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兵工作實施細則
(1993年11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47號令發布;根據2002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北省征兵工作實施細則)的決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2年11月2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令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征兵是加強國防建設,保衛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切實加強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協助。
第三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傘省每年的征集范圍、人數、時間和要求,南省政府、省軍區的征兵命令規定,省征兵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各級兵役機關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省征兵辦公室的要求征集兵員。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宣傳媒體應加強對有關兵役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經常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和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的觀念。有征集對象的部門和單位,應做好應征對象及其家屬的思想作。
笫六條每年征兵開始前一個月至新兵運送完畢,當地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錄用和招聘人員應服從征兵需要,不得與征兵爭人員。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軍分區(含警備區,下同)是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人民武裝部是縣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軍事機關的領導下,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
第八條省和市(州)、縣應建立征兵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兵役機關和同級公安、衛生、宣傳、教育、監察、民政、交通、財政、勞動等部門的領導組成,組長由人民政府分管兵役工作的領導兼任,副組長
由兵役機關的領導和政府部門的領導兼任。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征兵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九條市(州)、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民政、交通、財政、監察等部門以及宣傳機關組成征兵辦公室,主任由兵役機關一名領導兼任,副主任由兵役機關的動員(軍事)機構負責人兼任。具體承辦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征兵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上級的征兵命令;
(二)做好兵役登記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征兵的宣傳教育、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及相關工作,負責審定、移交新兵,辦理各種手續;
(三)制定兵員分撥、被服發放、新兵運輸、經費使用等方案,并按規定組織實施;
(四)掌握征兵情況,負責有關征兵的統計和總結;
(五)接待部隊接共人員,協調其與各有關部門共同搞好征接兵工作,協助管理部隊接兵人員;
(六)負責辦理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士官的工作;
(七)完成其它有關事項。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裝部辦理;未設人民武裝部的,應確定一個部門辦理。
第三章兵役登記
第十一條縣兵役機關應在每年九月二十日前,組織基層單位對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根據縣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地區、本單位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適齡公民接到兵役登記通知后,應主動到指定的兵役登記站進行登記,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前往登記的,可由其親屬或所在單位代為登記。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按照兵役機關的要求,對本地區、本單位已經登記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情況初步審查,選定政治表現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作為當年征集的對象。
第十四條基層單位對確定的預征對象,應加強教育,嚴格管理,建市聯系制度,及時掌握其政治和身體條件變化情況。
第四章體格檢查
第十五條征兵時,縣征兵辦公室應根據征兵任務、體格檢查時限和要求,組織安排應征公民進行體格檢查。
第十六條縣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本級征兵辦公室的安排,協助設立體檢站,負責應征公民體格檢查工作。
體檢站應按照《征兵體檢站設置標準》,合理設置科室,配齊體檢器材.完善配套設施,建市合格規范的體檢站。
第十七條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調責任心強、作風正派、有一定實踐經驗的醫務人員參加體格檢查工作,各科體檢主檢醫生由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生擔任。
征兵體格檢查實行崗位責任制。
負責征兵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和有關規定,正確掌握標準,保證新兵的身體質量。
