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在宅基地方面,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同時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改革還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明確要求通過規劃合理安排農村的宅基地,為改善農村的居住條件提供便利。那么天津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規定呢?本文小編為你解讀。
近日,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明確了宅基地制度改革思路:在保障農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權基礎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農民住房保障新機制,對農民住房財產權作出明確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有效途徑。
那么,現在農村宅基地改革走到哪一步了呢?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宅基地的定義。嚴謹的說宅基地就是農村住宅底下歸集體所有的非生產用地,通俗的說就是農村房子底下那塊地皮。顯然,底下的那塊地皮和地皮上的房子是沒有辦法分開的,但是農村土地所有權不屬于個人,地上的房屋卻是屬于個人的,那塊地皮和地皮上的房子從法律的角度被分開了。但是后來有學者指出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農民雖然沒有宅基地的所有權,但是有使用權。因此,《物權法》在“用益物權編”中正式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
為什么要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流轉?
在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一直處于被嚴格控制的狀態,這與農村改革發展的歷史密不可分。在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農村宅基地實行福利性分配和無償使用,農民取得宅基地基本沒有成本。按照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而且農民在出賣房屋流轉宅基地后,再申請新的宅基地不被批準,這些都限制了房屋的自由流轉,約束了農民對房屋的處分權,這同時也讓房屋的財產權受限制,導致農民房屋收益權無法得到保障。
國家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初衷是為了確保農村集體的居住保障功能完好,防止城市資本和銀行把農民的房子套走。然而,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這樣的政策已經不適應農村的發展需求,農村宅基地制度必須改革,F在,已有不少地方已經進行了一些嘗試。
天津“宅基地換房”模式所謂“宅基地換房”,即農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規定置換標準,換取小城鎮內的一套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原村莊建設用地進行復耕,節約下來的土地整合后再“招”、“拍”、“掛”出售,用土地收益彌補小城鎮建設資金缺口。但是一是農民換房后還需要補交一定數量的錢款,并且居住的面積也比原來要小,造成一些農民在換房后無錢裝修或生活無著落。
換房后,在宅基地整理節余的過程中,農民并不知道其中的收益到底有多少,收益的去向也不明確。
其實類似天津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在過去有了不少,主要內容大多是將農民宅基地置換為貨幣、房產或較小面積的宅基地,改革的初衷是通過盤活農村宅基地節約出建設用地用于城鎮和工業建設,解決城市建設用地緊張問題,農民在改革中往往處于被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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