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工程大學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疲ǜ呗殻⿲W生(以下簡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提高學生的創新、創造與創業能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學校堅持教育、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努力培養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等經濟資助所設定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學校錄取通知書,在學校規定報到時間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并附原單位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招生工作部門請假,假期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入學資格、健康狀況等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提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時間持學生證、繳款單到所在院(系)辦理注冊手續。學生注冊后方可獲得在校繼續學習的資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到所在院(系)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注冊期為20個工作日。暫緩注冊期內學生各類教學環節的學習以自主學習為主,學校不再組織任何形式的補課。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按照《武漢工程大學助學貸款實施細則》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具體程序和手續按《武漢工程大學學生注冊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學校設置的各類課程和各教學環節均規定一定的學分,學生必須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和最低總學分方能畢業。
第十二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和各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作為學生是否完成學業的依據,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課程考核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記分。按照培養方案規定學完某門課程,成績不低于60分者,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成績低于60分者,不能獲得學分。
課程考核成績評分以學期末考核成績為主,平時考核成績所占比例因課程而異,一般控制在30%以內。
第十四條正常升級學生(含休學)在校期間理論課程給予三次考核機會;除畢業設計(論文)外的實踐教學環節給予二次考核機會。課程正常考核成績低于60分者,按照《武漢工程大學課程補考、重新學習管理規定》執行;畢業設計(論文)未獲得學分者按《武漢工程大學結業生、畢業生回?荚嚬芾硪幎ā穲绦。
第十五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一切教學活動。不能參加者應事先向學生所在院(系)或單位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缺席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未經批準缺席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計劃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該門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
第十六條學生嚴重違反課程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視為無效,以“零分”計,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學生因病或其他正當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核,必須在課程考核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緩考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經院(系)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核備案,辦理補考手續。補考安排在下一學期開學前一周進行。
第十八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按照《武漢工程大學學生操行評定辦法》,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九條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對身患疾病或有某些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體育運動課者,可持校醫院診斷證明,向學校體育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核備案,改上保健理論課。
第二十條學生申請課程免修按照《武漢工程大學學生課程免修管理細則》辦理。
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任選課和實踐性教學環節等課程或環節不得申請免修。
第二十一條主修專業成績優良的本科學生,經本人申請,所在院(系)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可同時輔修第二學位課程。具體按照《武漢工程大學雙學位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學生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
(一)確有專長,并有相關的成果證明者;
(二)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者;
(三)第一學年平均學分績在本專業排名前5%者;
(四)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原因或困難,經學校認可者。
第二十三條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四條被我校錄取的學生應當在我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六條學生轉專業、轉學由教務部門辦理。具體程序和手續詳見《武漢工程大學學生轉專業管理規定》和《武漢工程大學學生轉學管理規定》。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七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博士研究生為6年,碩士研究生為5年,本科生為6年,?疲ǜ呗殻┥鸀5年。
第二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累計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經學校認可應當休學者。
第二十九條休學時間以一年計算,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條休學學生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需本人申請,院(系)同意,因病休學學生還需持校醫院同意休學證明,經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辦理休學手續。
(二)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三)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照《武漢工程大學學生公費醫療管理規定》執行;
(四)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五)學生經批準休學后均不得住校,不得隨班聽課和參加課程考核。
第三十一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學生休學期滿,應提前兩周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復學,經院(系)同意到學生管理部門辦理復學手續,復學的學生編入原專業相應的低年級學習。
(三)休學期間,休學學生如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學校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三十二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節 升級、留級
第三十三條學生學完本學年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并達到學業要求,準予升級。
第三十四條專科(高職)學生一學年累計有五門及以上課程考核不及格者,予以留級。
第三十五條實行學年學分制的本科生,學生所修課程學分未達到每學年或當學年累計規定的最低學分數,予以留級。
年 級 | 一 | 二 | 三 | 四 |
每學年獲得的最低學分 | 23 | 27 | 27 | 27 |
當學年獲得的累計最低學分 | 23 | 56 | 89 | 122 |
第三十六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留入下一年級學習的機會最多兩次,且同一年級只能留級一次。
第六節 退學
第三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應當留級而不愿留級的;
(二)在同一年級達到第二次留級條件或休學、留級累計超過兩次的;
(三)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八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退學決定書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學決定書無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內公告,公告期為30天,公告期滿視為送交。
第三十九條退學的本?茖W生,在退學決定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自退學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六條辦理。
第七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一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后可參加重新學習、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或補做畢業設計、論文、答辯等,合格后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未辦理相關手續者,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授予其相應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四條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四十六條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注冊。
第四十七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學校發給其輔修專業證書;對輔修跨學科門類專業且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另授予其相應的學位。
第四十八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明、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明、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追回并報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九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五十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學校鼓勵學生通過正常渠道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通過校領導接待日、學生代表提案、校長信箱、聽證會等途徑、方式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十三條學生個人及學生團體開展活動、出版刊物以及邀請校外人員到學校進行社會政治和學術活動,應當得到學校有關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開展相關活動。
