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是中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后,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我國戶口遷移政策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干部、職工及其家屬、學生、軍人及其家屬等各類群體。2021年2月,長三角地區公安機關共同推出了跨省份戶口網上遷移便民措施。那么淮南戶口遷移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續?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戶口遷移的相關內容。
一、遷移登記原則和辦理程序
1、遷移登記原則
公民遷移戶口,以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為基本條件,遵循先家庭戶后集體戶的原則辦理戶口遷移。公民擬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符合擬遷入地戶口遷移政策的,可以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登記。整戶遷移的,由戶主或戶內成年人辦理。未成年子女戶口遷移應當隨父母,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集體戶口或空掛戶口人員,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有住房或符合投靠條件的,應當遷出。集體戶口遷移的,已隨遷移人在集體戶內辦理戶口登記的親屬應當隨遷移人一并遷出。戶口凍結地區的凍結范圍和時限遵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規定。
2、遷移登記辦理程序
公民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登記的,應當提交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并按規定申領戶口遷移證件。
二、遷移情形
1、跨。ㄗ灾螀^、直轄市)遷移
公民申請辦理戶口跨。ㄗ灾螀^、直轄市)遷移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擬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符合當地戶口遷移政策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簽發《準予遷入證明》;
(二)憑《準予遷入證明》向擬遷出地公安機關申請遷出戶口,公安機關應當為其辦理戶口遷出登記并簽發《戶口遷移證》;
(三)憑居民戶口簿、《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到擬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入登記。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錄取和畢業的學生憑錄取通知書、畢業(結業)證書等辦理戶口遷移,可以不使用《準予遷入證明》。
2、省內“一站式遷移”
我省范圍內戶籍居民符合居住地戶口遷移政策的,可以向擬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當場辦理遷入手續,不需要提供《準予遷入證明》和《戶口遷移證》。
3、戶口遷出省外
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應按照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的內容,辦理相應人員的《戶口遷移證》。在辦理戶口遷移過程中,應驗證《準予遷入證明》的真偽、核實遷移人的身份信息。申請戶口遷出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準予遷入證明》。
4、直系親屬投靠遷入(國有土地)
在我市城鎮擁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具有居民家庭戶口(散居戶、空掛戶或集體戶除外)的人員,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可申請直系親屬投靠戶口遷移。父母均為軍人且戶口均已注銷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外)祖父母。
(一)申請夫妻、子女、父母間直系親屬投靠戶口遷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核驗)。
(二)父母均為軍人且戶口均已注銷的,未成年子女投靠(外)祖父母戶口遷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已辦理的提供);
(2)父母為雙軍人身份說明材料;
(3)戶口均已注銷材料(網上無法核查的提供);
(4)(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
(5)父母《結婚證》;
(6)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7)《不動產權屬證書》(核驗)。
5、合法穩定住所遷入(國有土地)
公民以購買、繼承、租賃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戶口遷移。
《不動產權屬證書》產權人暫不辦理戶口遷移的,可經產權人同意,其夫妻另一方、父母、成年子女可申請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其他直系親屬辦理戶口遷移。
《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為共有產權,且產權共有人為非直系親屬的,須經產權共有人商定,確定其中一方申請辦理戶口遷移,其他產權共有人放棄辦理戶口遷移。
未成年人購房遷移入戶,需由其父母雙方或一方或其他監護人提出落戶申請,未成年子女隨遷。
(一)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以不動產權屬證書為依據登記為家庭戶。申請戶口遷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不動產權屬證書》;
(3)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
(4)其他產權共有人現場簽署放棄戶口遷移的書面報告(產權共有人為非直系親屬的提供)。
(二)租賃公有房屋的,可憑房管部門出具的公有房屋租賃證明登記為家庭戶。申請戶口遷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
(3)房管部門出具的公有房屋租賃證明。
(三)租賃非公有房屋要求遷移戶口的,經房管部門備案后,應當將戶口落在居住地的公共集體戶上。申請戶口遷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
3、經主管部門備案的租賃合同。
(四)《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為未成年人的,申請戶口遷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不動產權屬證書》;
(2)父母或監護人申請書;
(3)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父母或監護人與產權人關系材料。
