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三亞學院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普通本科、專升本學生,持《三亞學院錄取通知書》,按我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超假逾期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學校給予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新生應以書面形式向原錄取學院提出申請,經學校教務處審核、學校批準。因病申請的,應附上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經學校批準后,方為有效。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校的學籍。學校為新生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準予注冊,取得正式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學籍。
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2.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3.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5.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三條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新生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認為在一年內可治愈達到國家規定的入學體檢標準者,經二級學院分管負責人同意,學校教務處審核批準后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到學校教務處辦理相關手續后,返鄉療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學生的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自通知辦理離校手續之日起,在兩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不再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原錄取學院提出入學申請,報教務審批,并附有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再經學校指定醫院體檢復查,復查合格者方可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申請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已遷戶口者須在一個月內將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將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學校按照國家有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辦理相關手續后可以注冊。
第二節 學習年限
第七條 全日制普通本科學制為四年,專升本學制為二年。學校實行彈性學習年限,本科彈性學習期限為四到六年;專升本為二到四年。
第三節 考 勤
第八條 學校要求學生參加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教育教學環節,并要求進行考勤。學生在上課時間一般不允許請事假、公假。有特殊原因必須請事假、公假的,應持相關證明,經思想導師同意,所在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黨總支書記審定,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離校。未準假而擅自缺勤或超假者,均視為曠課。學生請銷假管理具體見《三亞學院學生請銷假管理規定》。
學生曠課時間按課表安排的學時計算;綜合實踐環節按每天3學時計算。學生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累計達2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達3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4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節 課程修習
第九條 課程修習的基本要求
(一)學生應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修習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
(二)學生應按照學校和二級學院規定的時間辦理修課手續。凡規定有先修課程的,必須取得先修課程學分后方可修習后續課程。
(三)學校允許學習能力強的學生提前修習課程;允許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推后修習某些課程。一學期提前或緩修課程一般不超過該學期學分數的30%。
第十條 課程的免修與免聽
(一)除政治理論課、通識教育課、體育課、軍事理論(軍訓)、實習實驗實踐類課程、課程設計、綜合論文外,允許學生申請免聽課程。申請免聽的學生需參加相應課程的期末考核,成績在及格以上者可獲得該課程學分。課程免修、免聽的具體辦法見《三亞學院課程免修、免聽管理辦法》。
(二)學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癥,由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所在學院分管負責人審核同意,學校教務處審批,可以申請免予或暫緩參加軍事訓練。
(三)學生因身體原因無法參加體育課的,由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所在學院分管負責人審核同意,體育學院分管負責人審核批準,可申請轉修“體育保健課”?己思案裾呖梢匀〉皿w育課的成績和學分,但需注明“體育保健課”。
第十一條 課程緩考與重修
(一)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核者,可以在考試前申請辦理緩考。申請緩考的學生需提交緩考申請書,附相關證明,因病申請緩考的學生需附醫院證明,經任課教師批準,所在學院分管負責人同意,學校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緩考考試在次學期初進行。
(二)屬下列情況之一者,課程需重修:
1.課程考核不及格者;
2.實驗課缺做實驗達1/3者;
3.一門課程缺課的學時累計達到該門課程總學時的1/3者(獲準課程免聽者除外);
4.期末考試缺考、違紀、作弊的;
5.從其他專業轉入,轉專業起已修讀課程的學分數和要求低于轉入專業的。
重修課程一般安排到下一年級修讀;學生也可根據自身情況自行安排重修的時間。重修課程,要求在教務管理系統上申報,并在每學期注冊后,在規定申報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跨學院、跨專業選課、課程輔修
學校允許學生跨學院、跨專業修習課程。屬專業人才培養必需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需學生跨學院、跨專業修習課程的,由學院教學秘書聯系相關學院教學秘書,確定學生所要修習的課程,并組織學生辦理選課手續,同時報請教務處審批。
學有余力的學生可申請修習輔修專業,具體修習辦法見《三亞學院輔修專業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第十三條 跨校選修
學生可修讀與我校有校際協議的學校開設的選修課程。學校認可其所修讀的課程和所取得的學分。具體辦法見《三亞學院本科生赴國外(境外)高校學習課程認定及學分轉換管理辦法》。
第五節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參加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學生修習課程必須參加考核。課程考核成績記入學生記分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考核方式可采用筆試(閉卷或開卷)、口試、或口筆試結合等形式,具體根據課程教學大綱執行。
第十六條 課程成績一般由期末考試成績、平時成績和考勤情況等綜合評定(各部分所占比例根據課程大綱執行)。成績記載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百分制與五級制的換算標準如下:90—100分為優秀(A);80—89分為良好(B);70—79分為中等(C);60—69分為及格(D);60分以下為不及格(E)。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為學生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具體見《三亞學院創新創業教育學分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讀的全部課程成績,學校給予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重修獲得的成績,學校將予以標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具體處分辦法按照《三亞學院學生考試違紀和作弊的認定及處理辦法》執行。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給予課程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將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認可。
