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升級與畢業
第十四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原則上不允許留級和跳級。
學生確因學力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留級的,須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學年結束前10個工作日內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并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批準,可準予留級。同一年級留級最多不超過2次。義務教育階段一、二、六和九年級不予留級。
如學生綜合素質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的,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進行相應學業水平測試,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的,學校同意后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批準,可準予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跳級。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留級和跳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后完成。
第十五條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可以根據其學習能力安排在相應年級學習相應科目或其他學習內容。
第十六條小學畢業班的學生,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其他方面的評價合格的,由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發給小學畢業證書。所有小學畢業生均應升入初中就讀。初中畢業班的學生,其綜合素質評價等級和參加全省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的成績,經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合格的,由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發給初中畢業證書,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學生畢業(結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完成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學生,均可參加高中階段入學考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其參加考試的權利。
第四章轉學、休學與復學
第十八條學生不得隨意轉學,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辦理轉學:
(一)家長工作調動。
(二)家庭住址遷移。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學校就讀者。
第十九條學生轉學核辦流程按相應的管理權限由省教育廳或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轉學手續一般應在寒假、暑假期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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