(五)產權人不辦理戶口遷移,申請其直系親屬辦理戶口遷移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不動產權屬證書》;
(2)產權人同意其直系親屬落戶的聲明報告;
(3)產權人和申請人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4)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6、合法穩定就業遷入(國有土地)
因工作調動、錄(聘)用、務工經商或從事公益性事業等合法穩定就業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就業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戶口遷移。
(一)工作調動申請戶口遷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工作調動的相關文件或批復。
(3)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公共集體戶的提供無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二)錄(聘)用的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申請戶口遷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市(縣)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錄(聘)用證明;
(3)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公共集體戶的提供無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三)務工經商的人員申請戶口遷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公共集體戶的提供無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3)工商營業執照或勞動合同;
(4)繳納社會保險相關證明或納稅證明;
(5)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四)從事公益性事業等合法穩定就業的人員申請戶口遷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公共集體戶的提供無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3)工商部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或興建公益事業證明;
(4)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7、人才引進遷入(國有土地)
在我省就業的人員,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以及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者為其他緊缺人才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就業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戶口遷移。
(一)縣級以上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申請戶口遷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表彰證書或文件;
(3)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公共集體戶的提供無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二)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者為其他緊缺人才的申請戶口遷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職業資格證書或中專以上(含技工院校)畢業證書等;
(3)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公共集體戶的提供無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8、集體土地上的戶口遷移
集體土地上的戶口遷移,依據《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淮府〔2015〕94號)規定,在我市鄉村擁有集體土地性質的合法穩定住所且具有居民家庭戶口(散居戶、空掛戶或集體戶除外)的人員,準予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及同戶成年子女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直系親屬投靠戶口遷移。申請戶口遷移,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被投靠人書面申請;
(2)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3)被投靠人擁有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住房證明材料;
(4)被投靠人與投靠人系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5)村(居)委會同意接收入戶的證明。
9、大中專學生升學戶口遷出
被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新生,入學時可以憑錄取通知書自愿選擇將戶口遷往學校。在校期間需遷移戶口的,憑學校出具的接收證明,比照新生入學辦理戶口遷移。升學申請戶口遷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錄取通知書;
(3)學校出具的接收證明(在校期間需遷移戶口的提供)。
10、大中專學生升學戶口遷入
升學戶口遷入。大中專院校申報新生遷入登記時,應當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蓋有招生主管部門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錄取通知書和相關遷移材料。升學申請戶口遷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戶新生的居民戶口簿(省內遷移);《戶口遷移證》(跨省遷移);
(2)居民身份證;
(3)錄取通知書;
(4)就讀院校出具在讀證明及同意入戶證明(跨年度的提供);
(5)蓋有招生主管部門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花名冊(學校戶口專管員辦理的提供)。
11、大中專學生畢業戶口遷出
入學時已將戶口遷入學校的畢業生,畢業后兩年內應當將戶口遷出學生集體戶。入學前未將戶口遷入學校的畢業生,畢業后落實就業單位的,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和接收單位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戶口遷移。
(一)大中專學生(戶口系院校學生集體戶)畢業戶口遷往省外,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學校提供的畢業生花名冊、戶口專管員身份證件(學校戶口專管員辦理的提供);
