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五章輟學
第三十一條新生無故不到校報到,或在校生無故不到校學習超過一周的視為輟學。
第三十二條學校發現學生輟學后,應及時向學生法定監護人了解情況,并做說服動員工作。說服動員后在三個工作日內仍不返校的,學校應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告,進一步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動員返校工作。對仍不返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考核和評價
第三十四條實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機制,并將結果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學生學業成績及綜合素質其他方面的評價實行等級制。
第三十五條學生的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其他方面的評價結果記入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學校應將綜合素質評價的結果告知其法定監護人。
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據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其他方面的評價結果對學生進行排隊或公布名次。
第七章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六條對在德、智、體、美、勞等諸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學生獲獎情況,應全面詳實地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紀律和犯有錯誤的學生,要以說服教育為主,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三類。學校不得對受處分的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不得以任何理由勸其退學或開除學籍。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教導處或政教處告知被處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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