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所涵蓋的主要招生類型有:
1.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入學考試的學生:含普通高考學生、保送生、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以下稱為農村學生“自強計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生、少數民族班、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等。
2.華僑、港澳臺地區學生:含通過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入學考試錄取學生、澳門保送生、香港免試生、臺灣免試生、通過澳門“四校聯考”成績錄取學生。
第三條學校的校名為武漢大學(國標代碼10486),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注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八一路299號(郵政編碼:430072)。
第四條學校為公辦、全日制綜合性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并設有博士后科研流動站。
第五條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由校長、分管校領導、紀委書記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并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員會、設立招生辦公室。
第七條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及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及錄取規則等,并對本科招生重大事項做出決策。
普通本科招生委員會是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決策咨詢、民主管理和監督機構,負責研究、審議招生政策和制度,監督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維護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員會要吸納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
招生辦公室設在本科生院,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招生辦公室根據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全校教師和干部中遴選招生工作人員參與學校招生宣傳、錄取工作以及參加部分招生形式(專業)的專業水平考核(考察)及考試工作。
第九條學校實行招生信息公開,通過武漢大學本科招生網(aoff.whu.edu.cn)、武漢大學主頁(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眾平臺、招生宣傳材料等途徑發布招生有關信息、公示選拔及錄取結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分。ㄗ灾螀^、直轄市,下同)分專業招生計劃(以下簡稱來源計劃)編制及使用情況,統籌考慮各省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優質教育資源享有情況、生源質量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來源計劃。
第十一條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省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的問題,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
第十二條學校實行專業招生計劃動態平衡機制。對于社會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專業,可適當增加招生計劃;對基礎學科或就業形勢好但報考人數少的專業,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對個別社會需求量小、學生報考少的專業,學校可調整其招生計劃,對其采取減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辦法。
第四章 入學考試(考核)
第十三條普通高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國家專項計劃、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文化統考)、強基計劃、農村學生“自強計劃”考生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農村學生“自強計劃”考生還須參加我校組織的測試或選拔。藝術類考生必須參加生源省份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相關專業統考,我校藝術類各專業錄取時認可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相關專業統考成績為專業考試成績,不再組織?。
華僑、港澳臺地區學生按照當年國家及我校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對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農村學生“自強計劃”考生等進行遴選和考核測試,測試時間、方式、要求及有關事項以當年招生簡章為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投檔方式),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進檔學生若服從專業調劑且沒有其他受限性條件予以錄取,原公布計劃中未完成的計劃采取征集志愿錄取。根據各省平行志愿模擬投檔情況,我校分省增加計劃原則上不超過原計劃的5%,增量計劃中因考生不服從調劑等原因造成計劃無法完成時,增量計劃收回。
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農村學生“自強計劃”考生的招生計劃及調檔名單由學校向考生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另行提供。
第十六條在實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投檔方式),當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時,學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報考考生,但提檔人數不超過我校在該省剩余招生計劃數,且只能錄取在該批次該類型該省尚有空額的專業。
第十七條錄取時,對于按照國家政策及省級招生委員會規定可增加分數投檔的考生,除不做分省計劃的特殊類型考生外,我校認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八條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實行分數優先的辦法。高考成績(含政策性加分,下同)相同時,考生高考總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優先錄取;考生高考總分也相同時實行同分取齊,即適當調整該省的分專業計劃,將處于競爭關系的同分考生都錄取到競爭專業。進一步尊重考生專業意愿,若考生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我校招生計劃填滿專業志愿(專業志愿需不相同)且志愿合理,則盡量滿足考生專業志愿。否則,服從調劑的進行調劑錄取,不服從調劑的予以退檔。
在江蘇省,我校對普通高考考生的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AB+及以上,對獲得高水平藝術團資格的考生,其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2B及以上;所有考生的必測科目等級要求均為4C1合格。分專業錄取時,我校采用“先分數后等級”的辦法,即按照考生投檔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投檔分數相同時,考生高考總分高者優先錄取;若考生高考總分也相同時按選測科目等級高低排序,相關科目等級高者優先錄取,相關科目理工類為物理,文史類為歷史;考生選測科目等級也相同時以同分取齊為原則,滿足處于競爭關系考生的專業志愿。其他類別考生的測試科目等級須不低于江蘇省招辦的有關規定。
在內蒙古自治區,我校實行分數優先(分數清)的錄取辦法。
外語語言文學類專業除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另有規定外,口語不做要求。
建筑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只錄取明確填報有該專業志愿的考生。
馬克思主義理論類專業在提前批次招生,只錄取明確填報有該專業志愿的考生,考生高考成績須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線。
對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一本線指相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部分特殊類型相應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十九條我校各專業不限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但學生進校后均須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并達到相應水平。
第二十條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并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我校據此制定的《武漢大學關于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另文公布)。
第二十一條保送生、藝術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農村學生“自強計劃”按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當年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二條在內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業的定向生只錄取明確填報定向專業志愿的考生,且限招應屆生,在學校投檔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降低40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但考生的高考總分須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一本線。
第二十三條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四條華僑及港澳臺地區考生的錄取辦法按聯招辦及學校有關招生簡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我校不予錄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二十六條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書本費及各種證件(卡)工本費等費用,具體標準和辦法按湖北省物價部門的批復執行。
第二十七條新生戶口遷移遵循自愿原則。
按國家有關規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生等入學前須先辦理有關手續,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對其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原戶籍所在地。
新生入學后需要修改相關信息的,按武漢大學學籍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新生可根據其高考成績以及在中學階段的表現參加武漢大學新生獎學金的評定。具體評獎辦法按照《武漢大學本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實施。
第三十條學校對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可持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證明向學校學生工作部申請辦理學費緩交手續;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三十一條藝術類學生、強基計劃學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以及建筑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馬克思主義理論類、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類、護理學專業中通過降分錄取或征集志愿錄取的學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外語類保送生不得轉入非外語類專業學習。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規定的課程,德、智、體、美、勞等各方面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武漢大學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按照《武漢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我校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或相應學位證書。
第三十三條我校本科招生網站:aoff.whu.edu.cn,咨詢電話:027-68754231,wdzsb@whu.edu.cn,學校紀檢監察部門電話:027-68753835。
第七章 違規行為處理
第三十四條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我校組織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試(考核)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將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學校工作人員在招生工作中有瀆職、違規、違紀、違法等行為的,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會同學校招生部門調查、核實后,依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將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在招生考試工作中違反國家及學校的相關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失職瀆職、破壞招生秩序的學校二級單位,學校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等處理;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及未盡事宜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授權單位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學校原有的關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簡章與本章程相沖突時,以本章程為準。
江漢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及
時間:2024-07-12 11:0:20江漢大學本科招生網登錄入
時間:2024-07-12 09:0:40中南民族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1 10:0:34三峽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及
時間:2024-07-11 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