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院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我院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院接受學歷教育的本、?茖W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踐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學校實施學生管理,充分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我院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印發的新生報到須知中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條件、期限等依據《鄭州財經學院新生入學報到管理辦法》執行。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依據國家招生規定和《鄭州財經學院新生入學資格復查管理辦法》對學生入學資格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在每學期開學一周內到學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注冊后,所修各門課程的考核成績方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提交有效證明,并向學校提出暫緩注冊申請,暫緩注冊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學生注冊前,應先繳納學費。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不能按時繳費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和《鄭州財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管理辦法》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資助,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含實驗、實習、實訓等課程,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己顺煽冇浫雽W生成績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己撕统煽冊u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的補考辦法,依據《鄭州財經學院學生學籍學歷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具體考核辦法依據《鄭州財經學院學生思想品德考核評價辦法》執行。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學生體育成績評定突出過程管理,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學生在一學年內補考后成績仍不及格課程數達到或超過7門,或者在校期間補考后成績仍不及格課程數達到或超過10門的,依據《鄭州財經學院學生學籍學歷管理辦法》,應予留級。
學生在校期間補考后成績不及格課程數達到或超過15門的,予以退學。
第十六條 學生可以依據《鄭州財經學院學生輔修第二專業管理辦法》,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創新創業學習成績轉換制度,將學生參加創新創業大賽、學科競賽、發表論文、參與科研項目、獲得專利、參加創業實踐活動等成效折算為創新創業課程成績,具體辦法依照《鄭州財經學院創新創業成績轉換認定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學校健立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依據《鄭州財經學院學生學籍學歷管理辦法》,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凡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者,均需參加補考。補考成績以“補考及格”或者“補考不及格”記載。
學生違反考場紀律或者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注明“作弊”字樣,并視情節,依據《鄭州財經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期末考試違紀作弊和無故缺考者不得參加補考,經教育表現較好,可參加畢業前補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考核成績,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課程考核成績,經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依據《鄭州財經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鄭州財經學院學生量化積分實施方案》和《鄭州財經學院學生思想品德考核評價辦法》的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依據《鄭州財經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不得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已獲得的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給予撤銷、收回、公告無效等處理。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專業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據《鄭州財經學院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許轉專業:
(一)轉入專業層次與錄取專業層次不同、轉入專業批次與錄取專業批次不同;
(二)藝術類學生不得轉入非本專業錄取藝術類型的專業;
(三)?贫昙壱陨、本科三年級以上的學生;
(四)專升本、對口招生批次錄取的學生;
(五)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
(六)在違紀處分期內的學生。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及專業設置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由生源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校的;
(五)經高職?茊为毧荚囌猩、專升本、對口升學錄取的;
(六)應予開除學籍、退學的;
(七)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第二十四條 學生轉學具體程序依照《鄭州財經學院學生轉學管理辦法》執行。學校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谱铋L學習年限不超過5年,本科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7年(含休學和保留學籍時間,不含應征入伍時間)。
根據《鄭州財經學院學生學籍學歷管理辦法》,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休學時間以一學年為單位。因病或創業的,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2年,休學時間本科累計不得超過3年,?评塾嫴坏贸^2年,休學次數最多為兩次。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在校生可申請休學創業,保留學籍2年。
