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湖北工程學院(國標代碼10528)。 學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號。
第三條學校為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主管部門為湖北省教育廳。
第四條學校實行學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在學校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并頒發湖北工程學院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湖北工程學院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條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我校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委員會、招生辦公室,招生監察辦公室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領導與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員會是咨詢機構,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和指導學校各部門、各院(系)參與招生工作;招生辦公室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招生監察辦公室負責對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監察。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七條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以下簡稱“省”)生源及錄取情況,統籌考慮,科學、合理地編制招生來源計劃。
第八條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省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的問題,預留計劃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
第九條學校實行專業招生計劃動態平衡機制。對于社會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專業,可適當增加招生計劃;對個別社會需求量小、學生報考少的專業,學校實行減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辦法。
第四章入學考試
第十條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第十一條藝術類、體育類考生必須參加所在省專業統考(聯考)且達到合格要求。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各省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1.2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1.05以內。
第十三條當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時,學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報考考生,但人數不超過我校在該省剩余招生計劃數,且只能錄取到尚有空額的專業。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計劃調至其它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四條對于按照教育部及省級招生委員會規定可增加分數投檔的考生,我校認可其加分。
第十五條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成績采用考生所在省統考(聯考)專業成績。
第十六條確定錄取專業時,實行“分數優先”的辦法,無志愿級差。若省招辦對排序規則作出了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若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按以下規則執行。
文理類:按投檔成績排序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確定優先順序。在江蘇省采用“先分數后等級”的辦法。在內蒙古自治區采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辦法。
藝術類:按(文化成績×40%+專業成績×60%)計算后的綜合成績排序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時專業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體育類: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文化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考生所填報專業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錄取到尚有空額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學校對考生身體狀況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條學校不限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但學生進校后須在英語、日語或法語中任選一門作為第一外語。
第六章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二十條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書本費及各種證件(卡)工本費等費用,具體標準和辦法按物價部門的批復執行。
第二十一條新生應在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在報到日以前向學校辦理請假手續或由家人代辦入學手續。逾期二十日未辦理入學手續者(以錄取通知書規定的報到時間為準),視為其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將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凡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三條學校建立了完善的貧困學生資助體系,通過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生源地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社會資助等方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聯系方式
招生咨詢電話: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傳真:0712-2345668
學校紀檢監察電話:0712-2345281
學校網址:www.hbeu.cn www.hbeu.edu.cn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各省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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