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河南師范大學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激發和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學生個性發展,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辦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號、2017年教育部令第41號)和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6年高等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664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學生轉專業的基本原則
第二條 轉專業工作的基本原則:以學生為本,公正、公平、公開。
第三條 學生專業調整原則上在一年級下學期進行,二年級以后(含二年級)不允許轉專業,休學創業或參軍入伍退役后復學者可適當延長。
第四條 學校對轉出、轉入專業的學生名額實行總量控制,原則上不超過本專業當年錄取總人數的10%(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不受該比例限制)。每個專業轉出和接收的總人數應依據該專業當年的招生計劃、教學資源和就業情況進行確定。
第三章 學生轉專業的條件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1.學生高考分數高于我校當年一本投檔線20分(含20分)以上者或二本專業達到一本專業控制線及以上者(不受第四條所述10%的比例限制);
2.學生在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習成績名列前茅,所學課程無不及格現象,必修課總成績在本專業排名前30%之內;
3.確有專業特長,經本人申請,學?己,在新專業更能發揮本人特長的;
4.第五學期之前入伍且期滿退役的,可在復學時提出轉專業申請;
5.學生休學、保留入學資格后復學,因特殊原因學校無學生原所學專業的對應年級接收者。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1.未取得學籍的;
2.跨學歷層次的;
3.跨科類的(按高考分類);
4.由招生時下一批次錄取專業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專業的;
5.招生時確定為藝術、體育、對口、定向、國家農村專項、地方農村專項等特殊錄取類型的學生轉為非同類別的;
6.由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的;
7.依據教育部學生司和國家體育總局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文件規定,錄取到運動訓練專業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學習的;
8.中外合作辦學類、軟件學院各專業轉入到普通類專業的;
9.已有轉專業經歷者(含提出申請后未獲批準者);
10.在校期間因各種原因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11.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者;
12.中途退役,或因政治、思想原因被部隊退回,或服役期間受到除名、處分及勞動教養、判刑者;
13.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四章 學生轉專業的組織領導和辦理程序
第七條 轉專業的組織領導
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領導、紀委監察處、教務處、學生處、招生辦公室、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中心、財務處、武裝部、校醫院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學生轉專業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教務處。
各學院成立由院長任組長的學院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和考核組,負責轉專業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八條 轉專業的辦理程序
1.學院根據各專業師資力量、招生計劃、教學條件、學生就業前景等實際情況,制定擬轉出和接收轉專業學生名額及本院轉出、轉入學生考核辦法并報教務處備案,考核方式可為“面試”“筆試”或二者結合進行。
2.學生本人填寫《河南師范大學學生轉專業申請表》提出轉專業申請,申請表統一交學生本人所在學院。
3.轉出學院將所有申請轉出學生按照備案的考核辦法進行考核,經學院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公示無異議后,組長在學生申請表上簽字并加蓋學院公章,統一報教務處。
4.教務處將申請表匯總分類后轉交學生擬轉入專業所在學院。
5.轉入學院將所有申請轉入學生按照備案的考核辦法進行考核,經學院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排序、公示無異議后,組長在學生申請表上簽字并加蓋學院公章,統一報教務處。
6.教務處對經雙方學院同意的學生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者,由教務處向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匯報,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后,教務處將擬轉專業學生信息匯總,報省教育廳審批。
7.轉專業申請手續在一年級第二學期開學后集中一次辦理。
第五章 轉專業學生學籍管理與成績記載辦法
第九條 經省教育廳審批同意轉專業的學生,到教務處統一辦理校內轉專業和學籍異動手續。