(2)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已辦理的提供);
(3)畢業證;
(4)就業報到證和單位接收證明(遷往就業地的提供);
(5)畢業超過兩年的,還需遷入地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戶證明。
(二)大中專學生(戶口在原籍)畢業戶口遷往省外,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畢業證;
(3)就業報到證和單位接收證明;
(4)畢業超過兩年的,需遷入地派出所出具戶口準遷證。
12、大中專學生畢業戶口遷入
大中專畢業院校畢業生,戶口未從學生集體戶遷出的,畢業后兩年之內可按照“來去自愿”原則,在入學前戶口遷出地、現工作地(城鎮)、實際居住地(城鎮)自由落戶。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記為家庭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在就業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記集體戶或登記公共集體戶。
自愿來我市工作的外省市生源的大中專以上畢業生,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先行在我市落戶。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記為居民家庭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落戶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
(一)大中專學生畢業戶口遷入入學前戶口遷出地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原戶口遷出地居民戶口簿;
(2)省外遷入的提供申請人《戶口遷移證》;
(3)畢業證;
(4)可體現直系親屬關系的證明。
(二)大中專學生畢業戶口遷入現工作地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省內遷入的提供申請人居民戶口簿;省外遷入的提供《戶口遷移證》;
(2)居民身份證;
(3)畢業證;
(4)就業報到證和接收單位證明;
(5)遷入公共集體戶的提供無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三)大中專學生畢業戶口遷入現實際居住地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省內遷入的提供申請人居民戶口簿;省外遷入的提供《戶口遷移證》;
(2)居民身份證;
(3)畢業證;
(4)投靠直系親屬的提供遷入地居民戶口簿和體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5)立戶的提供現實際居住地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四)遷入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省內遷入的提供申請人居民戶口簿;省外遷入的提供《戶口遷移證》;
(2)居民身份證;
(3)畢業證;
(4)人才交流中心同意落戶介紹信。
13、退學和被開除學籍戶口遷移
入學時已將戶口遷入學校學生集體戶的大中專學生,就讀期間不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退學、轉學和被開除學籍的除外。
(一)就讀期間,因退學和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申請將戶口遷出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已辦理的提供);
(2)學;蚪逃块T作出的退學或轉學、開除的處理決定或肄業證。
(二)就讀期間,因退學和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申請戶口遷入原遷出地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學校或教育部門作出的退學或轉學、開除的處理決定;
(2)《戶口遷移證》(省外遷入的提供);
(3)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遷入地居民戶口簿和體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投靠直系親屬的提供);
(5)現實際居住地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立戶的提供)。
14、離婚戶口遷移
夫妻雙方在同一戶上,離婚后需要遷移戶口的,可憑離婚手續及房屋權屬相關證明辦理戶口遷移。
(一)離婚一方申請遷出而不具備遷出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將其掛靠在公共集體戶。申請戶口遷移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申請;
(2)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離婚證及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4)不具備遷出條件的證明材料(如:無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等)。
(二)離婚一方戶口應當遷出而不遷移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提出書面申請,憑房屋權屬證明,離婚證、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對方戶口遷出。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并調解無效的,派出所可以經告知后將其戶口掛靠公共集體戶。調解無效申請戶口遷移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申請;
(2)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房屋權屬相關證明;
(4)離婚證及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5)派出所調解書及告知情況說明。
15、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移
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移,離婚雙方協商一致的按協商結果辦理;協商不一致的,公安派出所告知后,按照離婚證、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隨有撫養權的一方遷移。另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戶口簿,撫養權人無法遷移未成年子女戶口,經公安派出所調解無效的,離婚當事人可提出書面申請,憑離婚證、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通知持原居民戶口簿的一方到戶籍地辦理相關戶口注銷手續。離婚后申請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移,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申請;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離婚證及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4)離婚雙方現場簽署的關于未成年子女戶口遷移的協議書(協商一致的出具)或派出所調解書及告知情況說明(協商不一致,調解無效的出具。);
