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那么內蒙古高溫補貼發放標準如何規定的呢,內蒙古高溫不同發放時間多長,本文小編為你介紹關于內蒙古高溫補貼的相關知識。
一、什么是高溫補貼
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即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二、內蒙古自治區高溫補貼規定
1、按照規定,內蒙古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人員作業區域自然氣候的差異適當調整區域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標準,但不得低于規定標準,不允許用人單位將高溫高寒崗位津貼計入最低工資標準。
目前,內蒙古根據各旗縣、市、區每年高溫高寒天氣的持續天數劃分出3類高溫地區和6類高寒地區,要求各地區不得隨意擴大高溫高寒崗位津貼發放范圍,更不得變相冒領。
2、按照規定,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企業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依法維權。
3、另外,按照《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并應保存高溫津貼的發放記錄至少二年。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補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補貼而減發給職工的工資。
5、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省政府授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研究確定或調整。
三、內蒙古自治區高溫補貼具體標準
據了解,內蒙古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按月發放,高溫崗位津貼為180元每個月,高寒崗位津貼為230元每個月,發放范圍在33℃以上含33℃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連續6小時以上含6小時和在-25℃以下含-25℃高寒天氣室外連續作業4小時以上含4小時的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勞動者。
內蒙古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按月發放,高溫崗位津貼為180元每個月,高寒崗位津貼為230元每個月。按照規定,內蒙古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人員作業區域自然氣候的差異適當調整區域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標準,但不得低于上述標準,不允許用人單位將高溫高寒崗位津貼計入最低工資標準。
當高溫已經超越了簡單的自然現象,越來越成為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時,它烤驗的就不僅僅是市民,同時考驗著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門的危機應急能力。由此可見,高溫勞動保護和高溫補助應該得到法律關懷和制度保障,國家和各級地方立法機構應該盡快將一定條件下的高溫天氣確定為自然災害的一種,用法律來保障高溫天氣下公民的健康權,明確高溫勞動保護的主管部門,并針對高溫條件下職工作業如何進行勞動保護給予具體規定,對從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熱等條件下勞動者的保障給予具體規定,對高溫勞動保護補助也予以明確,以確保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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