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當男性達到25歲,女性達到23歲時,第一次婚姻就是晚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妻可以在法定的三天婚姻假的基礎上增加結婚天數和休假天數,雙方達到雙方的利益,增加婚假工資、獎金、夜班假工資和獎金,獎金額由個人所屬單位規定,但獎勵金額不得少于同一人在同一期間的平均水平,不影響其他獎金,如季度獎勵、半年度獎金、年度終局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刪除了獎勵晚婚夫婦和獨生子女父母的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婚假的政策。
關于婚假的相關法律規定:
1.3天婚假可按婚齡(20歲、22歲)享受。
2.符合晚婚年齡(女性23歲,男性25歲)者,可按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規定享受晚婚假10-30天(含法定婚假3天)。此假期于2016年1月1日取消。
3.如果男女在結婚時不在同一地點工作,則根據該距離,他們可以得到休假。
4.探親假期間結婚(探親)的,不得再休假。
5.婚假的休假時間是一個連續不間斷的假期,包括兩天的時間。
6.再婚夫婦可以享受法定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
關于享受婚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在婚姻和休假期間,工資即帶薪假。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除規定的最高婚假3天外,給予7天的額外假期。如果一個晚婚的人住在一個城鎮,但沒有工作,或者一個私營企業的老板,相應的晚婚獎勵通常是由居委會或鎮政府給予的。晚婚人員是私營企業職工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予婚假,與國有企業相同。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立以來,通過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相繼修訂了《地方計劃生育條例》。據調查,安徽、山西、江西、廣西、廣東、湖北、天津、浙江、寧夏等至少9個省正式頒布了新的計劃生育條例。在這九個地方,新規定取消了晚婚假,并對產假和男性伴侶照料假作了一些調整。
經調整,山西有30天的婚假,安徽、江西有158天的產假,廣西、寧夏的男嬰產假已延長到25天。此外,對北京、吉林、遼寧、山東、四川、云南的計劃生育條例草案提出了意見,也供省人大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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