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是中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后,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我國戶口遷移政策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干部、職工及其家屬、學生、軍人及其家屬等各類群體。2021年2月,長三角地區公安機關共同推出了跨省份戶口網上遷移便民措施。那么寧波戶口遷移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續?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戶口遷移的相關內容。
寧波市區戶口遷移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推動人口、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提高全市新型城鎮化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4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90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6〕4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民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市區的,適用本細則。市區指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含寧波大榭開發區)、鄞州區(含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奉化區。
第三條 戶口遷移分為居住就業落戶、親屬投靠落戶、人才落戶、政策性落戶和市內戶口遷移五個類別。
(一)居住就業落戶是指在本市就業并參加社保達到一定年限,市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按規定辦理落戶,包括省外遷入和省內遷入。
(二)親屬投靠落戶是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特定人群按規定辦理落戶,包括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老年父母投靠和特殊投靠。
(三)人才落戶是指根據年齡、學歷、技術技能水平等條件引進人才按規定辦理入戶,包括全日制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落戶、符合《寧波市人才分類目錄》在甬工作人員落戶、高層次人才(高級人才)家屬落戶和特殊貢獻人員落戶。
(四)政策性落戶是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符合特定條件的有關人員按規定辦理落戶,包括積分落戶、工作調動落戶、招生、退役士兵(士官)、軍轉干部安置、部隊離退休干部安置和軍人家屬隨軍落戶。
(五)市內戶口遷移是指本市市區范圍內的戶口遷移。
第四條 公民戶口遷移遵循實際居住、人戶一致、整戶遷移和條件準入的原則。
第二章 居住就業落戶
第五條 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5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區城鎮范圍內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就業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和本市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
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供結婚證和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具有高中學歷、普通中等職業教育或初級技能職業資格,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2年,可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無合法穩定住所,年齡在30周歲以下的可自行選擇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市區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第六條 現戶口在省內且登記滿5年(本市戶口登記滿3年)的,在市區城鎮范圍內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供結婚證和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第七條 現戶口登記在省外,出生登記在本市且在市區城鎮范圍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三章 親屬投靠落戶
第八條 夫妻一方為市區戶口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其配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其合法穩定住所處:
(一)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結婚證;
(四)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遷入農村地區的,還應提供夫妻雙方或一方在擬遷入村的不動產權證書和擬遷入村同意證明。
第九條 父母一方為市區戶口的,其未成年子女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父母處:
(一)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四)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可參照本條執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學生證,其中達到法定婚齡的還需提供未婚聲明;無獨立生活能力的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成年子女戶口在市區城鎮范圍內的,其老年(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下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遷入后人均住房面積達到18平方米以上的(80周歲以上的不受住房面積限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成年子女處:
(一)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被投靠人或投靠人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四)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
在城鎮范圍內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提供遷入地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可以不受年齡限制。
第十一條 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8周歲以上須征得本人同意),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將戶口遷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處:
(一)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被投靠人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四)父母死亡證明;
(五)關系證明或法定監護人證明。
第四章 人才落戶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經核準可以辦理人才落戶:
(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合法穩定住所處;
(二)落實就(創)業單位且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市區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萍耙陨蠈W歷應屆畢業生且有意愿來我市就業的,可申請將戶口遷至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四)本市生源的,可將戶口從學校集體戶遷至就(創)業地、合法穩定住所處或原籍地。
第十三條 符合《寧波市人才分類目錄》(甬黨發〔2015〕29號)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核準可辦理人才落戶:
(一)高層次人才,包括頂尖人才、特優人才、領軍人才和拔尖人才;
(二)高級人才;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高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簽訂勞動合同且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人員;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埔陨蠈W歷或中級技能職業資格,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1年,并簽訂勞動合同且持本市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的。
以上人員在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登記戶口;無合法穩定住所的,本條第(一)、(二)、(三)項人員和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第(四)項人員,可自行選擇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市區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留學回國人員可參照本條執行。
第十四條 高層次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隨遷至合法穩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積限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隨遷至“高層次人才專戶A類家庭戶”。
高級人才和在甬工作3年以上的碩士、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技師以及有一定貢獻的緊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隨遷至合法穩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積限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隨遷至“高層次人才專戶B類家庭戶”。
第十五條 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級有關部門評定的以下人員,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勞動模范、道德模范稱號的;
(二)優秀農民工稱號的;
(三)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
(四)其他榮譽稱號的。
上述人員在獲得榮譽稱號后1年內,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地、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六條 人才落戶按下列情形辦理:
(一)符合第十二條的人才落戶,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1.畢業證書;
2.居民身份證;
3.戶口遷移證、集體戶口登記卡或居民戶口簿;
4.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含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
無合法穩定住所,落實就(創)業單位的,還需提供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和單位、人才服務機構接收證明,單位無集體戶的可按規定落戶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未落實就(創)業單位的,還需提供人才服務機構接收證明。
本市生源回原籍落戶需提供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和父母的戶口簿。
(二)符合第十三、十四、十五條的人才落戶,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3.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職業資格證書或榮譽證書等;
4.錄用(聘用)證明、任命文件或勞動合同;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集體戶接收證明。
