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跟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以及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居住、就業等證明,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七條選擇民辦學校就讀的適齡兒童、少年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民辦學校的招生辦法或招生方案辦理入學手續。民辦學校的招生辦法或招生方案須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實施。
第八條符合入學規定的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九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十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可通過電子學籍系統打印學籍卡);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教育廳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采用由教育部統一制訂的樣表。
第十一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按班級裝袋建檔,妥善保存。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十二條學生轉學或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蛏雽W校,轉出學;虍厴I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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