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和接班人,保證培養目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廊坊師范學院章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全日制本科、?平颖究疲ㄒ韵潞喎Q“專接本”)、?茖W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準考證和身份證(專接本學生還需持專科畢業證書原件)等,按規定的期限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由學生本人及時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超過2周。未經請假的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加分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條 新生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患有疾病不適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由學生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暫不予注冊,保留入學資格1年;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治療康復的,可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經復查符合體檢標準的,予以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申請入學或者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因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法入學的,應持《錄取通知書》原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準考證》原件、生源地《入伍通知書》復印件、《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等,到學校辦理保留入學資格。學校為其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2年內持《退伍證》、保留入學資格證明及本人身份證在每年新生入學前辦理入學手續;
新生入伍后因身體原因不適宜繼續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在退役當年辦理入學手續。錯過當年入學期間的,可順延1年入學;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被部隊退回、服役期間受到開除軍籍處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入學資格;
(三)因創業等其他情況無法入學的,保留入學資格不超過2年;
學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應在當年新生入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逾期2周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取得正式學籍的學生,應當在每學期開學2周內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相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開學2周后,未注冊或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的、或雖請假逾期2周不報到不注冊的,按退學處理。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八條 本科專業學制為4年,專接本專業學制為2年,專科專業學制為3年。各專業均按學制制定專業培養方案。
專業教學采取彈性學習年限,不同學制的學習年限分別是:
(一)4年制學生在校學習年限為3至7年;
(二)2年制學生在校學習年限為2至4年;
(三)3年制學生在校學習年限為3至5年;
經批準同意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其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計入學習年限;參軍入伍的在校生保留學籍期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九條 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學生本人可根據自己的學習情況向學校提出提前或延遲畢業申請。4年制學生可以提前1年畢業,2年制和3年制學生不能提前畢業。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一切教學活動。上課、考試、實習、設計、勞動、軍訓等都實行考勤。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向班級輔導員請假并獲得批準,如遇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請假的,學生應及時告知輔導員,回校后2日內辦理補假手續。不請假或未經批準缺勤的,按曠課處理。課堂教學缺勤的,按實際學時數計算;實習、勞動、設計、軍訓等缺勤的,每天按6課時計算。
第十一條 學生考勤的管理
(一)考勤情況是學生學習成績評定的組成部分之一。學生考勤工作由各二級學院具體實施,指定專人負責本學院學生考勤的日常管理,即教師考勤與學生出勤資料的整理與收集、數據的統計與分析、考勤與出勤結果的公布、缺勤學生的警示和曠課學生的事因調查等,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二)課堂教學學生考勤由任課教師具體負責,由班級輔導員協助管理。任課教師應依據開課計劃和課程表,按學校正式下達的專業班級學生名單或選課后的教學班名單對學生記載考勤,并按本學院規定的時間和要求上交學生出勤情況。
第十二條 請假
(一)學生因故請假時,應向本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學生請假單》。病假要有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的證明,事假和公假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學生請假時間在1周內(含1周)由班主任或者輔導員批準;1周(不含1周)以上2周以內(含2周)由輔導員簽署意見,本學院領導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兩周以上(不含2周)由各學院審查后報教務處批準。事假一般不得超過2周;
(三)學生在校外實習、實訓期間請假,由校內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共同批準;
