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在宅基地方面,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同時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改革還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明確要求通過規劃合理安排農村的宅基地,為改善農村的居住條件提供便利。那么貴州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規定呢?本文小編為你解讀。
可以批準申請的情況: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向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申請使用宅基地。
1.無宅基地的;2.因分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建房居住的;3.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法定限額標準,新建、改建、擴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積的;4.實施村鎮規劃建設或項目建設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調整搬遷的;5.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遷建的;6.村民住宅納入文物保護需要遷建的;7.其它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關于申請面積:1,城市郊區、壩子社區,每戶不超過130平米。2、丘陵地區,每戶不超過170平米。3、山區、牧區,每戶不超過200平米。
關于面積限額:家庭人口3人及3人以下,不超過80平米,4人及4人以上,人均30平米。
一律不批準的情況:
1.宅基地選址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土地利用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含30戶以上農村居民點規劃)的;2.不符合《關于加強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實施意見》中有關宅基地選址避讓規定的;3.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額規定的;4.將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轉讓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5.申請另址新建住房,未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6.在確定實施撤并的自然村現有宅基地上改擴建住宅的。7.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
凡提出申請,相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5個工作日內核發《貴州省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
貴州省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村莊規劃加強農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進新農村建設的意見》(黔府發〔2017〕24號)和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宅基地管理,節約集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美麗宜居新農村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
(一)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申請使用宅基地:
1.無宅基地的;
2.因分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法定限額標準,新建、改建、擴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積的;
4.實施村鎮規劃建設或項目建設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調整搬遷的;
5.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遷建的;
6.村民住宅納入文物保護需要遷建的;
7.其它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農村宅基地用地面積標準。
1.農村村民建房申請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
(1)城市郊區、壩子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30平方米;
(2)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70平方米;
(3)山區、牧區,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3人及3人以下的農戶80平方米以內;4人及4人以上的農戶,宅基地用地面積按照人均30平方米計算,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最高限額標準。
2.宅基地面積計算。
(1)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墻外包為界,接拼的以墻中或柱中為界;
(2)挑出的陽臺和樓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計算占地面積。
(三)農村宅基地申請程序。
1.申請。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填寫《貴州省農村宅基地申請表》,向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請。
2.公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收到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資料進行核實,并將申請人的《貴州省農村宅基地申請表》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
3.上報。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并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在《貴州省農村宅基地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一并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中心(或窗口)。
(四)農村宅基地申報材料。
申報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手續時,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中心(或窗口)報送以下申報材料:
1.《貴州省農村宅基地申請表》;
2.《貴州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3.家庭戶口簿復印件和戶主及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出示原件);
4.婚姻狀況材料(申請人提供);
5.對另行選址建房申請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的退出現有宅基地協議。
二、嚴格農村宅基地審批
(五)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
1.聯合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中心(或窗口)在受理農村宅基地申請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10個工作日之內,組織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備,申請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土地利用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含30戶以上農村居民點規劃),以及申請的宅基地選址是否占用高壓供電架空走廊、是否符合公路鐵路規定的退讓距離、是否符合河道防洪泄洪退讓距離、是否符合各類工程管線安全退讓距離等,并對擬用地塊進行實地勘測,繪制宅基地宗地草圖。
