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龍 江 司 法 警 官 職 業 學 院 招 生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學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教育部和黑龍江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學院辦學實際,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院招生工作嚴格實施“陽光工程”,全面公開招生信息,接受學院紀檢監察部門和廣大考生的全程監督,以保證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規范有序地進行。
第三條 學院全稱:黑龍江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國標代碼:12728)。
第四條 學院辦學類型及層次為公辦普通高等職業院校(?疲⿲W制3年。學習形式為普通全日制。學生學業期滿成績合格并符合畢業條件者,獲得教育部電子注冊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職(?疲┊厴I證書。
第五條 辦學地址、網址及微信公眾號:
學院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路503號
學院網址:http://www.hljsfjy.org.cn
微信公眾號:hsjy12728@126.com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要求,學院成立招生工作指導處,專門負責執行學院招生政策,處理招生工作事項,具體組織實施學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條 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私自從事涉及學院招生的任何事宜。
學院招生咨詢電話:0451-88079117 、88079106
第三章 招生政策
第八條 報考學院的考生應當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的相關規定,參加黑龍江省普通高等院校統一招生考試。
第九條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培養工作的意見》,司法行政機關將提高司法警官院校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畢業生入警比例。黑龍江省司法廳等六部門于2020年4月聯合印發文件,明確按照當年(即學院學生完成3年學業畢業當年)省直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招錄計劃數的30%-40%左右,面向當年中央司法警官學院(2023年我省籍應屆畢業生46人)和黑龍江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應屆畢業生進行招錄。這一新政的實施將使學院畢業生的錄警入闈比例以及實際錄取人數得到顯著提高。
第十條 學院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招收黑龍江省內考生和內蒙古考生,考生應當參加本省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組織的面試、體檢、體能測試和政審考察,通過者方可獲得錄取資格。體檢、面試、體能測評及政治考察的相關要求詳見黑龍江省招生考試信息港發布的通知。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進行嚴格復查,發現有不符合錄取條件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學生入學后單獨編班且直至畢業不得轉專業,實行“警務化”和“雙考核制”(即警務化教育管理考核及學習成績考核同時合格方可畢業),并按照學院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淘汰”等管理制度。非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不得合并到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中,非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學生不得轉到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學習。
第四章 招生專業及錄取批次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警察類招生專業4個,即刑事執行、刑事偵查技術、罪犯心理測量與矯正技術、司法信息安全。
非司法行政警察類招生專業4個,即司法信息技術、司法警務、法律事務和法律文秘。
第十四條 學院招生錄取分2個批次,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安排在高職?铺崆芭武浫,非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安排在高職專科普通批次錄取。
第十五條 招生計劃及錄取批次以省教育廳最終批復為準。
第五章 錄取原則及監督機制
第十六條 學院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規定,認真貫徹普通高校招生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學院按照省教育廳規定的投檔比例、平行志愿的錄取原則,從提檔考生中根據考分高低及綜合條件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為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第十九條 錄取結果通過黑龍江省招生考試信息港發布,考生可進行網上查詢,亦可電話咨詢。
第二十條 招生的全過程由學院紀檢監察部門實施監督,并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凡在招生中違規的工作人員,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嚴肅處理。
申訴、舉報電話:0451—88079140
舉報郵箱:jw88079143@163.com
第六章 學費及獎學金
第二十二條 學院根據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改革和發展委員會下發的有關文件規定,收取學費5600元/年.生。
第二十三條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按照黑龍江省教育廳核準比例,特別優秀學生可享受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生),品學兼優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享受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2300-4300元/年)。
第二十四條 學院設立特困生資助專項基金,用于資助特別困難學生,每學期從特困生基金中撥出部分資金按一定比例、標準、程序發放給特困生。
第二十五條 學校協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辦理在校期間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入學后申請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即行廢止,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院招生工作指導處負責解釋。
哈爾濱理工大學轉專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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