第十八條對經過體格檢查合格的青年由縣統一組織體格復查。潛艇和潛水人員、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空降兵以及其他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全部進行復查;普通兵應當進行抽查。抽查人數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數的三分之一。經抽查,發現不合格人數比較多的,應當全部復查。
第五章政治審查
第十九條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在縣征兵辦公室的統一安排下,由公安部門負責,有關單位予以協助。負責政審工作的人員,應當堅持標準,嚴格把關,確保新兵政治質量。
第二十條政治審查按照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征集兵員政治條件的規定》,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全面審查,重點審查其現實表現和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表現,并填寫《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
對征集到中央警衛團和駐香港、澳門等部隊服役的新兵,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進行政治條件審查,落實專人負責,保證特殊兵員的政治質量。
第二十一條應征公民的戶口審查,主要審查是否在戶口所在地報名應征。屬農業戶口的要查驗所在村民委員會和鄉派出所的證明;屬非農業戶口的要查驗所在居民委員會和街道派出所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應征公民的文化程度審查,主要查清其文化程度是否符合征兵艦定的要求。屬農業戶口的青年,一般應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屬非農業戶口的青年,一般應具有高中畢業以下文化程度。
學歷認可應查驗畢業證書。貧困地區征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確有困難的,報經市(州)征兵辦公室同意,可適當降低要求。
第二十三條政治及有關問題的審查,實行逐級分工負責制和省、市(州)、縣級區域聯審制度。各級負責審查的人員,應根據有關規定,在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的相應欄目中說明情況并簽字。
基層派出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為在當地務工經商的外籍應征公民出具現實表現證明。有關單位在出具證明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第六章審定新兵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應當擇優向縣征兵辦公室推薦預定新兵。
審定新兵時,由縣征兵辦公室召開有體檢、政審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定兵會議,邀請接兵部隊負責人參加,對符合征集條件的應征公民全面衡量,擇優定兵。定兵應嚴格執行征兵命令對征兵數量和質量的要求,嚴禁徇私舞弊。嚴禁調換農業戶幾和非農業戶幾的征集指標,嚴禁批準應征公民從異地入伍。
第二十五條對符合征集條件的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應優先批準其入伍。
第二十六條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愿報名并且符合征集條件的,應優先批準入伍;原就瀆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后要求復學的應準其復學,不愿復學的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待和安置,公安機關應按規定辦理戶籍手續。
第二十七條對初步確定入伍的應征公民,基層單位應公布名單,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應及時調查。對一時查不清或經過查證確有問題的,應予調換。
第二十八條對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由縣征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網時民政部門應發給《優待安置證》。被批準服現役的公民憑入伍通知書辦理注銷戶口等手續。其親屬按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的軍齡起算時間享受軍屬待遇。
第二十九條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民營企業)職工的,由原單位按規定發給工資、獎金及補貼。其家屬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優待。
第七章交接新兵
第三十條交接新兵工作,根據部隊的需要和當年征兵的有關規定,可采取由縣征兵辦公室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去部隊報到或者部隊派人接兵的辦法進行。
第三十一條由縣征兵辦公室派人送兵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擬制送兵計劃,制定具體的送兵方案,做好各種后勤保障工作,與部隊派出的聯絡組商定送兵到達地點、途中轉運和交接等有關事宜;
(二)選派現役干部、公安干部、體檢醫生組成送兵小組,并組織培訓,掌握帶兵的基本知識和各種情況的處置方法,負責將新兵送到部隊的師或旅;
(三)新兵集中后,按照去向統一編好班、排,挑選政治思想好、文化水平高、有一定社會知識的新兵擔任臨時班、排長。并對新兵進行必要的軍事常識、安全知識和思想教育。
第三十二條縣征兵辦公室組織新兵自行去部隊報到時,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擬制新兵自行報到計劃,與部隊派出的聯絡組商定新兵自行報到地點、聯系辦法和接收等有關事宜;
(二)新兵按去向編好班、排、連,并進行組織紀律、安全乘車(船、機)和衛生防病等基本知識教育。挑選政治思想好、文化水平高、有一定社會知識和組織能力的新兵擔任臨時班、排、連長,負責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及時向沿途各軍供站通報新共到達的時間和人數,安排好食宿。
第三十三條由部隊派人接兵時,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接兵人員在當地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的領導下,應積極協助做好征兵工作;