2.上報。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規定及時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3.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政務服務中心(或窗口)受理的農村宅基地申報情況,及時依法依規組織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對農村宅基地申報資料進行集中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審批,并將批準文件印發縣級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4.核發批準書?h級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批準文件,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貴州省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
(六)嚴格審查農村宅基地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不得批準農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選址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土地利用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含30戶以上農村居民點規劃)的;
2.不符合《關于加強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實施意見》中有關宅基地選址避讓規定的;
3.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額規定的;
4.將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轉讓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5.申請另址新建住房,未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
6.在確定實施撤并的自然村現有宅基地上改擴建住宅的;
7.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七)及時申報辦理宅基地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村宅基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行政轄區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實際需求,制定農村宅基地年度用地計劃,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農村宅基地的年度計劃指標?h級國土資源部門應予以保障。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農村宅基地用地占用農用地情況和下達的村民建房占用農用地計劃指標,及時組織申報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涉及的耕地占補平衡費用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一般預算,統籌安排解決,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
三、強化農村宅基地審批服務與使用管理
(八)嚴格落實宅基地規劃用途管制?h級人民政府要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土地利用規劃實施要求,嚴格落實規劃用途管制。鼓勵和引導村民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土地利用規劃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含30戶以上農村居民點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區范圍內按用地限額標準重新選址建房。城市(城鎮)建設規劃區內,縣級人民政府可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條件下,根據本地實際,統籌規劃興建村民住宅小區,防止城市(城鎮)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規劃建設區內宅基地用地選址涉及需調整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做好土地調整工作。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協調調整不成的,應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積極幫助解決。
(九)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建立農村宅基地申請管理臺帳,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臺賬管理。在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土地利用規劃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含30戶以上農村居民點規劃)的條件下,村民改擴建住房,現有宅基地用地面積超過限額標準規定的,改擴建住房的宅基地面積按照規定限額標準執行;未達到規定限額標準的,在不超規定限額標準條件下,可申請增加宅基地面積,依法辦理宅基地使用審批手續。受現有宅基地面積限制,又不能拓展,改擴建難以保障基本住房功能的,村民可申請另址建房。涉及另行選址新建住宅的,按“一戶一宅”原則要求,申請宅基地的村民須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的協議。對村民按照協議退出的宅基地,交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根據村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用途進行處置,統籌安排、合理利用。
(十)加強宅基地審查報批服務?h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農村宅基地審查報批一站式服務制度和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部門聯合審查審核機制,實現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同一個窗口進、同一個窗口出,提升為民便民服務質量,實現宅基地審批的高效、快捷?h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農村宅基地審批辦事指南,指導農村村民按規定申報辦理農村宅基地用地審批手續。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確建設時間;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一)積極主動公開審批信息?h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組織建立農村宅基地審批信息“縣、鄉、村”三級信息公開平臺,嚴格落實“四公開”制度,切實做到審批程序、申請條件、申請人名單、審批結果公開。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農村宅基地用地后,應及時主動將宅基地審批信息在“縣、鄉、村”信息公開平臺公開,接受社會公眾和村民監督。
(十二)加強宅基地批后管理。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加強宅基地使用、建設的全程監督管理,特別是前期開建工作的管理,把違法違規問題消除于萌芽狀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村(組)干部、相鄰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按照批準的用地面積、規劃位置和宅基地申報現場勘查情況,劃定宅基地用地位置和四至,做好現場工作記錄或錄音錄像,指導村民按照批準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三)做好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應依法向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時,應提交《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房屋竣工驗收材料、土地房屋測繪成果等相關資料。對涉及另行選址新建住宅的,應按規定注銷原宅基地產權登記后,方可申請新宅基地不動產登記。
