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學國家助學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和《河南省屬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教育貸款管理中心與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簽訂的有關協議,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項重大措施。學校應當把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積極、扎實、有效地開展,幫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章國家助學貸款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三條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順利開展,學校專門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擔任,成員由學生工作處、財務處、各院(系)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組成,統一領導全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制定學校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實施辦法及獎懲措施,明確相關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協調各職能部門在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的關系,并對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第四條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學校在學生工作處設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學貸中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在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包括:
1.具體組織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及學校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各項要求;
2.負責與省教育貸款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教貸中心)和貸款銀行、代理銀行的日常業務聯系;
3.在貸款銀行和教貸中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校內審批和貸前、貸后的組織管理工作;
4.負責組織開展國家助學貸款的宣傳、教育工作;
5.指導各院(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按要求開展工作。
第五條各院(系)成立由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任組長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受理學生的貸款申請,組織填寫和收集有關貸款需要的各種表格和資料,對所有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并按規定報送學貸中心審批、建檔。
2.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貸款學生的管理臺帳,及時掌握每位貸款學生的基本情況,并與學貸中心的管理臺帳始終保持一致。
3.配合學貸中心催繳和清收本院(系)國家助學貸款。
4.及時完成學校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和學貸中心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宣傳與教育
第六條學校有針對性地加強宣傳教育工作,使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能及時準確了解國家助學貸款的方針、政策,并熟悉申請與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條學校在全體學生中大力開展誠信教育,并將這項工作貫穿于招生、新生入學、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畢業就業教育的全過程,提高大學生的誠信意識,努力營造良好的誠信氛圍。
第八條在貸款學生中開展普及金融常識的宣傳教育,增強金融意識。
第四章貸款的申請與審核
第九條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對象為國家計劃招收的全日制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4.學習刻苦努力,表現良好,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5.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6.符合約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貸款金額及貸款期限:學生貸款金額原則上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每個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由學校按本校的總貸款額度,根據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準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確定。貸款期限根據學生在校時間、就業及收入情況綜合確定,對四年制學生每筆合同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其他學生的貸款期限隨學制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及審核程序:
1.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理由、個人家庭經濟狀況、個人學習及表現情況、對國家助學貸款的認識等內容。
2.院(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對學生貸款申請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和公示,并將初審通過名單統計匯總報學貸中心,學貸中心審核無誤后發放《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
3.院(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組織貸款學生填寫《審批表》,并根據《審批表》要求由學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證、學生證、家庭戶口本首頁及家長單頁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2)貸款學生家長(法定監護人)承諾書。內容包括:A.同意學生貸款;B.承諾作為貸款學生的永久聯系人,并提供貸款學生的聯系方式;C.承諾督促和協助貸款學生按期還本付息。
(3)村委會(街道居委會或父母所在單位)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政府)關于貸款學生及家庭經濟狀況的證明。
4.院(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須對以上表格及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匯總,并報送學貸中心審批。
5.學貸中心對審批后的《審批表》按要求進行統計、匯總,并上報教貸中心和貸款銀行進行審批。
第五章合同的簽定與貸款發放
第十二條學貸中心根據教貸中心和貸款銀行的審批結果,向各院(系)發放《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和《借款憑證》,由各院(系)組織貸款學生填寫,并在對其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后匯總上報學貸中心。
第十三條學貸中心根據貸款銀行和教貸中心的授權對合同和借據進行審核,統計匯總后上報申請撥付貸款。
第十四條學貸中心接到貸款后,通知代理銀行為貸款學生建立個人賬戶、制作銀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發放貸款。
第六章貸款的計息、貼息與風險金的劃撥
第十五條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如遇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貸款學生的利息從貸款到賬之日起計付,其中正常學制內的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正常學制之外的利息及因違約等原因造成的罰息由學生自付。一般情況下,學生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畢業當年的7月1日(含1日);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當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后,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提前還貸的,應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對正常學制內助學貸款的財政貼息,由學貸中心根據教貸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將本校學生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貸款額、利息、罰息等進行統計匯總,并按照財政隸屬關系上報省教育貸款管理中心,按規定程序辦理。
對應由學生自付的利息和罰息,由學貸中心通知代理銀行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進行代扣。
第七章貸款展期及合同的變更
第十七條對于畢業后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可在畢業前向學校提出展期申請,并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證明。學校審查同意后,由教貸中心統一報貸款銀行審批,批準后由學貸中心為其辦理展期手續。
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在貸款展期期間,由財政部門繼續貼息。教貸中心及學校對該筆貸款繼續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借款合同為約束有關各方的法律依據。除以下情況外,借款合同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期內不變。
1.借款學生轉學時,必須先還清貸款本息,學校方可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2.借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時,學貸中心有權采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學校必須在學貸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為學生辦理相應手續。
學校學籍管理等相關部門未征得同意,為貸款學生辦理轉學等相關手續造成銀行經濟損失的,由學校賠償,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貸款的貸后管理
第十九條學貸中心為每個貸款學生建立業務管理和誠信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貸款審批表、借款合同、借款憑證、誠信記錄等。
第二十條學貸中心按照上級統一要求做好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的維護工作,建立助學貸款管理臺賬和貸款學生信息一覽表,及時準確做好資料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各院(系)須建立簡明實用的貸款學生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貸款審批表復印件、學生誠信記錄等,并做好貸款學生信息一覽表的登記、上報工作。
第二十二條學校和院(系)要教育、指導、監督學生合理使用助學貸款,院(系)對貸款學生的日常表現跟蹤考評,對貸款學生的違規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理,并上報學貸中心。對于有違反貸款協議行為的學生,可以采取停止發放貸款、取消其繼續申請貸款的資格等措施,并視情況提前回收貸款。
第九章貸款的回收
第二十三條學生畢業離校前,學貸中心和院(系)助學貸款工作小組要教育借款學生嚴格履行還款義務,并組織其辦理還款確認手續,預留扣款賬號,確定畢業后固定聯系人和本人聯系方式。上述手續辦妥后,學校方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第二十四條學校在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將其貸款情況和誠信檔案并入學生個人檔案,如實向用人單位通報學生的貸款信息,建立與用人單位的聯系方式,請求用人單位督促學生按時還款。
第二十五條學貸中心允許有條件的借款學生提前還貸。
第二十六條畢業學生應按時足額將貸款本息存入預留賬戶,學貸中心根據學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銀行定時扣款。代理銀行按年度將學生還款情況及時告知學貸中心,由學貸中心對學生還本付息情況進行適時監控,并根據需要提示學生按期還款。
第十章對違約學生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違約學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學生。
第二十八條學貸中心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將學生的違約情況提供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和相關單位;
2.在大學生就業網、學歷文憑查詢網站及國家助學貸款網站公布違約學生名單;
3.在有關媒體上,公布違約學生的相關信息,并向用人單位通報情況。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其它未盡事宜和變動情況依照國家有關政策、貸款銀行及教貸中心有關規定和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條2004年9月以前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業務仍按原有規定執行,2004年9月以后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按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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