(二)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應熱情接待接兵人員,安排好食宿,主動介紹有關情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關事宜。
第三十四條新兵交接應按新兵出發日期提前一天辦理。由縣征兵辦公室統一編造《新兵花名冊》一式兩份,交接雙方應按新兵名冊當面點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冊》上簽名蓋章,一份交接兵部隊,一份留存縣征兵辦公室。新兵檔案材料和組織介紹信一并交給部隊。縣征兵辦公室對集中的新兵,在起運前應當進行全面觀察,發現因政治、身體情況變化不符合新兵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換,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隊。
第八章新兵被服與新兵輸送
第三十五條征兵開始前,各級征兵辦公室應與接兵部隊聯絡組商定新兵被服發放和運輸計劃。
第三十六條補人解放軍的新兵被服,南省軍區、軍分區后勤部負責制定計劃并調撥到縣征兵辦公室;補人武警部隊的新兵被服,由省武警總隊后勤部負責制定計劃并調撥到縣征兵辦公室。縣征兵辦公室負責在起運前將被服如數發給新兵。
第三十七條兵役機關后勤部門應根據新兵的人數和乘車(船、機)起止地點,會同駐鐵路、航運、民航等部門的軍事代表處,按照有關規定擬制新兵運輸計劃,按時報送全國新兵運輸會議平衡審定。
第三十八條鐵道、民航、交通等部門應根據新兵運輸計劃,及時調度車(船、機),保證新兵在規定時間安全到達部隊。
第三十九條縣征兵辦公室和接兵部隊,應嚴格按照運輸計劃組織起運,對新兵進行乘車(船、機)的安全教育,防止發生事故。
接兵干部應在新兵起運前三天,將新兵運輸《付費憑證》送交指定的車站、碼頭、機場軍運部門,辦埋乘車(船、機)手續,與沿途軍供站聯系安排好新兵的食宿。
新兵起運時,當地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要組織歡送。公安部門應會同駐車站、碼頭、機場的軍事代表共同維護好秩序。送兵、接兵干部和新兵應接受軍事代表的指導。
第九章接收退兵
第四十條部隊按有關規定退回的確屬不符合新兵征集條件的人員,經省征兵辦公室復查或審查確認后,縣征兵辦公室應予接收。退兵的期限為: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批準之日止,身體不合格退兵期為四十五天,政治條件不合格退兵期為九十天。退兵后不再補換新兵。
第四十一條被部隊退回原籍的不符合新兵征集條件的人員,公安機關應準予落戶,原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含各種經濟組織)單位的職工或高等院校的學生,應予以復工、復職、復學。
第四十二條當年征兵工作結束后,縣征兵辦公室應將《新兵花名冊》的副本送交民政部門,作為優撫、退伍安置工作的依據。
第十章經費開支
第四十三條兵役登記和征兵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財政撥款,不足部分由各級地方財政補助,列入預算“兵役征集費”科目。
第四十四條兵役征集費的標準、開支范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征兵辦公室和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征集的新兵,白部隊接收之日起,所需經費南部隊負擔。
新兵被服調撥到縣所需的運輸費用,由省軍區后勤部門和省武警總隊后勤部門負責報銷。
第十一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六條在征兵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積極支持應征青年履行兵役義務的家屬,南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七條征兵工作結束后,各級征兵辦公室應及時將征兵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通報給有關部門和所在單值,各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應把他們在征兵期間的工作實績,作為評比先進、晉職、晉級的條件之一。
接兵人員在接兵期間的表現,由當地兵役機關通報給所在部隊。
第四十八條征兵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亂收費或者玩忽職守,對工作造成重大損失,以及有關人員為應征公民出具假戶口、假學歷等偽證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兵役機關提出處理意見,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應征公民拒絕、逃避服兵役經教育不改的,由縣兵役機關提出意見,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對經教育仍拒絕服兵役的,南縣兵役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處相當于當地一名農村義務兵的家屬三至五年內享受的優待金總額的罰款,同時所在地區的單位不得將其評為勞模、先進工作者或授予其他榮譽稱號;屬在職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予以辭退,或給予開除留用察看直至開除公職的處分。
應征公民入伍后逃離部隊的,當地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原所在單位應責令其歸隊。經教育仍不歸隊,被部隊除名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并按本條第二款規定處罰。
應征公民在征兵期間擾亂征兵秩序,毆打、謾罵征兵工作人員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對冒充軍人身份或征兵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抵制、阻止應征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家長、親友和其他直接責任者,由兵役機關提出意見,歷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依照本章規定所獲得的罰款收入,一律上交財政。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與國家當年征兵命令相抵觸的,以征兵命令為準。
第五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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