第二十七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八條 休學學生應當在辦理完手續后一周內離校。休學期間不得參加教學活動,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學校不對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學生因病休學,其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休學期滿的學生,原則上應于開學兩周內持有關證件、證明等向學校提出書面復學申請,經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條 根據《鄭州財經學院學生學籍學歷管理辦法》,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給予退學處理:
(一)在校學習時間達到學校規定的最高學習年限仍未完成學業的;
(二)在校期間補考后成績不及格課程達到或超過15門的;
(三)留級期間第二次達到留級標準的;
(四)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期開學兩周內仍不辦理復學手續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六)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七)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八)超過學校規定期限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九)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需要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 做退學處理的學生自退學決定書生效后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且不得申請復學。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二條 取得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德、智、體、美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學校為其頒發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依照有關學士學位管理規定,為其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其中有一門及以上課程補考后仍不及格未達到畢業要求,但不屬于留級范圍的,取消畢業資格,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學生結業后,跟隨下一屆畢業生參加畢業補考,課程全部通過后獲得畢業資格,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申請畢業資格再次考核的機會只有一次,逾期未申請畢業資格考核或者考核仍不合格的,按結業處理。
凡在校學習時間滿一學年的退學學生,學校為其頒發肄業證書并保留學業成績;在校學習時間不滿一年的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為其出具寫實性學習證明書。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依據《鄭州財經學院學生學籍學歷管理辦法》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六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八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者,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辦理相關手續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條 學校建立并不斷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鄭州財經學院學生代表大會制度》規定,每兩年召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為學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依照《鄭州財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四十五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應當遵守《鄭州財經學院學生校園文化活動管理辦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六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四十八條 學生應當遵守《鄭州財經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辦法》,共同創建安全、和諧、文明、整潔的宿舍環境。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 學校依據《鄭州財經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定辦法》、《鄭州財經學院獎學金和助學金評定辦法》、《鄭州財經學院三好學生評選辦法》等規定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照學校評優評先相關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依據《鄭州財經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堅持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原則。
第五十五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六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經合法性審查后,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院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七條 學生處分設置期限,記過以下處分為6個月,留校察看為12個月。處分期滿,學生可以申請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在處分決定書生效后一周內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學生申訴
第五十九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團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依照《鄭州財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章程》實施。
第六十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學校所做出的下列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
(一)對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不服的;
(二)對學校的退學處理決定不服的;
(三)對學校作出的違規、違紀處分不服的。
第六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可以采取書面復查或者會議復查方式。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六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四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序號 | 批次 | 專業 | 專業名稱 | 學制 | 所屬學院 |