(十四)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勵機制?h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勵機制,鼓勵農民騰退多余的宅基地。對騰退出的宅基地交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處置,可統籌安排給符合條件、有建房需求的本村村民使用,或用于農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建設,或通過聯營、入股等方式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促進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
(十五)強化綜合執法監察。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綜合執法、聯動執法機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制止和依法處理各類違法占地建房行為?h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電話和信箱,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及時核查、依法處理。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土地利用規劃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含30戶以上農村居民點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區內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建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處理;在其他區域未經批準非法占地建房的,由縣級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查處。
四、落實保障措施
(十六)明確主體責任。市(州)人民政府對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管理負總責,履行統一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用地監督管理和權限范圍內農村宅基地用地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責任主體,履行直接管理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宅基地審批、使用管理和宅基地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審批的申報、組織查處宅基地違法用地行為等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施責任主體,負責村土地利用規劃的組織實施、農村宅基地的審核申報和使用監管,及時發現、制止和依法處理農村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為,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等相關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負責村民宅基地申請核實,以及宅基地用地調整、宅基地退出處置和村民宅基地違法用地的勸止、報告等相關工作。
(十七)強化部門工作責任。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全省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承擔省人民政府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范圍內的農用地轉用審查報批工作。市(州)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承擔市(州)人民政府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范圍內的農用地轉用審查報批及批后報備案等工作?h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用地的監督管理,承擔農村宅基地用地審查報批、核發《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以及農村宅基地用地所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報件的組織、申報等工作,依法查處農村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為。規劃建設、林業、環境保護、水利、電力、交通、消防、農業、民政、公安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相關工作。
(十八)建立共同責任機制?h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共同監督管理制度,組織建立國土資源管理和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責任機制,落實管理責任,各司其職,形成監管合力,共同遏制農村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為。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土地管理和農房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讀,提高村民依法用地、節約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意識和自覺性,建立“疏堵結合”的長效管理機制,落實宅基地審批監管和使用管理責任。對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工作不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嚴肅依法追責;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貴州省農村宅基地申請表》《貴州省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由省國土資源廳統一印制。
貴州省加強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村莊規劃加強農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進新農村建設的意見》(黔府發〔2017〕24號)和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規范農村住房建設行為,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美麗宜居新農村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農村住房建設規劃管理
(一)嚴格執行規劃。農村住房建設是指村(居)民在農村新增宅基地和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個人住房的行為。農村住房必須在鄉(鎮)規劃區內(不含縣城、城市規劃區范圍所覆蓋的鄉鎮)、村莊規劃區內(含30戶以上農村居民點規劃)依法建設。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鎮(村)、傳統村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地等重點區域,嚴格按照相關規劃要求依法建設。規劃區外的散居農戶鼓勵在小城鎮、中心村和30戶以上的農村居民點集中建房。
(二)嚴把規劃許可關。實施農村住房建設,應遵循先申請、后審批、再建設的程序。農村住房建設規劃許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或依法受委托的鎮人民政府辦理,按照《貴州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辦法(試行)》執行,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村民建房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房申請人取得農村住房建設規劃許可之日起2年內應當實施農村住房建設,逾期不建設且未申請延期的,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三)農村住房規劃許可要求。實施農村住房新建、改建和擴建,需滿足以下要求:
1.符合依法批準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含30戶以上農村居民點規劃)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土地利用規劃等規劃要求;
2.不在地震活動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區、山洪災害危險區范圍;
3.不占用高壓供電架空線走廊,符合公路、鐵路規定的退讓距離,符合河道防洪、泄洪退讓距離,符合各類工程管線安全退讓距離;
