀有關規定,按程序統一銷毀。公安派出所收繳、保存年限超過三年的失效證件,登記造冊后由縣級公安機關集中銷毀。 | |||
臨時身份證 | 1、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憑《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2、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簽發后3日內制作、發放臨時居民身份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當天制作、發放。 3、已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 |||
人口信息管理 | ||||
類別 | 所需材料 | 條件說明 | ||
基本要求 | 一、政府部門共享公安機關掌握的人口基礎數據應提出具體的應用場景,并通過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現有共享服務方式實現。各級公安機關不得以批量或者全量拷貝的方式對外單位提供人口信息數據。 二、公安機關為查詢人提供公民戶口登記信息時應當告知其承擔的責任及義務,并簽署《查詢公民戶口登記信息告知書》。公安機關可以將查詢結果以書面方式提供給查詢申請人,不得提供電子文檔。提供的內容包括被查詢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址、公民身份號碼、相片、所屬派出所等八項戶籍靜態項目,一般不得提供被查詢人其他信息。對于司法機關辦案,以及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因履職需要查詢被查詢人的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注銷戶口情況、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等五類事項,需在單位介紹信里予以注明,公安機關可以協助查詢。 | |||
司法機關辦案,以及 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因履職需要 | 1、相關辦案文書; 2、單位介紹信(應注明查詢人姓名、被查詢人基本信息); 3、查詢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 1、向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下公安機關查詢; 2、因被查詢人信息模糊或者不準確,無法查詢的,不予受理。 | ||
執業律師 因承辦案件需要 | 1、律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詳細注明律師姓名、所承辦法律事務、被查詢人基本信息)。 | 1、向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下公安機關查詢; 2、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律師助理人員不得單獨查詢公民戶籍登記資料; 3、因被查詢人信息模糊或者不準確,無法查詢的,不予受理。 | ||
公民因辦理公證、 民事訴訟等原因, 需要查詢本人 戶口登記歷史信息 | 1、本人(或監護人)申請; 2、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監護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公民本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提供)。 | 1、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查詢; 2、因被查詢人信息模糊或者不準確,無法查詢的,不予受理。 | ||
尋親訪友 | 1、本人申請; 2、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 1、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查詢; 2、公安機關在征得被查詢人同意后將查詢結果或者聯系方式告知查詢人,并做好記錄; 3、因被查詢人信息模糊或者不準確,無法查詢的,不予受理。 | ||
嬰兒取名重名查詢 | 1、本人申請; 2、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 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本市、縣范圍內的重姓名人數查詢服務。 |
申請→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審批→辦理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時間:2024-03-03 06:0:46達州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5 10:0:34廣安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4 19:0:13宜賓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6 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