(四)請假的學生回校后,要及時向本學院銷假,否則按無故曠課處理。因故不能辦理請假或者續假手續的學生,應及時告知輔導員,回校后2日內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學生免聽和少聽課,要向本學院提出申請,辦理相應的批準手續。少聽課時,要說明缺課時間,并由學院辦公室通知任課教師。學生少聽課,其到課率應達到課程學時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到課率達不到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取消該門課程考試資格,該門課程按重修處理。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和學校統一組織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實踐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本科學生的學分績點按《廊坊師范學院本科學分制實施細則》規定計算。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形式。考核形式由各學院具體確定,并列入教學計劃?己顺煽兊脑u定方式分為百分制和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與五級分制的換算標準是: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
考試課程的成績評定以期末考試為主,平時成績(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單元測試等)為輔,一般平時成績占20%,期末成績占80%;考查課程成績的評定,一般平時成績占40%,期末成績占60%,也可根據課程的具體情況確定適宜的比例,經學院院長批準,報教務處備案。成績評定辦法應在開課前向學生公布。
畢業實習成績評定由指導教師根據學生實習表現采用百分制進行綜合評定。
畢業論文(設計)成績評定由指導教師在審閱論文和答辯的基礎上,對學生論文的質量寫出評語,并由答辯委員會集體評定相應的成績。評語存入檔案,成績采用百分制。
第十六條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與鑒定,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第四條為依據,結合學校相關規章制度,根據學生日常表現,采取個人小結與師生民主評議相結合的形式,由學生所在學院寫出有關該生實際表現評語。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學生跨校輔修或者修讀課程或參加我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的成績,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學校學術委員會負責創新創業、跨校輔修或網絡課程的學分認定,免修免考成績認定,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三年以內獲得的學分,經相關教學單位審核學校認定后予以承認。
第十九條 體育課的考核與成績評定
(一)《大學體育》是必修課,學生應按照教育部(教體藝〔2014〕5號)《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修訂)》及我校體育課成績評定辦法參加考核。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二)體育課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修訂)》考核成績均合格的,給予相應的成績或學分,準予畢業。其中任何一項不合格的,不予畢業,作結業處理;
(三)因身體原因(病、殘、弱等)不能上體育課或不能參加《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修訂)》測試的,須經本人申請,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醫院)證明,教務處審核同意辦理相關手續后,可參加以康復和保健為主的體育課或免于執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修訂)》,但體育課不能免修,教師可根據學生出勤情況和掌握課程內容的程度綜合評定成績。
第二十條 課程門數的計算:
(一)凡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二)教學計劃規定的各種實踐性教學環節,如單獨進行考核,各按1門必修課程計算。
第二十一條 重修(補修、提前修):
(一)學生無故缺課達到或超過該門課程學期學時數三分之一或欠交作業、實驗報告等次數達到或超過規定的三分之一時,取消該門課程考核資格, 應予以重修;
如果缺課時數是經過學校批準請假的,且達不到休學條件,該門課程按補修處理,補修成績按正常考核對待。補修考核不及格課程不予補考,按重修課程處理;
(二)課程考核不及格的學生,可以補考一次,也可以放棄補考直接重修。補考缺考,不再安排補考,按重修處理;
(三)學生因轉學轉入我校、或校內轉專業、或休學后復學等原因,如新轉入的年級專業已開設過的課程本人沒有修讀,該生應在后續階段學習過程中補修前一階段沒有修讀過的課程;
如新轉入年級專業已開設過的相同課程在前一學習階段考核不合格,該門課程應按規定予以補考或重修;
如前一學習階段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在新轉入的年級專業不開設該門課程,此門課程由學生自愿決定是否補考或重修,不計入補考門次;
(四)對于因各種原因考核不合格課程需要重修(補修、提前修)的學生,需根據學院開課計劃(原則上是該學期有專業開設此門課程)和本人該學期的學習狀況,在每學期開學的第一周向所在學院提出重修(補修、提前修)申請,填寫《重修(補修、提前修)申請表》,經所在學院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備案;
因特殊情況不能自行辦理的,由本人向所在學院說明原因,由所在學院指定人員辦理;
(五)需重修(補修、提前修)的課程一般采用插班學習的方式進行,也可參加學校專門開設的教學班學習。如某門課程申請重修(補修、提前修)的學生達到或超過15人,可開設專門的教學班。需重修(補修、提前修)的課程如在后續年級中不再開出,學生可在所在學院指定的教師輔導下自學該門課程并參加考核;
(六)重修課程考核不合格的,在基本學制內繼續重修直至重修合格,重修次數不限,但每學期申請重修(補修、提前修)門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門,周學時不能超過32學時;
(七)重修(補修、提前修)課程的教學要求同正常教學要求相同。重修(補修)課程按相關規定交納重修(補修、提前修)費用。
第二十二條 免修與免考:
學籍異動前已修讀合格的課程、主修專業或第一學位專業已修讀合格的課程,與后續課程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請免修免考。免修學生應在每學期開學后一周內向所在學院提出免修申請,填寫《免修免考審批表》經所在學院與開課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備案。
第二十三條 緩考:
(一)學生因疾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應事先向本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并持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證明或特殊原因證明,填寫《緩考申請表》,經學院審核,教務處批準后可以緩考。一般不準因事緩考;
(二)緩考時間一般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后的第2至3周之內與補考同時進行,緩考成績按正常考核成績對待。緩考不及格課程不予補考,按重修課程處理;