(5)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證明;
(6)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及村(居)委會同意接收入戶的證明(遷往集體土地區域提供)。
16、非婚生子女戶口遷移
非婚生子女隨母入戶,《出生醫學證明》上無父親信息,或《出生醫學證明》上有父親信息、隨母入戶后其父母仍未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遷移至父親處,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申請戶口遷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父、母協商一致的申請;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4)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及村(居)委會同意接收入戶的證明(遷往集體土地區域提供)。
17、家屬隨軍戶口遷移
經軍隊政治部門批準的隨軍家屬,可以在部隊駐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入。申請戶口遷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軍隊政治部門批準的隨軍批復;
(3)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
(4)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18、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讓戶口遷移
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讓的,公安派出所依據現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申請,應當告知住所原登記人員遷出戶口;原登記人員拒不遷出或者不具備遷出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將其戶口遷至戶口所在地公共集體戶。
(一)告知后拒不遷出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現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書面申請;
(2)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或房管部門出具的公有房屋租賃證明;
(3)派出所戶口遷移告知書。
(二)不具備遷出條件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申請;
(2)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無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19、符合城鎮落戶政策且無合法穩定住所人員戶口遷移
對于符合我市城鎮落戶政策且無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對于因售房、離婚等原因需要辦理市內住址變動且無合法穩定住所的本地居民,可憑戶主及產權人同意遷入說明及親屬關系證明或親屬關系的承諾書等材料,將戶口遷入親屬戶上。與戶主關系,能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的按實際關系填寫,不能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的按“其他親屬”填寫。申請戶口遷移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無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3)戶主及產權人現場簽署同意戶口遷入的說明;
(4)《不動產權屬證書》;
(5)親屬關系證明材料或戶主現場簽署的親屬關系承諾書;
(6)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20、贍養撫養戶口遷入
公民在我市有合法穩定住所,依法撫養或贍養民政部門登記的孤兒或孤寡老人,可申請孤兒或孤寡老人在我市落戶。申請戶口遷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擁有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住房證明材料;
(3)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4)司法部門出具的撫養或贍養協議公證書;
(5)社居委出具的有關證明或社區(駐村)民警調查核實報告;
(6)村(居)委會同意接收入戶的證明(遷往集體土地區域提供)。
21、原登記的船民戶口遷移
對于無戶口漁民,公安機關認真核實,嚴格按照戶口漏登補錄程序辦理,沒有落戶地址的可落公共集體戶。解決了住房問題的漁民需將戶口遷入實際居住地。
原按照船舶產權證書、船舶簽證簿等登記的船民戶口,原則上不再辦理戶口遷入;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應遷到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再申請辦理人員遷入;對確無合法穩定住所,無法遷出的,僅限辦理出生登記。
三、辦理步驟
申報人持相關材料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戶口申報表》戶籍民警審核,申報材料齊全后,當場辦理。
(以上內容政策依據來源《淮南市戶政業務辦理實施細則》,有效期兩年。如有出入,以我局新出臺政策為準。)
戶口遷移指南:
直系親屬投靠戶口遷入 | 夫妻間投靠 | 國有土地 | 1.夫妻雙方《居民戶口簿》; 2.《結婚證》。 | ||
子女投靠父母 | 國有土地 |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居民戶口簿》; 2.子女與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出生醫學證明)。 | 市外遷入,合肥市僅限未婚子女 | ||
父母均為軍人,未成年子女投靠(外)祖父母 | 國有土地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父母為雙軍人身份說明材料;3.(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 4.父母《結婚證》; 5.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
父母投靠子女 | 國有土地 |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居民戶口簿》; 2.父母與子女的親屬關系證明。 | |||
合法穩定住所戶口遷移 | 取得房屋所有權 | 國有土地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住宅性質)或經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 3.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 | 1、購買二手房時,新房主須在原房主全戶遷出后,憑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購房遷移戶口手續。 2、未成年人購房入戶,因其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需其父母雙方或一方提出落戶申請,未成年人隨遷。 3、屬于產權共有的,且產權共有人是非直系親屬,產權共有人應共同到現場確認戶主。 | |
