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準轉學,但在畢業年級轉回戶籍地就讀以便參加戶籍地小學或初中畢業學業考試的學生、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等特殊群體學生,學籍主管部門可酌情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學生轉學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核辦流程中涉及的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二十一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紙質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二十二條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第二十三條省屬學校、設區的市屬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憑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它特殊情況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持有關證明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學籍主管部門批準,并給學生開具休學證明。一學期內因事、因病請假時間累計超過上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亦可按上述程序辦理休學。
第二十五條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可繼續休學,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六條學生因病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認定治愈或者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經學校審查核準,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復學。復學的學生由學校按其實際學力編入相應年級。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生休學和復學情況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學生在中途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義務教育的,應接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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