(三)未經批準擅自缺考的,按曠考處理。凡因本人急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如直系親屬亡故等)來不及事先提出請假的,應告知輔導員記錄在案,事后應當及時補辦相關緩考手續,否則按曠考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當嚴格遵守學校的考核紀律?己酥袝缈、違紀、作弊的,該門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注明“曠考”、“違紀”、“作弊”等字樣,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不準參加正常補考,該門課程按重修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建立學生誠信檔案,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失信行為進行約束和懲戒。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根據學生處分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進行限制。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予以優先考慮。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根據學校規定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學生入學滿1學期后可申請轉入同年級其它專業學習。入學1學年后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只能申請轉入其它專業的一年級學習,否則不予申請。
學生在校期間只能申請辦理一次轉專業,一經批準,不再更改。
第二十七條 轉專業的共同條件:
(一)品學兼優,無違紀、受到處分等不良記錄,無不及格課程;
(二)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學校將根據教學資源容量、學院意見和就業形勢等多種因素確定轉出、轉入人數。
第二十八條 轉專業的禁止條款:
(一)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二)藝術類、體育類招生時有特殊要求,外專業學生不得轉入,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也不得轉出;藝術類、體育類內部相關專業可否相互轉專業由學院決定;
(三)對口招生的、單獨招生的(含專接本)以及招生時有特殊要求或特殊類型專業的學生;
(四)已經轉過一次專業的,不得再次申請轉專業;
(五)應予退學的;
(六)不得跨文理科(文理科界限以高考招生為準)轉專業。
第二十九條 學生滿足下列情況之一,可申請轉專業:
(一)在某一學科方面確有特長的學生,如相關競賽獲得獎勵、有發明創造等;
(二)學生入學后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證明,確認不適合或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
(三)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在校期間所學課程本科學生平均成績排名在本專業前20%,?茖W生成績排名在本專業前30%,且所學課程成績全部及格。
第三十條 學生轉專業辦理程序:
(一)學生轉專業由本人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每年2月)向所在學院提交書面轉專業申請(需法定監護人簽字),符合條件的填寫《學籍異動審批表(轉專業)》;
(二)學生轉專業,由學生所在學院院長簽署意見后,符合轉專業條件的需在本學院公示3日,擬轉入學院考核同意后,經教務處審查并在學校網站公示5日,主管校領導審批后,報省教育廳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三)學生轉專業手續應在批準后的2周內辦理。
經學校批準同意轉專業的學生,自批準之日起,不再享受原專業的各項待遇,按轉入專業享受相關待遇和交納學費,執行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并以此作為畢業資格審核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學生轉專業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學生在原專業期間的《學習成績單》及《思想品德鑒定表》;
(二)因專長要求轉專業的,需提交省級以上刊物發表的論文或參加省級以上競賽的獲獎證書;
(三)因身體原因要求轉專業的,需提供學校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
(四)因特殊原因要求轉專業的,要附有足以說明情況的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缡∞D入本校的應為河北省生源。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1學期或畢業前1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如專升本、單獨考試招生、預科班、民族班、對口等;
(六)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及應予退學的;
(七)二次轉學的;
(八)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三十四條 學生轉學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轉學應當可在每年的6月或12月提出申請(學生需按原學校的教學規定參加期末考核,并進行成績記載);
(二)轉學學生需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1式5份),附轉學理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因患病轉學的,應提供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證明),提供載有申請轉學學生基本情況的省級招生部門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和擬轉入學校、擬轉入專業當年相同生源地錄取最低分學生的省級招生部門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兩個復印件均須加蓋學校招生或學籍管理部門印章)。經轉出、轉入學校審核,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并公示無異議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三)申請轉入我校的學生,須提供在校期間《學生成績單》及《思想品德鑒定表》,并通過我校組織的身體健康檢查和心理健康測試;
(四)跨省轉學的,轉出和轉入學校簽署意見并蓋章后,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五)學生轉學的手續應在批準后的2周內辦理。學生持《高等學校轉學確認表》到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并轉交學籍檔案等有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六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學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2年。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一次性申請連續休學2年。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學校批準,應予以休學:
(一)學生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二)學生因事假或其它特殊困難,須暫停學習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學生因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無法正常完成學業的;
(四)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五)其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學生休學應由本人填寫《學籍異動審批表(休學)》,說明休學原因(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屬學院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休學。
第三十九條 休學學生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后方可離校,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二)因身體原因休學學生應當離校休養,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休學學生不辦理戶口遷移關系;
(四)休學學生不得中途申請復學。
第四十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期持復學申請書,因病休學的還需要提供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康復診斷證明,填寫《學籍異動審批表(復學)》后向所在學院申請復學,經教務處批準后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
(二)因病休學的,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認為能夠堅持正常學習,方可復學。
(三)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取消復學資格,作退學處理;
(四)休學期滿,學生需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復學申請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逾期2周不報到的,取消復學資格,作退學處理;
(五)復學學生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或相應年級)學習,如下一年級(或相應年級)停招,可轉入學制相同的相近專業學習。
第四十一條 凡符合《征兵工作條例》應征入伍的在校生,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應征入伍的在校生,需持《入伍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和保留學籍書面申請,填寫《學籍異動審批表(保留學籍)》,到學校辦理保留學籍手續。
入伍學生退役后2年內,應當持《義務兵退出現役證》、復學申請等材料到校辦理復學手續。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如要報考其他學校,須先辦理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手續。
第八章 升級、留級與降級
第四十三條 學生修完每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其所獲學分或各科成績達到升級條件的,準予升級。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留、降級:
(一)本科學生每學年所獲得的累計學分數低于教學計劃規定的同期應修學分數三分之二的(不含三分之二);
(二)專接本和?茖W生1學期有5門課程考核不及格的;
(三)專接本和?茖W生經補考和重修后1學年累計有5門課程考核不及格的;
(四)學生自愿申請留、降級的。
第四十五條 本、?茖W生在每學期末由學院進行成績審核,根據學業完成情況對相關學生進行學業預警。補考后本科生一學期獲得的學分數低于本學年總學分的四分之一,專科生不及格門數超過3門時,由學院予以留級預警。
第四十六條 學生留、降級辦理程序:
(一)因學業成績不合格而留、降級的學生,應填寫《學籍異動表(留、降級)》,在新學期開學后第3周之前辦理留、降級手續;
(二)二級學院在留、降級學生提交《學籍異動表(留、降級)》后的3個工作日內,經學院領導審核、學院院長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
(三)教務處應將批準同意留、降級學生的信息及時反饋給二級學院,并由二級學院將留、降級告知書送達學生本人。學生在接到告知的1周內辦理留、降級的相關手續,按時到新班級上課,接受新班級的各項學業考核和管理。
第四十七條 留、降級學生有關問題的管理:
(一)大學體育課、各類選修課考核不及格,不計入留、降級門數統計之內;
(二)留、降級學生如遇到原專業沒有后續年級,可申請在學制相同的相近專業學習;如無學制相同的相近專業,可隨原年級跟班學習一學期。跟班學習期內課程考核全部合格準予升級,原不及格課程允許重修;
(三)學生留、降級前考核成績達到60分及其以上的課程允許免修,其它課程應當重新學習。
第九章 退 學
第四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應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無論何種原因(包括休學、保留學籍),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后,2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開學后2周內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在校期間經重修后到畢業學期時,累計仍有8門課程不及格的,且未按規定申請延長學習時間的;
(八)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退學審批手續的辦理:
(一)學生本人自愿申請退學須填寫《學籍異動審批表(退學)》,由學生所在學院簽署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后報學校審批。獲準退學的學生,由教務處、學生處備案;
(二)學校依據上述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應予退學處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并附有關材料,經教務處審核,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對于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學校領導簽發的退學決定書,由學生所在學院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在廊坊師范學院官網上公告滿15日,即視為送達。
第五十條 學生退學的相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為退學學生出具學習成績單和退學證明。經學生申請,可發給肄業證書;
(二)學生退學所涉及的相關費用,依據學校規定執行;
(三)退學學生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四)退學學生應在收到退學決定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到相關部門辦理退學手續并于10日內離校。
