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是從我們出生開始就需要做的事情,選擇一個好的大學很重要,選擇一個好的專業更加重要,因為這會影響自己一生的職業道路。如果進入大學之后,發現自己的專業并不適合自己,也不適合未來的發展,那么在大學里可以轉專業嗎?如何轉專業呢?轉專業申請條件有哪些?本文小編整理了一下相關內容,一起去看看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哈爾濱商業大學章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哈爾濱商業大學在籍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踐行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學校奉行“求真至善,修德允能”的校訓,堅持育人為本的工作原則,培養基礎扎實,具有創新意識、創業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應用型、復合型高級專門人才。
第四條 學生要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理論體系,深入學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共同理想;要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要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要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要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學校實施學生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可向學校、黑龍江省教育廳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凡屬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按照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并附相關證明向學校招生工作部門請假,請假期限不能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未報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采用院校兩級復查方式,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享受高考加分政策是否真實;
(四)享受農村和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政策的報考資格是否真實;
(五)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六)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七)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八)對口升學、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學生是否取得前置學歷。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學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和休學學生的待遇,學校只發給“保留入學資格證明”,學生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學校復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其所屬學院辦公室辦理注冊手續,不得由他人代為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并辦理暫緩注冊手續,否則按照曠課處理,請假期限不能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注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取消其注冊資格并按自動退學處理。除學校確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外,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學校確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由學校協助申請貸款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再予以注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家庭發生突發事件者,經所屬學院審查批準,確認暫緩交納學費并報學校有關部門備案后,方可予以注冊。
第十三條 本科新生入學時由各學院統一組織填寫《哈爾濱商業大學在籍學生(學籍)登記表》,此表一式兩份,一份裝入學生檔案,一份在學生畢業時以學院為單位移交學校檔案館。
第二節 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十四條 博士生學制一般為三年,學習年限為三年至六年;全日制碩士生學制一般為三年,學習年限為三年至五年;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學制一般為二年,學習年限為二年至五年;非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學制一般為三年,學習年限為三年至五年。
本科生基本學制為四年,學校實行彈性學制,即修業年限一般為三年至七年,休學創業學生修業年限最長為八年。
第三節 請假與考勤
第十五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和學校統一組織安排的教學活動和課外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病假需附學校指定醫院和學校醫務部門診斷書;事假需附相應證明。
第十六條 請假期限為三天以內的,由輔導員準假;請假期限為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的,由學院主管領導準假;請假期限為一周以上二周以內的,由學院主要領導批準;請假期限超過二周的,由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學校學生處、教務處或研究生學院批準備案;請假期限達到本學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到學生處或研究生學院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請假期滿,必須按時返校銷假。確因某種特殊原因不能返校者,學生應在假期未滿前申請續假。續假未獲批準者,必須按時返校。無故不返校者,按照曠課處理,根據學校有關規定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本科學生某門課程累計缺課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原則上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核,該門課程按零分計,必須重修。
第四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九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采用以測試研究生實際學習效果為目的考核方式,通過對研究生課堂教學參與程度、課程實際學習效果等考核,采取切實多樣的考試方式。課程成績達到相應學科培養方案要求方能獲得課程學分。補考或重修通過的課程,成績登記為相應學科培養方案要求的最低及格分數,同時備注“補考”或“重修”字樣;符合課程免修條件的研究生可提出免修申請,經核準后,可免修該課程,但須參加期末考試,成績登記為期末考試卷面成績,同時備注“免修”。
第二十條 學校本科教育試行學分制管理。本科學生需根據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規定,參加課程及其他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本科學生所修課程均應考核,考核成績合格者,可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己顺煽冇浫氡救顺煽儥n案。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的學分,經學校審核認定,予以承認。
