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發揮學生專業特長、發展學生個性、提高學生學習自主性、積極性,培養具有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省教育廳關于普通高校轉專業有關工作的通知》(鄂教學[2014]4號),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一、轉專業的原則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能完成所轉入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及學分、滿足培養目標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院應當優先考慮。學生轉專業每學期期末集中審批一次,審批結果于下學期開學公布。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不予轉專業的)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不予轉專業)的;
(二)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申請改換專業的;
(三)受學院記過及以上紀律處分、且尚未解除處分者;
(四)由藝術體育類專業申請轉入普通類專業的,或由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專業轉入非外語類專業的;
(五)應予退學者;
(六)無正當理由者。
二、轉專業的辦理程序及辦理注意事項
(一)學生轉專業,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教務處的轉專業申請表,經學生所在學部和擬轉入學部審核,教務處批準后辦理。
(二)若轉入專業學費標準高于原專業者,須補足當年學費,以后按轉入專業標準交費;若原專業學費高于轉入專業學費,則已繳費多余部分抵轉入專業下學年部分學費。
(三)轉入新專業的學生原領教材自行負責處理;在新專業學習所需的教材由教務處補訂。
三、轉專業學生學籍管理
(一)轉專業學生若必修課程和限選課程所取得學分總和不足轉入專業同年級的必修課和限選課學分總和的二分之一時,應編入轉入專業的下一年級繼續學習。
(二)轉專業學生的學分折算:
1、學生原修的課程與轉入專業相同的必修或限選課程所修的學分仍然有效,可按轉入專業的學分標準計算。
2、原所修課程不是轉入專業的必修或限選課程,所取得的學分可作為選修課學分。
3、學生轉入新專業后,所缺必修或限選課應當循序漸近地進行補修(按照補修、高修規定),只有完成轉入專業培養計劃規定課程的學分才能畢業。
四、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轉專業暫行規定》(城院教字[2007]04號)即日起廢止。
五、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信息工程學部、經濟與管理學部、城建學部、土木工程(本科)、工程管理(本科)、建筑工程技術(專)、工程造價(專+本)、工程測量技術、建筑與城市規劃系、環境工程系、機電工程學部、人文學部、醫學部、藝術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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