第六節 編 班
第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按其入學年份和專業編入相應的班級,并參加該班級的各種教學活動。休學和保留學籍期滿復學的學生,根據其原專業和本人學習情況編入相應的年級學習。
第二十條 學生一學年修習課程所取得學分達不到培養方案規定的該學年總學分的1/2,給予學業警告處理,經學生本人申請,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審批,可編入該專業的下一年級。
第七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新生入學后經檢查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的,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學生可以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二條 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創業休學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根據情況給予優先考慮。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年者或畢業前一年的;
2.委托或定向培養的學生;
3.學校認為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允許一年級學生進行轉專業試讀。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入學報到時間內,有正當理由要求轉專業的,可提交轉專業試讀申請。申請轉專業試讀的學生需參加學校和各專業組織的專業試讀考試,符合專業試讀條件者,可以進行試讀。申請轉專業試讀不得違反高考招生原則;凡逾期申請的一律不予受理。
專業試讀時間為一年。在試讀期間達到專業課程修習要求,可以申請正式轉入所試讀的專業。(具體見《三亞學院新生專業試讀申請暫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錄取專業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預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2.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5.學校認為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五條 轉專業、轉學的申辦程序:
(一)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轉專業申請表、附課程成績單,并提供符合轉專業的相關證明材料,報送所在學院,由所在學院分管負責人審核同意轉出,擬轉入學院分管負責人審核同意接收,報學校教務處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專業手續;
(二)申請轉入我校的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轉學申請表,附課程成績單,提供符合學校轉學要求的證明材料,由學生申請轉入的專業所在學院和學校教務處審核其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學生申請轉入的專業所在學院和學校教務處同意后,學生原所在學校同意,方可轉入;
(三)跨省轉學入我校的,由轉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海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海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八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本科不超過六年、二年制專升本不超過四年,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根據考勤,一學期停課、缺課(含因病治療、休養)累計超過一學期總學時的1/3(含)以上者;
(二)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未提出申請休學的,但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七條 學校鼓勵學生在學期間創業。有意愿創業的學生,可以申請休學。申請創業休學的學生學習年限可以延長至八年,專升本學生可以延長至六年。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時,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并持相關證明材料,因病申請休學的,須經縣(含縣)以上醫院診斷,出具證明材料,經學院分管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學校教務處批準。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限。休學的學生,如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創業休學學生休學期限不得超過4年,其他原因休學學生休學期限累計不得超過2年。未辦理休學手續而擅自離校超過兩周者,視為自動退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特殊困難等須中途中斷學業,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院分管負責人審核同意,學校教務處批準,可保留學籍一年。
經學校有關部門批準出國或批準自費留學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學院分管負責人簽署意見,學校教務處批準,可保留學籍。學生在校期間保留學籍最長不超過2年。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學生的待遇。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將為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第三十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必須辦理休學手續,因病休學者應回家療養;
(二)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三)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四)休學學生的戶口不變更;
(五)休學學生不享受各種資助政策;
(六)休學期間不交學費;
(七)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八)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的普通學歷教育班。否則,取消學籍并通報其報考的相關院校。
第三十一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應于休學期滿前一周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的復學申請,經所在學院分管負責人簽署意見,學校教務處批準后辦理復學手續。
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經縣(含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保留學籍的學生,應持有關證件,方準申請復學和辦理注冊手續;
(二)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按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復學資格;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四)有偽造診斷證明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休學學生或保留學籍的學生,原則上不得復學,并依據相關處分條款處理,直至取消復學資格;
(五)學生申請復學時,若原專業已經調整、合并或中斷招生,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相關學院和學校教務處批準,可以安排到其他相近的專業學習。
第九節 退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動退學或退學處理:
(一)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者;
(二)超出學校規定休學期限無正當事由者;
(三)超出學校規定的保留學籍期限無正當事由者;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五)學生無故缺課一學期累計達到50學時以上者;
(六)休學、停學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
(七)休學、停學期滿,經復查不符合復學要求者;
(八)在試讀期間,再次達到學業警告條件者;
(九)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重大疾病或意外傷殘;或家庭原因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符合上述1-6條規定的,均按照自動退學處理;上述規定所作的退學處理,不視作對學生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學生退學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檔案、戶口關系退回原戶口所在地;
(二)經診斷為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三)退學學生,學校將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年(含一年)以上,按照其實際完成的學業年限發給肄業證書。對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或自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不辦理離校手續者,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的各種關系,且不發給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
(四 )凡按照規定申請退學,經學校批準者,其所繳納的學費、住宿費根據海南省相關規定執行;凡違反校紀校規,不辦理任何手續者,均按自動退學處理;凡給予自動退學處理的學生,不予退費。
第十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教育教學環節,取得所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獲得學士學位的條件,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十五條 學生提前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數,并達到其他教學環節要求,經本人申請,學院和學校教務處審核,分管校領導批準,準予提前畢業。提前畢業的學生與其他按期畢業的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教育教學環節,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申請結業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學年限內可回校申請修讀相關課程(包括實習、畢業論文或設計,取得相關的課程學分),達到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的畢業總學分者,結業證書可換發畢業證書。結業生沒有資格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正常的學習年限內(本科四年,專升本二年)未能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教育教學環節,可以申請延緩畢業。申請延緩畢業的學生,須填寫《三亞學院延緩畢業審批表》,經學生所在學院審核,教務處復審,可以取得延緩畢業資格。
取得延緩畢業資格的學生(在我校規定的修學年限內),學校為其保留在校學生資格,學生應按照在校生標準繳納各項費用。延緩畢業的學生,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的教育教學環節,達到學校畢業要求,可正常畢業。符合學士學位授予要求的,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一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將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在畢業當年的5月1日之前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四十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將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將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二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將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學院名稱 | 專業名稱 | 專業代碼 | 學制 |
自貿港國際法學院 | 法學(自貿港法律) | 030101 | 四年 |
法學與社會學學院 | 法學 | 030101 | 四年 |
行政管理 | 120402 | 四年 | |
社會學 | 030301 | 四年 | |
社會工作 | 030302 | 四年 | |
應用心理學 | 071102 | 四年 | |
財經學院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020401 | 四年 |
會計學 | 120203 | 四年 | |
經濟與金融 | 020307 | 四年 | |
管理學院 | 工程管理 | 120103 | 四年 |
工商管理 | 120201 | 四年 | |
市場營銷 | 120202 | 四年 | |
財務管理 | 120204 | 四年 | |
人力資源管理 | 120206 | 四年 | |
物流管理 | 120601 | 四年 | |
旅業管理學院 | 旅游管理 | 120901 | 四年 |
會展經濟與管理 | 120903 | 四年 | |
國際酒店管理學院 | 酒店管理 | 120902 | 四年 |
人文與傳播學院 | 漢語言文學 | 050101 | 四年 |
漢語國際教育 | 050103 | 四年 | |
網絡與新媒體 | 050306 | 四年 | |
傳媒與文化產業學院 | 廣告學 | 050303 | 四年 |
播音與主持藝術 | 130309 | 四年 | |
動畫 | 130310 | 四年 | |
國際設計學院 | 視覺傳達設計 | 130502 | 四年 |
環境設計 | 130503 | 四年 | |
產品設計 | 130504 | 四年 | |
風景園林 | 082803 | 四年 | |
藝術學院 | 服裝與服飾設計 | 130505 | 四年 |
城鄉規劃 | 082802 | 四年 | |
外國語學院 | 英語 | 050201 | 四年 |
俄語 | 050202 | 四年 | |
理工學院 | 車輛工程 | 080207 | 四年 |
測控技術與儀器 | 080301 | 四年 | |
電子信息工程 | 080701 | 四年 | |
通信工程 | 080703 | 四年 | |
信息與智能工程學院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080901 | 四年 |
軟件工程 | 080902 | 四年 | |
軟件工程(區塊鏈) | 080902 | 四年 | |
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 080910 | 四年 | |
智能科學與技術 | 080907 | 四年 | |
音樂學院 | 音樂表演 | 130201 | 四年 |
舞蹈編導 | 130206 | 四年 | |
體育學院 | 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 | 040204 | 四年 |
休閑體育 | 040207 | 四年 | |
休閑體育(高爾夫) | 040207 | 四年 | |
休閑體育(康體與抗衰老) | 040207 | 四年 | |
健康產業管理學院 | 健康服務與管理 | 120410 | 四年 |
康復治療學 | 101005 | 四年 | |
護理學 | 101101 | 四年 | |
絲路商學院 | 工商管理(國際產能合作服務) | 120201 | 四年 |
國際經濟與貿易(自貿區貿易管理與服務) | 020401 | 四年 | |
國際經濟與貿易(中外合作辦學) 與美國伯克利學院合作辦學 | 020401H | 四年 | |
盛寶金融科技商學院 | 金融科技(與丹麥盛寶銀行聯合培養) | 020310 | 四年 |
海南師范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2 11:0:20海南師范大學本科招生網登
時間:2024-07-12 10:0:41海南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及
時間:2024-07-09 10:0:08海南大學本科招生網登錄入
時間:2024-07-09 09: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