符合第十三條第(三)項的,還需提供就業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符合第十三條第(四)項的,還需提供在本市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就業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符合第十四條落戶人才專戶的,需提供人力社保部門出具的寧波市引進人才及家屬落戶申請表,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第五章 政策性落戶
第十七條 市區實行積分落戶政策,由各區結合實際制定細則并組織實施。對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移的農業轉移人口,新生代農民工等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人員,護理人員等具有專業技能、從事特殊職業群體,具有專業技術職稱、技能等級的人員,合理設置傾斜性分值和權重。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正式編制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錄用審批表、轉任審批表、調動函或行政介紹信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
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還需提供結婚證和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九條 考取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已辦理戶口遷出手續的,由所在院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統一申請將新生戶口遷入該校學生集體戶:
(一)加蓋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或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技工學校招生專用章的新生花名冊;
(二)戶口遷移證。
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義務兵、士官憑下列證明材料可在入伍前戶口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退役軍人戶籍介紹信;
(二)居民身份證;
(三)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
(四)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退出現役義務兵無需提供)。
異地安置落戶的,除上述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供原入伍地注銷戶口證明和擬落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和居住條件核查單。
第二十一條 軍隊轉業干部憑下列證明材料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居民身份證和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二)軍隊轉業干部申報戶口證明和軍轉安置介紹信;
(三)入伍地注銷戶口證明;
(四)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二十二條 軍隊離退休干部憑下列證明材料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居民身份證和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二)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落戶介紹信;
(三)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二十三條 現役軍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憑下列證明材料可在部隊集體戶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審核批準的軍隊干部家屬隨軍戶口遷移審批表;
(二)任職命令、軍官證或士官證;
(三)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四)軍人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
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憑相關證明材料再辦理遷移手續。
第二十四條 回國定居華僑、回內地定居港澳臺人員和收養人員、歸正人員等遷移落戶,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市內戶口遷移
第二十五條 戶口登記在市區范圍內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憑下列證明材料可申請將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遷至其合法穩定住所處: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未記載親屬關系的,需提供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原同戶非親屬人員如能提供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市內無房證明的,經戶主同意可一并隨遷。
第二十六條 因土地征收、房屋征遷、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所在住址登記條件,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投靠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第二十七條 房屋產權發生轉移時,原落戶人員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拒不辦理的,現房屋所有權人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憑以下證明材料將原落戶人員戶口遷至城鎮內合法穩定住所處;無合法穩定住所的,遷至現戶口所在地社區集體戶:
(一)現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書;
(二)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無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含配偶、子女)的城鎮范圍內戶口人員,且實際居住在農村的,憑下列證明材料可在原籍農村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原籍農村地區不動產權證書;
(三)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證明;
(四)城鎮范圍無房證明;
(五)村委會出具的實際居住情況和同意落戶證明。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正式錄用人員不得將戶口遷回農村。
第三十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居委會所在地設立社區集體戶,用于公共租賃住房落戶和租賃房屋積分落戶。下列人員可申請掛靠現戶口所在地社區集體戶:
(一)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須將戶口從原住址遷出的;
(二)因征地、拆遷改造等原因原住址已不存在的;
(三)本社區刑滿釋放且原戶口已注銷的;
(四)因辭職或企業破產倒閉等原因需從單位集體戶遷出的;
(五)其他需要落戶社區集體戶的。
社區居委會要確定專人負責社區集體戶管理工作。村委會可參照設立集體戶。
第七章 辦理程序
第三十一條 辦理戶口遷移事項,應當由戶主或遷移人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或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不符合條件的理由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 下列戶口遷移事項,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經審核后當場辦結:
(一)市區范圍內戶口遷入;
(二)退役義務兵、士官、軍隊轉業干部和軍隊離退休干部落戶;
(三)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職業院校學生錄取、退學、轉學戶口遷移,應屆畢業生回原籍落戶或在合法穩定住所地、就(創)業地落戶。
除本條第(二)、(三)項外,其他市外戶口遷移事項,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提供的落戶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2年內不得申請落戶;已經落戶的,予以注銷并退回原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違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調查處理的人員,應暫緩辦理戶口遷移,由當地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機關等調查核實后決定是否準予遷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城鎮”特指:寧波市所轄區域內區人民政府駐地及所轄鎮(街道)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社區居委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一般指設立城市社區居委會的地方。
第三十六條 有關“合法穩定住所”的相關解釋:
(一)本細則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
1.在城鎮地區取得合法所有權的住宅用房;
2.在城鎮地區按規定取得承租權的國家直管公有住房、單位自管公有住房、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本細則所稱“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是指: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
(三)房屋所有權人為2人以上且無直系血緣、婚姻關系的,允許所占份額高于平均份額以上且實際居住的1戶家庭辦理落戶,并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其落戶證明。
(四)本細則所稱“父母所有的合法穩定住所”僅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僅可遷入1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家庭。
(五)公共租賃住房僅限承租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合法穩定就業”是指:
(一)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錄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進行就業登記,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工作單位為外地企業駐甬辦事機構的,可在企業注冊地參加社會保險);
(二)在城鎮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依法進行就業登記,參加本市社會保險。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所稱“年限”是指連續年限。
第三十九條 市區內原購房落戶和投資納稅落戶政策停止執行。本細則實施前已在網簽平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二手房轉讓合同的購房人,可按原購房落戶政策執行。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與原戶口遷移政策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國家或浙江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審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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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時間:2024-03-03 06:0:46達州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5 10:0:34廣安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4 19:0:13宜賓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6 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