第二十二條 本科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寫出評語,并對學生誠信狀況做出鑒定。辦理貸款的學生,學校及貸款經辦銀行將其貸款返還狀況進行網絡公示,以對學校、社會和貸款經辦銀行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科生因個人原因(因病影響出行、直系親屬病危、錄用面試等)不能正常參加期末考試,可以申請緩考,其緩考總成績超過80分的按80分記載,低于80分的按實際成績記載;五級制成績最高按“良好”記載,低于“良好”的按實際成績記載。本科生因公(代表學校參賽、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等)辦理緩考的學生,緩考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
第二十四條 學生嚴重違反課程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學校將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處理結論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良好,可申請重修。
第二十五條 本科學生可以申請經本校審核同意后的他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可以參加本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以上課程成績(學分)予以承認。
第二十六條 本科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本專業的學術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五節 免修、自修、補考與重修
第二十七條 認真參加課程學習但課程成績不合格,研究生可以申請補考。對課程缺交作業達三分之一、缺課三分之一或者學校教學檢查缺課2次以上者,缺交實驗報告或實驗成績不及格者不準許其參加課程考核,應予重修。補考和重修手續由研究生本人在開課學期開學后第一周內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由學院審查其資格與條件,確認屬實后統一報研究生學院培養辦核實并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科學生免修、自修、補考與重修。
(一)免修:凡在前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3.3的本科學生,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中,通過自學或者其他途徑已經掌握了某門課程的相關知識,由本人申請,學校單獨組織考試,成績達到80分或者良好以上準予免修,并給予該課程同樣的學分,成績按照免修考試成績計算。
政治理論、體育、軍訓、實驗課程及實踐環節不能免修。
免修須提交書面申請,提前一學期辦理審批手續。
(二)自修:凡在前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3.3的本科學生,在選修某門理論課程后,根據學習能力和需要,經本人申請,學院審核,教務處審批,可不參加該門課程的聽課而采用自修方式學習。學生自修必須按照課程的要求完成作業、實習、實驗,并按時參加期末考試。
(三)補考:學生課程考核總成績(含期末考試成績與平時成績等)不及格,可參加下學期初學校統一安排的補考考試。實踐教學環節沒有補考考試,直接參加重修。
(四)重修:參加重修的學生包括以下四種:
1.參加補考、緩考考試成績60分(不含60)以下的學生;
2.曠考或被認定為違紀、作弊的學生;
3.成組選修課成績不合格的學生可以在同組中另選,也可以選擇重修;
4.專業任選課成績不合格的學生可以改修、放棄,也可以選擇重修。
(五)體育課為學生必修課,考試成績(含補考)不及格者應參加重修。體育課的成績可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因身體原因不能上體育課的,需持學校指定醫院的證明報教務處并經主管校長審批,可免于跟班上課,但必須參加任課教師指定的活動,經考核及格,給予相應的成績和學分。
(六)同一門課程最多重修兩次。
第六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九條 本科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入學一年后,學習成績優秀的;
(二)應征入伍退役復學和休學創業復學,因自身情況申請轉專業的;
(三)在某專業領域確有興趣和專長并有突出表現的;
(四)由于身體原因無法在原專業學習的;
(五)因降級或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復學以后,原專業未連續招生的。
第三十條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學校學習或者不適應學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一條 本科學生轉專業與轉學具體要求按照《哈爾濱商業大學普通本科學生轉專業和轉學管理辦法》執行,研究生轉專業與轉學執行黑龍江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研究生轉學和轉學科(專業)管理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
第七節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治療休養時間累計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在學期內因請病假而缺課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因特殊原因,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四)因家庭發生某種特殊事件并確認而不能繼續完成學業的;
(五)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
(六)因創業申請休學的。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限,因病須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學校批準,可延續休學一年,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四條 休學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的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其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學生休學療養,費用自理;
(四)學生休學期間,不得住校,不能隨班聽課或參加考試。
第三十五條 學生休學手續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寫明休學的原因,到所在學院領取并填寫休學申請表;
(二)學生(或家長)持申請表與相關證明材料(因病休學須提供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和學校醫務部門的診斷證明),由學生所在年級輔導員和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到學生處辦理休學手續;
第三十六條 學生復學手續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于開學后兩周內持有關證件,向學校申請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必須由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提供診斷,證明已病愈并能堅持正常學習,經學校醫務部門復查合格并開具診斷,方可申請復學;因其他原因辦理保留學籍的學生,須持相關證明材料,方可申請復學。如原休學專業變為按專業類招生,在專業類分流前復學的,在專業類中插班修讀,專業類分流時,不參加專業選擇,直接進入原休學專業學習。如因學校招生專業變化,無原休學專業,復學到學校指定的相關相近專業。
學生申請復學,由學生所在年級輔導員和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到學生處辦理復學手續。
(二)申請復學的學生,學校對其進行復學資格審核。
(三)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可取消復學資格,按退學處理。不按規定日期辦理復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復學后,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不予負責。