代碼 | |||||
1 | 提前批藝術本科B段 | 130502 | 視覺傳達設計 | 4 | 藝術設計學院 |
2 | 提前批藝術本科B段 | 130503 | 環境設計 | 4 | 藝術設計學院 |
3 | 提前批藝術? | 650101 | 藝術設計 | 3 | 藝術設計學院 |
4 | 提前批藝術? | 650103 | 廣告設計與制作 | 3 | 文化與傳播學院 |
5 | 提前批藝術? | 650104 | 數字媒體藝術設計 | 3 | 藝術設計學院 |
6 | 提前批藝術? | 650111 | 環境藝術設計 | 3 | 藝術設計學院 |
7 | 本科二批 | 20301 | 金融學 | 4 | 互聯網金融學院 |
8 | 本科二批 | 20304 | 投資學 | 4 | 互聯網金融學院 |
9 | 本科二批 | 20401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4 | 電子商務學院 |
10 | 本科二批 | 50201 | 英語 | 4 | 文化與傳播學院 |
11 | 本科二批 | 80207 | 車輛工程 | 4 | 機電與汽車工程學院 |
12 | 本科二批 | 80902 | 軟件工程 | 4 | 信息工程學院 |
13 | 本科二批 | 80903 | 網絡工程 | 4 | 信息工程學院 |
14 | 本科二批 | 80910 | 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 4 | 信息工程學院 |
15 | 本科二批 | 81001 | 土木工程 | 4 | 土木工程學院 |
16 | 本科二批 | 120105 | 工程造價 | 4 | 土木工程學院 |
17 | 本科二批 | 120202 | 市場營銷 | 4 | 電子商務學院 |
18 | 本科二批 | 120203 | 會計學 | 4 | 會計學院 |
19 | 本科二批 | 120204 | 財務管理 | 4 | 會計學院 |
20 | 本科二批 | 120207 | 審計學 | 4 | 會計學院 |
21 | 本科二批 | 120601 | 物流管理 | 4 | 現代物流與管理學院 |
22 | 本科二批 | 120602 | 物流工程 | 4 | 現代物流與管理學院 |
23 | 本科二批 | 120801 | 電子商務 | 4 | 電子商務學院 |
24 | 本科二批 | 120902 | 酒店管理 | 4 | 現代物流與管理學院 |
25 | 高職專科普通批 | 540104 | 建筑室內設計 | 3 | 藝術設計學院 |
26 | 高職?破胀ㄅ | 540301 | 建筑工程技術(注冊建造師方向) | 3 | 土木工程學院 |
27 | 高職?破胀ㄅ | 540303 | 土木工程檢測技術 | 3 | 土木工程學院 |
28 | 高職?破胀ㄅ | 540502 | 工程造價(注冊造價師方向) | 3 | 土木工程學院 |
29 | 高職?破胀ㄅ | 560301 | 機電一體化技術 | 3 | 機電與汽車工程學院 |
30 | 高職?破胀ㄅ | 560302 | 電氣自動化技術 | 3 | 機電與汽車工程學院 |
31 | 高職?破胀ㄅ | 560309 | 工業機器人技術 | 3 | 機電與汽車工程學院 |
32 | 高職?破胀ㄅ | 560702 | 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 | 3 | 機電與汽車工程學院 |
33 | 高職?破胀ㄅ | 600202 | 道路橋梁工程技術 | 3 | 土木工程學院 |
34 | 高職?破胀ㄅ | 600409 | 飛機機電設備維修 | 3 | 機電與汽車工程學院 |
35 | 高職專科普通批 | 610201 | 計算機應用技術 | 3 | 信息工程學院 |
36 | 高職?破胀ㄅ | 610202 | 計算機網絡技術(網絡工程師方向) | 3 | 信息工程學院 |
37 | 高職?破胀ㄅ | 610205 | 軟件技術 | 3 | 信息工程學院 |
38 | 高職?破胀ㄅ | 610207 | 動漫制作技術 | 3 | 信息工程學院 |
39 | 高職?破胀ㄅ | 610213 | 云計算技術與應用 | 3 | 信息工程學院 |
40 | 高職專科普通批 | 620801 | 健康管理 | 3 | 現代物流與管理學院 |
41 | 高職?破胀ㄅ | 630201 | 金融管理 | 3 | 互聯網金融學院 |
42 | 高職?破胀ㄅ | 630206 | 投資與理財 | 3 | 互聯網金融學院 |
43 | 高職?破胀ㄅ | 630209 | 互聯網金融 | 3 | 互聯網金融學院 |
44 | 高職?破胀ㄅ | 630301 | 財務管理 | 3 | 會計學院 |
45 | 高職專科普通批 | 630302 | 會計 | 3 | 會計學院 |
46 | 高職?破胀ㄅ | 630302 | 會計(注冊會計師方向) | 3 | 會計學院 |
47 | 高職?破胀ㄅ | 630502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3 | 電子商務學院 |
48 | 高職?破胀ㄅ | 630601 | 工商企業管理 | 3 | 現代物流與管理學院 |
49 | 高職?破胀ㄅ | 630701 | 市場營銷 | 3 | 電子商務學院 |
50 | 高職專科普通批 | 630702 | 汽車營銷與服務 | 3 | 機電與汽車工程學院 |
51 | 高職?破胀ㄅ | 630801 | 電子商務 | 3 | 電子商務學院 |
52 | 高職專科普通批 | 630801 | 電子商務(跨境電子商務方向) | 3 | 電子商務學院 |
53 | 高職?破胀ㄅ | 630903 | 物流管理 | 3 | 現代物流與管理學院 |
54 | 高職專科普通批 | 640101 | 旅游管理 | 3 | 現代物流與管理學院 |
55 | 高職?破胀ㄅ | 640203 | 營養配餐 | 3 | 現代物流與管理學院 |
56 | 高職?破胀ㄅ | 660201 | 新聞采編與制作 | 3 | 文化與傳播學院 |
57 | 高職專科普通批 | 670202 | 商務英語 | 3 | 文化與傳播學院 |
58 | 高職?破胀ㄅ | 690202 | 人力資源管理 | 3 | 現代物流與管理學院 |
59 | 對口?婆 | 540301 | 建筑工程技術(注冊建造師方向) | 3 | 土木工程學院 |
60 | 對口?婆 | 540502 | 工程造價(注冊造價師方向) | 3 | 土木工程學院 |
61 | 對口?婆 | 560301 | 機電一體化技術 | 3 | 機電與汽車工程學院 |
62 | 對口專科批 | 560302 | 電氣自動化技術 | 3 | 機電與汽車工程學院 |
63 | 對口?婆 | 600202 | 道路橋梁工程技術 | 3 | 土木工程學院 |
64 | 對口?婆 | 610201 | 計算機應用技術 | 3 | 信息工程學院 |
65 | 對口專科批 | 630302 | 會計(注冊會計師方向) | 3 | 會計學院 |
66 | 對口?婆 | 630502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3 | 電子商務學院 |
67 | 對口專科批 | 630701 | 市場營銷 | 3 | 電子商務學院 |
68 | 對口?婆 | 630702 | 汽車營銷與服務 | 3 | 機電與汽車工程學院 |
69 | 對口?婆 | 630801 | 電子商務 | 3 | 電子商務學院 |
70 | 對口專科批 | 640101 | 旅游管理 | 3 | 現代物流與管理學院 |
71 | 對口?婆 | 650101 | 藝術設計 | 3 | 藝術設計學院 |
1 | 會計 | 4.5(328人) |
2 | 工程造價 | 4.4(285人) |
3 | 市場營銷 | 4.4(220人) |
4 | 建筑工程技術 | 4.5(187人) |
5 | 計算機網絡技術 | 4.2(153人) |
6 | 建筑裝飾工程技術 | 4.3(127人) |
7 | 室內設計技術 | 4.3(116人) |
8 | 會計與審計 | 4.7(95人) |
9 | 道路橋梁工程技術 | 4.5(85人) |
10 | 工程監理 | 4.2(8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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