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海南高考填志愿時間暫無公布,以下是2021年海南高考填志愿時間,可供考生參考。
第一階段:6月27日(截止時間為27日17:30)填報本科提前批普通類志愿、本科藝術類(?迹┘绊殔⒓用嬖嚨母呗殞?铺崆芭鷮W校的志愿;
第二階段:7月4日—7月7日(截止時間為7月7日17:30)填報本科批普通部分(含少數民族班和預科班)、本科體育類、本科藝術類(統招)、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以及特殊類型批的志愿;
第三階段:7月31日至8月2日(截止時間為8月2日17:30)填報高職專科提前批(含提前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和高職專科批的志愿。
普通高等學校的錄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省教育廳的領導下,采取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的方式,由省考試局具體組織實施。
(一)錄取原則
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以考生統一高考科目的成績和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的成績為基本依據,參考高中綜合素質評價情況。
(二)錄取批次及時間安排
今年我省的錄取工作,共分3個批次進行,從7月9日開始至8月15日結束。
各批次各類學校錄取時間安排見附件,具體安排以省考試局網站發布的公告為準。
(三)錄取辦法
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省考試局負責給學校提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體檢、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檔案,并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各學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作出解釋。
十二、加分優惠政策
(一)全國性加分項目及分值:
1.烈士子女,加20分。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及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加20分。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加10分。
4.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加3分。
5.臺灣省籍考生(含臺灣戶籍考生),加3分。
6.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口在少數民族聚居地,且本人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或少數民族聚居地所在的市縣的高中階段學校修滿規定的年限并畢業,同時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或少數民族聚居地所在的市縣報考的少數民族考生,加15分。
少數民族聚居地含少數民族聚居市縣和少數民族聚居鄉鎮。
少數民族聚居市縣為:三亞市、東方市、五指山市、樂東縣、陵水縣、昌江縣、保亭縣、瓊中縣、白沙縣。
少數民族聚居鄉鎮為儋州市蘭洋鎮、南豐鎮、雅星鎮,萬寧市長豐鎮、禮紀鎮、南橋鎮、三更羅鎮、北大鎮,瓊海市會山鎮和屯昌縣南坤鎮。
(二)地方性加分項目及分值:
1.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口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本人高中階段在非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學校就讀并畢業的少數民族考生,加5分。
2.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口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滿五年(引進優秀人才和現役軍人及其子女滿三年),本人在少數民族聚居市縣或少數民族聚居鄉鎮所在市縣的高中階段學校修滿規定的年限且在這些地區的高中階段學校畢業,同時在這些地區的市縣報考的漢族考生,加3分。
3.駐三沙部隊半年以上且到高考報名時仍在三沙部隊工作的官兵子女,加6分。
4.農村人口獨生子女,加3分。
(三)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不能累加,取其最高分值。高考加分僅限投檔時使用,在錄取時是否使用,由招生學校自主確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2.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3.因公犧牲的軍人子女。
4.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
5.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
6.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
7.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
8.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
9.烈士子女和現役軍人子女報考軍隊院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人民警察。
3.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
對于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公安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
十三、殘疾考生的錄取
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十四、其它招生
部分高等學校的單獨考試招生、保送生以及其它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錄取通知書發放和入學報到
高校根據經省考試局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的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的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20〕23號)執行?忌盏戒浫⊥ㄖ獣,應及時通過省考試局報名系統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錄取情況?忌鷳{錄取通知書可到檔案保管單位領取紙質檔案,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在學校規定的時間,持錄取通知書和紙質檔案,按有關規定及要求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
十六、招生考試經費
各市縣招生考試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對參與命題、監考、評卷、巡考、錄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辦法由各市縣及有關高校根據實際制定。
十七、招生工作要求
(一)要深入實施陽光招生。省考試局、各高校、各市縣教育局和中學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嚴格做好報名資格、加分資格、專項計劃報考資格以及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的審查工作,落實省、市縣、學校三級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及利益相關者的監督。要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要求,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要重點加強對強基計劃、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的考生信息和錄取要求的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要及時回應和處理公眾質疑的問題,建立健全輿論引導機制、虛假信息澄清機制和非法招生預警機制,切實把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省考試局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招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二)要加強招生工作監督。高校和省考試局要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招生工作。高校要建立校內監督和社會公眾監督等多重監督機制,重大事項實行“集體議事、集體決策”,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學校紀檢部門要全程參與并監督招生考試工作,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加強第三方監督。健全考生申訴機制,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建立招生問責制,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對錄取結果負責。省考試局要會同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監督在本地區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三)要做好招生宣傳和服務工作。省考試局、各高校、各市縣教育局和各普通中學要高度重視做好招生考試的宣傳工作。一是各市縣、各學校堅持正確的教育政績觀,轉變簡單以高考成績評價學生的做法,嚴禁公布、宣傳妙作“高考狀元”“高考升學率”“高分考生”等,嚴禁各市縣、學校及培訓機構以高考成績為標準獎勵教師和學生。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省考試局只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二是省考試局、各市縣教育局、各普通中學要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和利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為考生提供志愿填報的政策解讀、咨詢指導、信訪查詢、溫馨提示等服務工作;要充分發揮中學的主渠道作用,組織力量加強對高三年級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的政策培訓,增強志愿填報指導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進一步優化考試成績、錄取結果、網上信訪等信息咨詢平臺建設工作,為考生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服務。三是要適時開展預警提示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防范招生詐騙等違規行為;省考試局、高校和各市縣要向社會公開違規舉報電話和咨詢電話,安排專人接訪,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和職權范圍,及時處理高校招生信訪問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
十八、嚴肅查處違規行為
省教育廳、省考試局聯合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對收取高價填報志愿咨詢費、面試輔導費等的中介機構、網站和APP開展專項治理,依法依規查處有關虛假宣傳、違規經營的機構。
省考試局、各高校和各市縣教育局要加強考試招生隊伍建設,牢固樹立依法治考、依法治招、廉潔自律、服務考生的意識。要嚴格遵守高校招生“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紀律,嚴禁以不當方式爭搶生源,在考生填報志愿結束前各級招生考試機構不得將考生高考成績提供給高校。要嚴肅招生工作紀律,進一步加強考試招生工作監督,嚴厲查處各種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等敗壞黨紀政風的行為。
對高校招生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海南師范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2 11:0:20海南師范大學本科招生網登
時間:2024-07-12 10:0:41海南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及
時間:2024-07-09 10:0:08海南大學本科招生網登錄入
時間:2024-07-09 09: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