第三十八條 休學的學生,應在批準休學后五個工作日內到相關部門辦理休學手續,未經批準,逾期不辦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八節 退學與試讀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學:
(一)一年級學生(含專升本)學年累計修讀課程所獲得的學分未能達到本學年應修得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含補考通過學分)的二分之一;其他年級學生每學期修讀課程所獲得的學分未能達到本學期應修得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含補考通過學分)的三分之一,或逐學年累計(休學時間除外)所獲得學分未能達到逐學年累計應修得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含補考通過學分)的二分之一;
(二)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條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證明送交學生本人或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同時報黑龍江省教育廳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學生退學的相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的本科學生,應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內辦理完退學手續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三)經確診為精神病、癲癇、麻風或患有其他嚴重疾。ê馔鈧麣垼┱撸杉议L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四)退學學生學校發給其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
(五)取消學籍、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四十二條 本科生試讀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試讀只限于因學習成績原因,按學校規定應退學,即一年級學生(含專升本)學年累計已取得學分未能達到規定學分標準二分之一、其他年級學生學期累計已取得學分未能達到規定學分標準三分之一或逐學年累計已取得學分未能達到規定學分標準二分之一,但本人愿意繼續在校學習、完成學業的本科學生;
(二)試讀的學生編入下一個年級進行管理,試讀成功后不恢復到原年級;
(三)試讀以一年為期,每個學生最多可以試讀兩次。經過兩次試讀的學生,學習成績再次達到本條第一款標準的,必須辦理退學手續;
(四)辦理程序:每學期開學四周內,各學院教學秘書根據考試成績進行學業清理,形成試讀學生名單,學院領導簽字確認并加蓋學院公章后,上報教務處;由教務處將審核后的名單轉給學生處;學生處組織各學院統一辦理相關手續;
(五)學生試讀前已修得的學分繼續予以保留,原所修考核不及格的課程需重新選課學習,免除原不及格記錄,以重新修得的成績予以登記;
(六)試讀學生需按修業年限分年度繳納學費,學費標準與其試讀所在專業的學生收費標準相同;
(七)試讀期間受到記過及記過以上處分者,直接取消試讀資格,予以退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因故死亡須由學生所在學院持《哈爾濱商業大學注銷學籍申請表》及學生死亡證明到學生處辦理注銷學籍手續。
第九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四條 在籍本科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并達到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要求,準予畢業,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一)在修業年限內,學生修完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及實踐環節,考核成績合格,獲得全部學分,可取得畢業資格并準予畢業。
(二)本科學生在基本學制年限內提前一年修滿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學分,符合畢業條件者,經批準可提前一年畢業。
(三)本科學生在基本學制年限內提前半年修滿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批準可先工作實習半年,而后返回學校參加當年的畢業生注冊。
(四)本科學生由于學習困難或特殊原因,不能在基本學制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學業者,可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必須在上一學期末提交,由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后報教務處、學生處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雖未達到畢業要求,但在校學習時間累計已達到學校規定的年限,不允許延長修業年限。
第四十五條 在籍本科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及實踐環節,但因個別課程或實踐環節考核不及格,而累計獲得學分達到總學分的三分之二者,予以結業,學校頒發結業證書。結業生換發畢業證書,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因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不及格而結業者,補做畢業實習報告、畢業論文(設計)并參加答辯成績及格后,可獲得畢業資格并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條件授予者,授予學士學位。
(二)因個別課程考核不及格而結業者,允許在結業后重新參加考試,考試及格,以結業證換發畢業證,但不授予學士學位。
(三)結業學生課程重考的質量要求與在校本科學生相同?荚嚢凑諏W校規定的方式進行。重考(重做)不及格以及不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補換畢業手續的,學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碩士或博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七條 研究生在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課程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退學學生在校學滿一年以上,發給肄業證書,不滿一年者,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十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學位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學位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學位電子注冊。
第五十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校有關學位授予規定的畢業生,可授予相應學位。
第五十一條 在校學習期間,按規定修讀輔修學士學位,符合輔修學士學位授予規定的學生,可申請授予輔修學士學位,詳見《哈爾濱商業大學本科生輔修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黑龍江省教育廳公告證書無效。
第五十三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五十四條 學校、學生要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五十六條 學生要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有關部門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要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六十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六十一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將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二條 學生要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六十三條 學生要遵守《哈爾濱商業大學學生住宿管理辦法》《哈爾濱商業大學住宿學生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五條 對學生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辦法。表彰和獎勵的方式有: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章、獎品或設置不同等級的獎學金等!叭脤W生”、“優秀學生干部”的事跡材料以及獲獎《登記表》收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