第十條 學生轉專業手續辦理完畢后,要按照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修完規定的課程和學分方能畢業。對轉入專業已經開設完畢的必修課程或實踐環節,轉專業學生應隨該專業低年級學生進行補修。
第十一條 學生轉入新專業前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經轉入學院確認后,報教務處審核,予以認定;不符合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及學分,可按全校公選課予以認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轉專業學生學費標準按轉入專業學費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學院名稱 | 專業名稱 | 科類 |
數學與信息科學學院 | 數學與應用數學 | 理學 |
數學與應用數學 | 理學 | |
信息與計算科學 | 理學 | |
應用統計學 | 理學 | |
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 | 管理學 | |
物理學院 | 物理學 | 理學 |
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 | 工學 | |
電子與電氣工程學院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工學 |
電子信息工程 | 工學 | |
微電子科學與工程 | 工學 | |
化學化工學院 | 化學 | 理學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工學 | |
制藥工程 | 工學 | |
新能源材料與器件 | 工學 | |
生命科學學院 | 生物科學 | 理學 |
生物科學 | 理學 | |
生物技術 | 理學 | |
生態學 | 理學 | |
生物工程 | 工學 | |
食品質量與安全 | 工學 | |
外國語學院 | 英語 | 文學 |
日語 | 文學 | |
翻譯 | 文學 | |
法語 | 文學 | |
體育學院 | 體育教育 | 教育學 |
運動人體科學 | 教育學 | |
運動訓練 | 教育學 | |
舞蹈編導(體育舞蹈方向) | 藝術學 | |
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 | 公共管理類(公共事業管理,行政管理) | 管理學 |
政治學與行政學 | 法學 | |
國際政治 | 法學 | |
城市管理 | 管理學 | |
哲學 | 哲學 | |
商學院 | 經濟學 | 經濟學 |
會計學 | 管理學 | |
財務管理 | 管理學 |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經濟學 | |
投資學 | 經濟學 | |
工商管理類(工商管理,市場營銷) | 管理學 | |
電子商務 | 管理學 | |
文學院 | 漢語言文學 | 文學 |
漢語言文學 | 文學 | |
漢語國際教育 | 文學 | |
廣播電視學 | 文學 | |
戲劇影視文學 | 藝術學 | |
歷史文化學院 | 歷史學 | 歷史學 |
世界史 | 歷史學 | |
文化產業管理 | 管理學 | |
考古學 | 歷史學 | |
計算機與信息工程學院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工學 |
通信工程 | 工學 | |
計算機類(網絡工程、物聯網工程) | 工學 | |
人工智能 | 工學 | |
軟件學院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開發.Net方向 | 工學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開發Java方向 | 工學 |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移動開發方向) | 工學 |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web前端方向) | 工學 |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python方向) | 工學 | |
教育學部 | 心理學 | 理學 |
教育學 | 教育學 | |
教育學類(學前教育、小學教育) | 教育學 | |
教育技術學 | 教育學 | |
美術學院 | 美術學 | 藝術學 |
美術學 | 藝術學 | |
設計學類(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 | 藝術學 | |
繪畫 | 藝術學 | |
音樂舞蹈學院 | 音樂學 | 藝術學 |
音樂表演 | 藝術學 | |
舞蹈編導 | 藝術學 | |
法學院 | 法學類 | 法學 |
法學,法學(民商法學方向),知識產權 | ||
社會事業學院 | 社會學類(社會學、社會工作) | 法學 |
勞動與社會保障 | 管理學 | |
物流管理 | 管理學 | |
環境學院 | 環境科學與工程類(環境科學,環境工程) | 工學 |
給排水科學與工程 | 工學 | |
水產學院 | 水產類(水產養殖學、水族科學與技術) | 農學 |
旅游學院 | 旅游管理類 | 管理學 |
旅游管理(旅游開發與經營方向)、旅游管理(國際旅游雙語方向)、酒店管理 | ||
國際教育學院 | 經濟學 | 經濟學 |
法語 | 文學 |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工學 | |
體育教育 | 教育學 | |
環境工程 | 工學 | |
馬克思主義學院 | 思想政治教育 | 法學 |
馬克思主義理論類(馬克思主義理論、中國共產黨歷史) | 法學 | |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 | 功能材料 | 工學 |
新鄉醫學院轉專業政策規定
時間:2024-07-11 11:0:00河南財經政法大學轉專業政
時間:2024-07-11 11:0:02河南師范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1 11:0:13新鄉醫學院本科招生網登錄
時間:2024-07-11 1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