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拆遷,小產權房很難得到補償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靶‘a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小產權房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在購買過程中出現合同糾紛難以得到等同保護;開發建設過程中缺少監管,其質量問題出現的概率要高過商品房;而因為無法辦理合法的產權手續,購買后也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對房產價值影響很大;若遇國家拆遷,很難得到相應的拆遷補償。
小產權房是沒有合法的不動產登記證書的,若涉及拆遷安置,各地做法也不一,建議積極與拆遷人協調處理。若涉及賠償,由于社區給了門牌、你把戶口遷過去,足以證明你對房屋的合法使用,你有權要求安置賠償,但具體賠償是否包括重新安置一套房子跟你,則看你所買的小產權房的項目土地性質等等。但不管怎樣,你依然是拆遷安置對象:即合法的房屋居住權人,你有權要求安置居住房,同時有關搬遷補助、裝修補償等等,亦可一并主張。具體怎么賠法應參照當地拆遷補償標準,以所簽署的拆遷安置協議為準。
具體而言:對于小產權房在拆遷守程中能否獲得拆遷安置補償,分為兩種不同情況。
第一,小產權房的性質是屬于履行了審批手續的房屋,但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安置本集體民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由于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得購買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因此買賣合同歸于無效。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屬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遷安置補償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
第二,小產權房是屬于違法建筑。對于這種情況,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第2款“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所以又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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