學校對學生的獎勵具體按照《哈爾濱商業大學關于評選先進班集體、三好學生及優秀學生干部暫行辦法》《哈爾濱商業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試行)》《哈爾濱商業大學本科生獎學金評定辦法(試行)》《哈爾濱商業大學關于評選優秀團支部、優秀團員及優秀團干部暫行辦法》等實施。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要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七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十八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要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七十一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要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七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要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做出處分或處理,要出具處分或處理決定書,直接送交學生本人,并填寫《哈爾濱商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登記表》,按照有關程序備案。開除學籍的學生處分決定文件由學校報黑龍江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十四條 學校出具的處分決定書包括學生基本信息、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依據及期限,并告知學生申訴途徑及申訴的期限等內容。
第七十五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期限原則上為12個月,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七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處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要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若無異議,應在七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手續并離校,其檔案退回學生家庭戶籍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七十七條 學校成立“哈爾濱商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和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委員會主任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擔任。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受理申訴、調查取證、宣布復查決定等事宜,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校辦公室。
第七十八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或者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分或者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七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的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八十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黑龍江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一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黑龍江省教育廳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對在學校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哈爾濱商業大學學生管理規定(試行)》(哈商大〔2020〕83號)同時廢止。學校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八十四條 本規定解釋權在學校學生處和教務處。
學院 | 專業 |
---|---|
經濟學院 | 經濟學類(經濟學、經濟統計學、商務經濟學) |
經濟與貿易類(國際經濟與貿易、貿易經濟) | |
統計學 | |
管理學院 | 物聯網工程 |
物流管理與工程類(物流管理、物流工程) | |
寶石及材料工藝學 | |
質量管理工程 | |
商務學院 | 工商管理類(工商管理、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 |
會展經濟與管理 | |
會計學院 | 工商管理類(會計學、審計學、財務管理) |
會計學(本碩班) | |
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 | 財政學類(財政學、稅收學) |
公共管理類(行政管理、勞動與社會保障) | |
金融學院 | 金融學類(金融學、金融工程、保險學、投資學) |
法學院 | 社會工作 |
法學 | |
食品工程學院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食品質量與安全 | |
環境工程 | |
生物工程 | |
旅游烹飪學院 | 旅游管理 |
酒店管理 | |
烹飪與營養教育 | |
藥學院 | 制藥工程 |
藥學 | |
中藥學 | |
計算機與信息工程學院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電子信息工程 | |
軟件工程 | |
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 |
電子商務 | |
能源與建筑工程學院 | 土木工程 |
工程管理 | |
能源與動力工程 | |
建筑環境與能源應用工程 | |
油氣儲運工程 | |
輕工學院 | 機械設計制造及自動化 |
包裝工程 | |
機器人工程 | |
印刷工程 | |
工業工程 | |
外語學院 | 英語 |
商務英語 | |
俄語 | |
基礎科學學院 | 數學與應用數學 |
新聞學 | |
漢語言文學 | |
體育學院 | 體育經濟與管理 |
設計藝術學院 | 產品設計 |
視覺傳達設計 | |
環境設計 | |
繪畫 | |
英才學院 | 工商管理類(會計學、財務管理、審計學) |
金融學類(金融學、金融工程、保險學、投資學) | |
機械類(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 |
能源動力類(能源與動力工程) | |
食品科學與工程類(食品科學與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 | |
藥學類(藥學) | |
職業技術教育學院 | 會計學 |
市場營銷 | |
旅游管理 | |
酒店管理 | |
烹飪與營養教育 | |
軟件工程 |
哈爾濱理工大學轉專業政策
時間:2024-07-12 11:0:05黑龍江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
時間:2024-07-12 11:0:12哈爾濱理工大學本科招生網
時間:2024-07-12 10:0:02黑龍江大學本科招生網登錄
時間:2024-07-12 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