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3月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以及《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一)省教育廳統籌全省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省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省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二)設區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市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三)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縣(市、區)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學校應對學生學籍和相關的紙質統計資料(如新生花名冊、畢業生花名冊等)按學年度分類整理,及時歸檔。
第二章入學與學籍建立
第四條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劃定招生區域,實行免試劃片就近入學。適齡兒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和居住等證明到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居住區域對應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五條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應當就讀的學校提出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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