第五十一條 對處理有異議的學生,可在接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程序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二條 具有注冊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經審核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本科學生3學年時間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取得規定學分,畢業實習達到畢業要求,畢業論文(設計)合格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應提前作準備,并在第5學期第1周向所在學院提出提前修讀申請,填寫《提前畢業學生提前修讀課程審批表》,并商定第4學年課程及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設計)考核辦法,經本學院同意后報教務處備案。畢業資格審核按照該生所在年級的人才培養方案審核。達到提前畢業條件后,方可準予提前畢業。
第五十三條 達到畢業條件的應屆畢業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廊坊師范學院《全日制本科生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學生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四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本科生輔修其它專業,修滿其規定學分且達到規定要求的,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發給該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但仍有課程不合格,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不合格課程畢業前可申請再補考一次。補考后仍有不及格課程的,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生可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于(當年9月、次年3月)向學校申請換發畢業證考試,經考核,成績合格后換發畢業證書,不合格的或未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申請換發畢業證考試的不予安排考試,不再換發畢業證書。在校學習時間和畢業時間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凡結業的學生,按有關就業政策辦理手續。
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不及格的,不準畢業,作結業處理。經次年補做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且成績合格后,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山o予結業或延長學習年限處理:
(一)本科學生到第5學期末各學期累計所得學分低于培養方案規定應修學分的四分之三時,所在學院(系、部)應給學生以警示,受警示學生應根據學分差值,制定以后學期學習計劃,必要時可申請延長學習時間;
(二)畢業學期達到留級條件時,或在校期間經重修后到畢業學期時,累計仍有8門課程不及格的,不予畢業,不予參加畢業前補考,應申請延長學習時間繼續在校學習,未按規定申請延長學習時間的按退學處理發給肄業證書;
(三)申請輔修第二專業的學生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延長學習年限累計不得超過2年。
第五十七條 學生畢業時,應按期辦清各項離校手續,方可離校。
第十一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以下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一)學籍姓名的身份證、戶口頁;
(二)變更姓名或出生日期后的身份證、戶口頁;
(三)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變更證明;
(四)學生普通高校錄取新生綜合信息登記表;
(五)學生如實填寫的《河北省高等學校信息更改審批表》(一式三份)。
第五十九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六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其學籍,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追回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追回并依法予以撤銷。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依法撤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六十一條 畢業、結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教學院系 | 專業名錄 | 本科/專科 |
---|---|---|
文學院 | 漢語言文學、新聞學、戲劇影視文學、播音與主持藝術 | 本科 |
公共文化服務與管理(廣告學方向)、文秘 | 專科 | |
社會發展學院 | 思想政治教育、歷史學、法學、人文教育、社會工作 | 本科 |
外國語學院 | 英語(師范類)、商務英語、日語、翻譯 | 本科 |
應用英語 | ? | |
理學院 | 數學與應用數學、物理學、信息與計算科學、教育技術學 | 本科 |
電子信息工程學院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通信工程、信息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本科 |
電子信息工程技術、電氣自動化技術 | ? | |
化學與材料科學學院 | 化學(師范類)、應用化學、材料化學 | 本科 |
生命科學學院 | 生物科學(師范類)、生物技術、食品科學與工程 | 本科 |
食品營養與檢測 | ? | |
體育學院 | 體育教育、社會體育 | 本科 |
社會體育 | 專科 | |
教育學院 | 教育學、心理學、學前教育、小學教育 | 本科 |
小學教育、心理咨詢 | ? | |
美術學院 | 美術學、書法學、雕塑、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 | 本科 |
視覺傳播與制作、廣告設計與制作、環境設計、工業設計、雕塑 | ? | |
音樂學院 | 音樂學、音樂表演、舞蹈學、舞蹈表演 | 本科 |
建筑工程學院 | 土木工程、工程管理、歷史建筑工程保護 | 本科 |
建筑工程技術(工業與民用建筑方向)、古建筑工程技術 | 專科 | |
經濟學院與管理學院 | 會計學、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會展經濟與管理、旅游管理、保險學、市場營銷、電子商務、國際經濟與貿易 | 本科 |
會計、工商企業管理、物流管理、旅游管理、保險學、市場營銷、電子商務、國際經濟與貿易、證券與期貨 | ? |
國家級特色專業:漢語言文學
省級特色專業:生物科學等
國家級專業綜合改革試點:漢語言文學
省級專業綜合改革試點:生物科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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