產權人為父或母,且父母均為軍人,未成年子女遷移立戶 | 國有土地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父母為雙軍人身份說明材料;3.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住宅性質)或經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 4.父母《結婚證》; 5.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新住戶要求戶口遷入而原住戶拒不遷出 | 1.現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書面申請; 2.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或經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或公租房使用的相關證明。 | 原住戶戶口經告知或公示后,公安機關可以將原住戶戶口遷至派出所公共集體戶。 | |||
租賃房入戶(國有土地)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申請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 3.經主管部門備案的租賃房屋證明及租賃合同。 | 1、適用范圍: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 2、符合租賃房落戶條件的,建議將戶口落在所在地的公共集體戶上或掛靠親戚朋友家 3、市內遷移的子女隨遷根據各市情況自行決定。 | |||
大中專學生戶口遷移 | 升學遷移 | 遷出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錄取通知書; | 1、在校期間需遷往外省學校的,需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同意入戶證明。 2、被軍事院校錄取的新生,屬于現役軍人的,憑新生錄取通知書注銷戶口;不屬于現役軍人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 |
遷入 | 1.落戶新生的《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 2.錄取通知書; 3.蓋有招生主管部門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花名冊。 | 此類戶口,一般由學校戶口專管員辦理。各地根據學校招生規模確定2、3項。 | |||
畢業遷移 | 遷出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或學校提供的花名冊; 2.就業報到證或單位接收證明。 | 此類戶口,一般由學校戶口專管員辦理。 | ||
遷入就業單位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 2.畢業證; 3.單位接收證明或就業報到證。 | ||||
遷入入學前戶籍地或者現家庭所在地 | 1.《戶口遷移證》; 2.畢業證書; 3.遷入地《居民戶口簿》; 4.體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現家庭住址的房屋產權證明(遷入現家庭所在地的提供)。 | ||||
退學、轉學和被開除學籍遷移 | 遷出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學;蚪逃块T處理決定(退學或轉學、開除)。 | |||
遷入 | 1.申請人遷出地(省外不需要)和遷入地的《居民戶口簿》; 2.學;蚪逃块T處理決定(退學或轉學、開除)。 3.戶口遷移證。(省外遷入提供) 4.體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現家庭住址的房屋產權證明(遷入現家庭所在地的提供)。 | ||||
人才戶口遷入 | 縣級以上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表彰證書或文件; 3.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 4.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
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為其他緊缺人才的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職業資格證書或中專以上(含技工院校)畢業證書等; 3.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家庭戶的供); 4.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合肥市為高級工,本科以下學歷或40歲以上本科學歷的需本市就業勞動合同 | |||
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指畢業兩年內) | 落戶集體戶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 2.申請人畢業證書; 3.人才市場同意落戶介紹信。(落戶人才市場集體戶的提供) | |||
掛靠親戚戶口 | 1.申請人和被掛靠人《居民戶口簿》; 2.申請人畢業證書; 3.被掛靠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使用權相關證明。 4.親屬關系及同意掛靠本戶承諾書(雙方到場)。 | 被掛靠人是指:三代以內的直系或旁系血親。 | |||
合法穩定就業戶口遷入 | 工作調動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工作調動的相關文件或批復。 3.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4.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 5.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
錄(聘)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市(縣)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錄(聘)用證明; 3.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4.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 5.申請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
務工、經商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 3.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4.工商營業執照或勞動合同(合肥市須滿2年); 5.繳納社會保險相關證明或納稅證明(合肥市須滿1年); 6.申請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年限計算方式:申報人向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之日止,已連續累計達到規定的年限。 | |||