4.建筑面積、高度、風貌、色彩以及采光、通風等要求,要符合規劃要求及建房相關技術規定。
二、規范農村住房建設行為
(四)規范農村住房建設標準。農村住房新建是在宅基地上新建住宅及附屬設施,改建是在原有宅基地上對現有住宅及附屬設施進行改造或完善功能,擴建是在原有宅基地上增加住宅及附屬設施。農村住房可采取獨棟、聯排建的方式建設,層數原則不超過3層,每戶建筑面積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內。“美麗鄉村”示范點、風景區周邊的旅游村寨等區域的農村住房建設,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制定相關規定,明確上述區域的農村住房建筑面積標準,每戶建筑面積最高不得超過320平方米。
(五)加強農村住房方案審核。鼓勵建房戶優先選用各級住房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印的農村住房建設通用圖集進行建房。農村住房建設風貌要突出體現地域特點、民族特色、文化特征,農村住房屋面鼓勵采用坡屋面,住房風貌與村容村貌和自然環境相協調。新建的農村住房應功能完善、設施配套、廚臥分離、廁圈分離;改建、擴建的農村住房要具備基本的居住功能,滿足改廚、改廁、改圈要求。農村圈舍建設應符合“人畜分離”、人居環境改善等要求。
(六)執行農村住房技術規范。農村住房建設應滿足國家和省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各市(州)、縣(市、區、特區)應在國家、省相關技術規范的指導下,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農村住房規劃建設技術導則規范農村住房建設。尚未制定的,按照下列技術要求執行:
1.層高:農村住房底層層高不超過3.6米,標準層層高不應超過3.3米。
2.間距:住宅前后間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前后間距應與前面建筑的遮擋高度(即前面建筑檐口高度與后面建筑地坪之間的高差)比不低于1∶1,非南北向平行布置可進行適當折減,最小間距與前面建筑的遮擋高度比不低于0.8∶1。
住宅山墻間距:農村住房建設鼓勵采用聯排建和共用山墻等方式建設,聯排式建筑按照設計規范要求設置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獨棟式建筑相鄰山墻之間的間距不低于2.5米。
3.抗震:農村住房建設必須符合本地區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結構。
4.完善配套設施:農村住房應同步配建污水處理設施;農村集中建房點,給排水、電力通信、道路、廣電、綠化、環衛和社區服務等配套設施要同步規劃建設,綠化覆蓋率不低于30%。
5.農村住房建筑物外挑突出部分垂直投影面積不得超出農村宅基地邊界。
(七)抓好建房開工放線管理。個人或村民取得農村住房建設規劃許可后,應向縣(市、區、特區)以上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鎮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縣(市、區、特區)以上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鎮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應組織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村(居)民委員會、建房戶和承建方到現場定位放線,基礎完工后驗線,實地確認用地邊界及建筑物平面位置。
三、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
(八)加強施工單位和個體建筑工匠管理。承擔農村住房建設施工任務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明,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承擔農村住房建設任務的個體建筑工匠,應經過建筑工匠技能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具備相應的建設施工技能。承擔建筑施工任務的施工單位和個體建筑工匠(以下簡稱為承建人)應與農房建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建房人)簽訂農房施工合同或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所承建的工程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承建人應確保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遵守相應的施工操作規范和施工技術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
(九)加強工程質量安全檢查?h(市、區、特區)以上住房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巡查制度,對村民建房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實施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專業技術人員,對農村住房建設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屋頂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腳手架等關鍵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形成質量安全檢查記錄。質監、工商、建設等部門要加大對農村建材市場的監管,加大對不合格產品的查處力度,依法查處建材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十)完善工程竣工驗收程序。新改擴建的農村住房竣工后,建房人應當向縣(市、區、特區)以上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鎮人民政府提出竣工核實申請?h(市、區、特區)以上住房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鎮人民政府自接到書面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組織質檢人員、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村(居)委會、承建人、建房人到現場核驗,檢查工程竣工后農村住房位置、面積、工程質量和建筑風格等是否符合要求,核實應當拆除的原有住房是否已經拆除,經現場核驗合格的,出具竣工驗收核實文件。
四、加強農村住房執法監管
(十一)明確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職責?h(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是轄區內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是轄區內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的實施主體;住房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土、林業、水利、環境保護、文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轄區內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實行政務公開?h(市、區、特區)以上住房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實行規劃審批政務公開制度,將個人或村民建房的申請對象、申請條件、審批進度、審批結果等進行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十三)建立巡查和舉報制度?h(市、區、特區)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城鎮管理、環境保護、水利、林業等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分級負責的動態巡查機制,對農村住房建設違法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h(市、區、特區)以上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通過舉報電話、舉報信箱、網上舉報平臺等多種渠道,受理農村住房建設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十四)嚴格責任追究?h(市、區、特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組織領導,把加強農村住房建設規劃管理作為重點工作,對農村住房違法建設行為監督、制止、查處不力的,應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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