第五十四條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由校團委負責學生團體的審核、指導和管理等工作。
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照學校成立學生團體的有關規定提出包括團體宗旨、章程、規模、負責人和活動內容、范圍、方式等內容在內的書面申請,報校團委審核,主管校領導批準。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校禁止成立非法組織。
第五十五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條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開展或參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學生應當樹立心理健康意識,正確處理好環境適應、自我管理、學習成才、人際交往、戀愛情感、求職擇業、人格發展和情緒調節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
第五十七條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學校將社會實踐納入學校教育教學總體規劃和教學大綱。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十八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依法予以勸阻或者制止。學生不聽勸阻或在學校不知情的情況下組織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除學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外,違反法律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守網絡道德規范,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管理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條學校推廣普及普通話,使用規范化漢字。學生要學習使用普通話和規范化漢字,在教育、教學、宣傳、會議等集體活動中應使用普通話和規范化漢字,使普通話成為校園語言。
第六十一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自覺接受學校住宿的統一安排和管理,自覺維護宿舍的安全、衛生;不得自行調換、出租、出借宿舍床位;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不得留宿外來人員和異性。
學生確有特殊情況需自行安排住宿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十二條學生應當主動接受學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自覺遵守學校的安全制度,學習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提高自我防范能力,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
第六十三條學生組織課外集體活動應注意人身財產安全,組織者應承擔相應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責任。
第六十四條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事故時,在場學生有義務保護好現場并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工作,還應及時將情況報告給學;蚬膊块T并協助調查。
第六十五條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事故處理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六條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文體活動、社會服務和社會工作等方面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學生及學生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七條學校對學生及學生組織的表彰和獎勵(以下統稱學生獎勵),分為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精神鼓勵主要包括口頭表揚、通報表彰、授予榮譽稱號和頒發獎章或者證書等;物質獎勵主要包括頒發獎學金、獎金和獎品等。
第六十八條學生獎勵以學生現實表現和綜合測評為依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評選條件和程序進行。
學生對獎學金、助學金評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相關職能部門書面投訴。
第六十九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除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外,學校根據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十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要本著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原則;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七十一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第七十二條學生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二)嚴重警告,6個月;
(三)記過,12個月;(四)留校察看,12個月。
第七十三條學生在受處分期間取消評優評先及獎助資格,不予發展為中共預備黨員。若受處分的學生是中共預備黨員的,按照組織程序審核,報校黨委批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若受處分的學生是中共正式黨員的,按照組織程序,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給予相應黨內紀律處分。
受處分學生在處分期滿后恢復正常學生權利。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的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學生在留校察看期經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間犯有嚴重錯誤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十四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手續離校,學校將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學校自動注銷其在校內的各種關系。辦理手續后,逾期不離校者,學校保衛部門依照規定勸其離校。
第七十五條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生本人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七十六條學生受處分以后,按照學校有關規定或法律程序可以撤銷原處分決定,也可以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向學校申請提前解除處分期限。
第六章處理與申訴
第七十七條學校對學生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分等處理決定,應出具相應的決定書。決定書應寫明處理意見、學生的基本情況、認定的事實、處理的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程序和期限。退學、開除學籍的決定書報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決定書一般直接送達本人,處分決定書自送交之日起生效。無法直接送交的,采取留置、郵寄和公告三種方式中的一種送交學生。
學生拒絕接收決定書的,采取留置送達方式。送達人應當邀請學生所在班級的班主任或班長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把決定書交于見證人,即視為送達。郵寄用掛號信,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告在校內宣傳欄或者學校相關網站上發布,公告期為30天,公告期滿視為送交。
第七十九條對學生作出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決定的,由學院提出建議,經學生處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同意后,報主管校領導批準。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決定,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建議,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凡考試違紀行為由學校學生考試違紀處理委員會審議,對學生作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考試違紀處理委員會研究決定,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學生考試違紀處理委員會由主管校領導、紀委、學工部、教務處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八十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八十一條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日常辦公機構設在學校監察處。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有關學校領導、監察處負責人、法律專家、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
第八十二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學校送達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時未提出申訴者,視為認可處理或處分決定。
第八十三條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遞交書面的申訴書。申訴書應載明下列內容:申訴人的姓名、所在院(系)、專業和年級、住所、聯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
第八十四條申訴委員會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并告知申訴人,需要變更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八十五條申訴人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湖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六條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在復查決定作出之前,申訴人可以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書面要求撤回申訴,撤回申訴的,視為未提出申訴。在申訴期內,不停止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七章附 則
第八十七條對接受繼續教育的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八十八條本規定有關內容由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九條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漢工程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江漢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及
時間:2024-07-12 11:0:20江漢大學本科招生網登錄入
時間:2024-07-12 09:0:40中南民族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1 10:0:34三峽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及
時間:2024-07-11 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