涉軍戶口遷移 | 家屬隨軍戶口遷入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軍隊政治部門批準的隨軍批復; 3.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 4.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 |||
離婚戶口遷移特殊情況 | 一方戶口應遷出而不愿遷移,經公安機關告知 | 1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離婚證或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或調解書。 | 1、放入戶口所在地的公共集體戶; 2、經公安機關告知后辦理。 | ||
軍人退伍、復員 | 軍人退伍、復員在參軍入伍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 |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 3.入戶地縣級以上安置辦公室開具的入戶介紹信。 | |||
軍人退伍、復員異地安置恢復戶口 |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 3.入戶地縣級以上安置辦公室開具的入戶介紹信; 4.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口注銷證明(網上無法核查的提供); 5.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異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口注銷證明 | |||
軍人轉業、退休 | 單獨立戶 | 1.《居民身份證》; 2.入戶地縣級以上安置辦公室、軍轉辦或者兵役機關開具的入戶介紹信; 3.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經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公租房(廉租房)使用證明材料之一; 4.異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口注銷證明(網上無法核查的提供) | |||
投靠直系親屬(僅限國有土地,投靠配偶的除外) | 1.《居民身份證》; 2.入戶地縣級以上安置辦公室、軍轉辦或者兵役機關開具的入戶介紹信; 3.直系親屬關系材料; 4.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 5.異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口注銷證明(網上無法核查的提供)。 | ||||
掛靠集體戶 | 1.《居民身份證》; 2.入戶地縣級以上安置辦公室、軍轉辦或者兵役機關開具的入戶介紹信; 3.單位接收證明(掛靠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4.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材料; 5.異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口注銷證明(網上無法核查的提供)。 | 第4條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材料視各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需要提供 | |||
被部隊做退兵處理、開除軍籍或者除名申請恢復戶口 | 1.《居民身份證》; 2.原《居民戶口簿》; 3.部隊退兵處理、開除軍籍或除名的相關文件。 | 向原戶口注銷地申報恢復戶口登記。 | |||
2003年8月8號之前因私短期出國(境)被注銷戶口后申請恢復戶口 | 1.回國(入境)使用的中國護照等合法有效證件; 2.原《居民戶口簿》; 3.出國前的戶口注銷證明(內部核查)。 | 向原戶口注銷地申報恢復戶口登記。 | |||
刑滿釋放或假釋人員申請恢復戶口 | 1.刑滿釋放的證明或假釋法律文書; 2.擬入戶《居民戶口簿》; 3.原相關戶籍資料(內部核查)。 | 向原戶口注銷地申報恢復戶口登記。 | |||
撤銷失蹤判決 | 1.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的生效判決書; 2.擬入戶《居民戶口簿》;3.原相關戶籍資料(內部核查)。 | 向原戶口注銷地申報恢復戶口登記。 | |||
因婚嫁或者長期外出被注銷原籍戶口申請恢復戶口 | 原籍恢復 | 1.原始戶籍資料(如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 1、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在原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 2、系統能查到的,遷出的按遷入恢復,注銷的按補錄恢復。因歷史久遠查不到的按補錄恢復 | ||
現居住地恢復 | 1.原始戶籍資料(如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2.擬入戶《居民戶口簿》和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材料(投靠直系親屬的提供) ;3.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經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公租房(廉租房)使用證明材料之一。(單立戶的提供) | 1、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與原籍地公安機關聯系確認無戶口的,可在現居住地恢復戶口; 2、系統能查到的,遷出的按遷入恢復,注銷的按補錄恢復。因歷史久遠查不到的按補錄恢復; 3、對因婚嫁離開原籍時間較長、返回原籍路途較遠,且在現居住地與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經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與原籍地公安機關聯系確認無戶口、并獲取其原始戶籍信息后,可以在現居住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 |||
持超期遷移證未入戶,申請在遷出地恢復戶口 | 1.《戶口遷移證》; 2.原《居民戶口簿》; 3.個人情況說明。 | ||||
復籍登記 | 1.國務院公安部門核發的復籍證書證明文件; 2.就業單位出具的接收證明;(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3.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或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入居民家庭戶的提供) |
申請→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審批→辦理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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